解讀宋朝時期司法:包公能審判自己的親侄子嗎? | 陽光歷史

 

A-A+

解讀宋朝時期司法:包公能審判自己的親侄子嗎?

2017年01月03日 野史秘聞 暫無評論 閱讀 104 次

  導讀:京劇《赤桑鎮》是一出很有名的包公戲,改編自清代公案小說《三俠五義》,被當成「優秀劇目」保留下來,說的是,包拯年幼便父母雙亡,由嫂子吳妙貞撫養成人。吳妙貞的兒子(即包拯侄子)包勉任蕭山縣令,貪贓枉法,被人檢舉。奉旨出巡的包拯親審此案,查明真相後,下令鍘死親侄子包冕。嫂子吳妙貞趕到赤桑鎮,哭鬧不休,責包拯忘恩負義。包拯則婉言相勸,曉以大義。兩個角色在舞台上有一段對唱:

  吳妙貞:「你昧了天良!國法今在你手掌,從輕發落又何妨。」包拯:「弟也曾前思後義想,徇私舞弊犯王章。」吳妙貞:「手摸胸膛想一想,我是包勉他的娘。」包拯:「還望嫂娘多體諒,按律嚴懲法制申張。」吳妙貞:「你休要花言巧語講,恩將仇報負心腸。想當年嫂嫂將你來報養,衣食照料似親娘。你與那包勉俱一樣,長大成人習文章。龍虎之年開科場,高榜得中伴君王。到如今作高官你國法執掌,你不該鍘死包勉喪盡天良。我越思越想氣往上撞,你是個人面獸心腸。」

  包拯:「勸嫂娘息雷霆弟有話講,且落坐細聽我表敘衷腸。自幼兒蒙嫂娘訓教撫養,金石言永不忘銘記心旁。前輩的忠良臣人人敬仰,哪有個徇私情賣法貪贓。到如今我坐開封國法執掌,殺贓官除惡霸伸雪冤枉。未正人先正己人己一樣,責己寬責人嚴怎算得國家棟樑。小包勉犯王法豈能輕放,弟若徇私上欺君下壓民,敗壞紀綱我難對嫂娘。」吳妙貞:「聽包拯一席話暗自思想,他忠心秉公正而忘私方算得蓋世的忠良。恨我兒他不該貪贓罔上,按律條鍘包勉理所應當。」經包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吳妙貞終於明白過來,於是叔嫂和睦如初。

  這出《赤桑鎮》的包公戲,本意是要表現包拯大公無私、大義滅親、執法如山的「青天」形象。不過略受過現代法學訓練的人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有「不對勁」的地方:由親叔叔來審判親侄子,合適嗎?且不說親手將親人送上鍘刀在人情上有多麼殘忍,單就司法程序而言,誰能保障一名法官在審判親人時,能夠做到完全的秉公執法,而不受私情的半點影響?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赤桑鎮》只好將「包青天」往極端裡塑造,看起來不但是「鐵面無私」,簡直就是「鐵面無情」了。

  今天確實有評論者從司法程序的角度對《赤桑鎮》提出質疑:包公鍘侄,只讓人看到實體的正義(因為貪官最終受到國法的嚴罰),而看不到程序的正義(因為戲劇中沒有法官迴避制)。評論者又進一步作出論斷:「這正體現中國人從古至今一直關注的是訴訟裁判結局的公正性——『實體正義』,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只有到了「現代法治社會」,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才「產生了法官迴避制度」。

  強調司法的程序正義當然是對的。但這位批評者與《赤桑鎮》的創作者都誤會了宋代的司法制度,誤以為包公鍘侄是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反映——只不過《赤桑鎮》想借此強化包青天的鐵面無私,而批評者則想指出中國司法傳統中「程序正義」的缺失。

  然而,所謂的「包公鍘侄案」決不可能發生在宋朝。毫不客氣地說,這類公案故事只是那些對宋代司法制度非常無知的後世文人的瞎編。因為在事實上,宋代的司法非常講求程序,我在5月29日的《南方週末》上發表了一篇長文《宋代司法的程序正義》,論述了宋朝設立的非常縝密、繁複的司法程序,有興趣的朋友不妨找來看看。這裡我想再補充介紹一點宋代的司法迴避制度,來證明《赤桑鎮》之不符合史實,以及批評者之無的放矢。

  宋代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置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迴避制。首先是法官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迴避。法院受理了一起訴訟案,所有參與進審判的法官人等,如果發現與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係,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係者,都必須迴避。宋代的司法迴避實行「申報制」,開庭之前,各位在迴避範圍之內的法官自行申報,再由當地政府核實,「自陳改差,所屬勘會,詣實保明」。有迴避責任的法官如果不申報呢?許人檢舉、控告。不用說,這自然是為了避免法官的裁斷受到私人關係、私人情感的影響,出現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的情況。如果包拯的侄子因為貪贓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必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出迴避,決不可能親自審訊侄子案。

  對人命關天的要案,宋人更是特別強調迴避,北宋末的一條立法說,「今後大辟,已經提刑司詳覆,臨赴刑時翻異,令本路不干礙監司別推。如本路監司盡有妨礙,即令鄰路提刑司別推」。大辟重罪,即使已經覆核過,若臨刑時犯人喊冤,也要立即停止行刑,由本路提刑官委派法官重新審理,請注意,負責重審的法官必須是「不干礙」之人,包括跟犯人沒有親嫌、仇怨,未曾審理過本案,與前審法官不存在利益相關。如果本路找不到符合「不干礙」條件的法官,就從鄰路中找。包公戲中常見的什麼「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可以當堂鍘人,當然也是虛構出來的狗血情節。

  其次是法官與法官之間的迴避。在一起案子的審判過程中,負責審訊、錄問、檢法的三個法官,也不能有親嫌關係,否則必須迴避,即便是同年關係,也應當迴避。如果是複審的案子,複審法官或與原審法官有親嫌關係,也需要迴避,法院「移勘公事,須先次契勘後來承勘司獄(複審官)與前來司獄(原審官)有無親戚,令自陳迴避。不自陳者,許人告,賞錢三百貫,犯人決配。」對隱瞞迴避義務的法官,處罰非常嚴厲,「決配」。

  宋代司法迴避制中還有一項迴避非常有意思:按發官迴避。即由官方按發的案件,按發官本人不得參與審理,必避迴避;案子需要申報上級法司,由上級法司組織不干礙的法官組成法庭進行審理。「如系本州按發,須申提刑司,差別州官;本路按發,須申朝廷,差鄰路官前來推勘。」宋人所說的「按發」,有點像今天的「公訴」,「按發官」則相當於「公訴人」。今天我們會覺得「公訴人迴避」很不可思議,但如果我們回到歷史現場,馬上就會發現這一迴避機制的設置很合理。

  傳統中國實行的是審問式訴訟,公訴人如果參與審判,就相當於是既當原告又當仲裁官,這對被告人是很不公平的。宋朝未能發展出抗辯式訴訟,這是事實,但宋人顯然已認識到,公訴人不可同時當仲裁官。那麼在審問式訴訟的模式下,讓按發官迴避便是最優的選擇了。此外,緝捕官也不可以參與推勘,他們的責任只是抓捕到犯罪嫌疑人,至於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該判什麼刑,他們是不允許插手的。甚至上下級法官之間也要迴避——即有親嫌關係的法官不能成為上下級,宋代立法規定:「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於知州、通判、簽判、幕職官司理、司法參軍(錄事、司戶兼鞫獄、檢法者同),亦迴避。」

  這樣的司法迴避制度,可以說已經嚴密得無以復加了。批評者聲稱「中國人從古至今一直關注的是訴訟裁判結局的公正性——『實體正義』,而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過程的正當性——『程序正義』」,這顯然是「錯把馮京當馬涼」,誤將戲劇當成歷史了。現在我們看到的許多包公戲,實際上都是從元代之後的「包公案」劇目與話本小說改編而成的,其時宋朝的司法制度已經湮滅,坊間底層文人對歷史無知,只為表達某種「中心思想」,編造了許多包公戲。今人如果據此去理解宋朝的司法制度,那無異是緣木求魚。


標籤:



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