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聞:宋朝年間家裡有孕婦,丈夫也是可以產假的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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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聞:宋朝年間家裡有孕婦,丈夫也是可以產假的

2016年12月25日 野史秘聞 暫無評論 閱讀 117 次

  宋朝政府其實是一個很有愛的政府,餓死兒童的事情不太會出現在宋朝。兩宋期間制定了很多體恤百姓的政策。比如,很為人稱道的就是計畫生育政策和兒童福利政策。宋朝中央政府採取多種措施,直接參與救助、收養棄嬰乃至幼兒的保護。

  宋代的幼兒救助,從貧困家庭的孕婦妊娠、新生兒出生,到災荒、饑歉年間幼兒的遺棄,都有明確的救助和保護措施,此外還設有官方幼兒救助機構。研究學者普遍認為,我國古代政府的幼兒救助事業是從宋代開始的。

  宋代的幼兒救助保護政策,對後世特別是明清時期的幼兒救助有深遠影響。 事實上,中國古代對幼兒的救助一直都很重視,從先秦到兩漢,乃至魏晉、南北朝、隋、唐等朝代,都有一些鼓勵生育和物質幫扶的政策。到了宋代,這一政策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學者郭文佳在其相關研究著述中提到,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京東提刑韓宗彥就上書朝廷,請求「凡下戶有懷妊而不能自存者,願賜之粟。」

  到了南宋高宗紹興八年(1138年),朝廷正式下詔,在全國範圍內救助貧民兒童的養育:「禁貧民不舉子,有不能育者,(官府)給錢養之。」具體措施是「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之家,生男生女而不能養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紹興十五年(1145年),又詔改支錢四千為予義倉米一斛。乾道五年(1169年)四月,孝宗下詔「……有貧乏之家生子者,許經所屬具陳,委自長官驗實,每生一子,給常平米一碩、錢一貫,助其養育。」

  到後來,由於常平義倉實行中弊端叢生,不能隨時發倉支給生男育女及養贍之家以米斛,為防止父母溺棄嬰孩和解決下戶養育子女困難,一些地方舉辦舉子倉。舉子倉最先由福建安撫使趙汝愚創辦,對幼兒出生家庭起到了一定救助作用。

  淳熙年間,趙汝愚任福建安撫使,上書朝廷,建議:「應福建民戶寺觀絕產,自今並不許出賣,專一拘檢,令常平司置籍歲收其租,通融以充一路養子之費,其不足處,月支常平錢米,提舉官逐歲稽考,按治州縣,須依原降指揮,常切驗實當官散給,務要實惠及民。

  時曾官至顯謨閣直學士的名臣劉光祖在《宋丞相忠定趙公墓誌銘》記載此事說:「閩俗,生子往往不舉。公創舉子倉,凡貧不能舉其子者,以書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給之米,而使舉其子,所全活甚眾。」

  慶元元年(1195年),南宋朝廷「將建、劍、汀、邵四州沒官田產免行出鬻,官收其課,以給助民間舉子之費」。這樣舉子倉有了較為充足的收入來源,可較長時間地維持下去。 給予物質救助外,南宋朝廷還規定,在孕婦妊娠期內,蠲免其丈夫的雜色差役。

  在古代,作為農民可能賦稅並不是很重,但是徭役雜差,卻是非常繁重的,宋朝政府對孕婦、產婦的丈夫蠲免雜役的規定,無疑是非常有助於新生兒成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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