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古代女性較男性長壽的原因竟是纏足?
文章摘自《歷史的臉譜》
這是一個「公民寫史」的時代,它給了我們每個人一支筆,以打破幾千年來被官史和史官壟斷的歷史書寫權和解釋權。
我們不僅有筆和紙,我們還有相機、攝像機、電腦、網絡社區、部落格……我們既可以記錄現在或還原過去,也可以通過追記家世修繕家譜來接續失落的傳統。我們定義的歷史,是任何已經發生而不應忘記的事情。我們寫就的歷史,未必是宏大敘事,但點點滴滴的事實,將會匯成最本真的大歷史。
當女人足之大小不僅取決於男人的好惡,甚至攸關文化興衰和國家命運,纏足與放足就不再是一項個人權利。
在現代人看來,中國古代婦女纏足是個「歷史之謎」,至今仍難理解。纏足,何時產生?何以流傳千年?
主流觀點把纏足看作一種病態或變態行為,認為纏足折射出的是一種「變態的文化現象,畸形的審美觀念,畸形的心理」,甚至相當長時期裡的古代社會也因此而被認為是一個「變態的社會」。
然而,讓我迷惑不解的是:纏足成為一種通行的社會習俗有千餘年歷史,小腳在那個時代是一種美的體現,纏足是實現這種美的手段,都是不爭的事實。在千餘年的時間裡,一個民族中的多數男子都喜歡小足,多數女子都纏足,是否可以簡單地說他們是病態呢?很顯然,一個民族集體「患病」千年,是說不通的。
收益與風險的博弈
司馬遷的《史記》稱:「臨淄女子,彈弦,跕纏」。其中跕纏可能指纏足,或許僅限於少數風月場所中的女性所特有。唐朝白居易的詩中有一句「小頭鞋履窄衣裳」,可能描寫的是纏足女性。杜牧詩中 「細尺裁量約四分,纖纖玉筍裹輕雲」,則刻畫婦女用布帶纏足的情況。但是,五代以前,纏足並不流行。湖南馬王堆古墓出土的漢代婦女是天足,五代時,韓熙載《夜宴圖》中的侍女也都是天足。
纏足得以流行,南唐皇帝李煜的「推廣」功不可沒。《道山新聞》記載說:「後主宮嬪窅娘,纖細善舞。後主作金蓮高六尺,飾以寶物細帶纓絡,蓮中作品色瑞蓮,以帛繞腳,令纖小屈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迴旋有凌雲之態。」
上有所好,下必仿之。通過纏足,窅娘的體態更加輕盈,如弱柳扶風,備受皇帝讚賞與寵幸。為了爭寵,后妃們競相模仿,纏足便在皇宮內流行起來。
只要許多人捲入其中,那麼,從眾的情形就將是強烈的。一旦模仿作為一種策略被採納,那麼,它就可能轉變為一種日常的慣例或者習俗。由此,皇宮內流行的纏足,被貴族士大夫階層的家眷所模仿,進而蔓延到普通階層。
從文字記載和地下發掘物來看,在北宋已有相當一部分婦女纏足,到了南宋得到普及。《輟耕錄》云:「元豐(宋神宗年號)以前猶少裹足,宋末遂以大足為恥。」另外, 從福州黃升墓中出土六雙女鞋, 其中一雙穿在死者的腳上,五雙為隨葬品。平均長度為13.3至14厘米,寬度為4.4至5厘米, 死者腳上還裹著210厘米的裹腳布。這已經是較為標準的纏足,與明清兩代的纏足已十分接近了。
纏足在古代受到普遍歡迎,並非現代一些人所說的「陋習」、「醜惡」。連蘇軾、辛棄疾這樣傑出的男士都有歌詠和欣賞纏足的篇章。蘇軾的《菩薩蠻詠足詞》是專門為詠纏足而作:「塗香莫惜連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回風,都無行處蹤,偷穿宮樣穩,並立雙趺困;纖妙說應難,需從掌上看。」
許許多多男人對纏足入了迷, 沉醉其間不能自拔。元末著名詩人楊維楨用纖足妓女的鞋子「載盞行酒,謂之『金蓮杯』」。清代詩人袁枚在《答人求妾書》中說:「今人每入花叢,不仰觀雲鬟,先俯察裙下。」
纏足惡俗,攸關國體
不過,現代女子均為天足,纏足現象已然絕跡。流傳千餘年的習俗,為何消亡?我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於模仿和偏見引致的。清朝末年,體制僵化,政治腐敗,在與海外殖民者的戰爭中,屢戰屢敗,割地賠款,民不聊生,起義不斷,可謂內憂外患,到了民族存亡之秋。社會精英從夜郎自大到虛心尋找與國外差距。
在尋找差距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兩種「偏差」:一是隱瞞信息。特別是一些官吏,為了逃避戰敗的責任和處罰,將與外敵戰敗的原因歸為纏足,認為小腳是中國「野蠻」和「落後」的主要象徵之一,是「國恥」。1896年,康有為在奏折中說:「最駭笑取辱者,莫如婦女裹足一事。臣竊深恥之。」
二是替代性考核失靈。一般地,由於直接考核的成本太高,人們往往使用替代性的指標進行考核。清末一些人尋找與國外差距的過程中,考慮到成本問題,也在尋找替代性考核的指標。恰好,被視為西方先進文明的掌握者傳教士,因為考慮傳教的成績,而採用的逆向選擇策略,給那些尋找替代性考核指標的中國官員和精英,提供了指標。
據考證,纏足被刻意進行由美轉醜的現代「製作」,傳教士是始作俑者。他們通過興辦教會學校和成立「不纏足會」來推廣不纏足之舉。當然,這些舉措的作用有限。於是,傳教士打著「科學」與「文明」幌子,製造事前的信息不對稱,將纏足行為置於一個非科學的、反動的境地,促使那些自認為「現代」而「文明」的人們劃清與纏足的界限。
傳教士把纏足看作是應在醫療領域中予以觀察的行為,試圖直接建立起纏足與「疾病」表現症候之間的關聯性,從而確立起了一種評價纏足的「衛生話語」。當時的醫生陳微塵說:纏足女性由於缺乏運動,「氣先不足已成定論,加以足帛之層層壓迫,使血管受擠,血行至足,紆徐無力。一人每日之血液,本應環行全身一周,若在足部發生障礙,則其周流必生遲滯之弊」。
當時像《萬國公報》這樣的教會報紙連篇累牘地發表文章,批評纏足是導致女性健康衰弱的禍首,有的說纏足是害所謂「節片淫亂症」的表現,有的認為纏足應為中國瘋癲和災荒的頻繁發生負責。這種輿論迅速在知識界傳播開來,成為主流聲音。
一種典型的演化是將纏足與弱種退化相聯繫。張之洞譏纏足使「母氣不足」,袁世凱則說纏足「其於種族盛衰之故,人才消長之原,有隱相關係者」。進入晚清後期,纏足與國弱民窮的關聯性就不是「隱相關係」,而是直接的因果關係了。一位四川地方官的表述更加直白:「女子纏足,就會把一國的男子,天下的事情弄弱了。」
從中國歷史上看,幾乎所有的中原漢族王朝都被外族或者取代或者困擾,而其中至少千年以上的王朝並沒有纏足。再稍微引申一下,纏足導致弱種退化的論調,實際上是男性中心主義話語。
另一種演化是將纏足作為束縛婦女的一種手段,於是呼籲放足以解放婦女。如果說放足之後男女就人格平等,實際上等於拿腳的形狀來衡量婦女的人格,顯然仍帶有貶低婦女的傾向。從當時流行的言論看,天足不過是為了給「現代男子」看,是為了好嫁男學生,其思路與纏足者毫無區別。
假如「女為悅己者容」的社會體現了男尊女卑,從小腳美改為健康美,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這一「不平等」特性。所謂「女為悅己者容」就不平等,其實還是先存了社會已經男女不平等的固定認知,所以才從某一特定現象看出其不平等的性質來。重要的是,修飾身體的特定部位以順應社會的審美觀念(以及其它觀念習俗),應當是個人的基本權力。
還有一種是,在前兩種演化的基礎上,將纏足上升到「國體」的高度加以批判。1912年3月13日,孫中山稱:纏足「惡習流傳,歷千百歲,害家凶國,莫此為甚。」到了1933年底,一些外國人在張家口一帶鄉村拍攝婦女纏足照片,當地駐軍經北平軍分會向上呈報至最高層,認為「纏足惡俗,系我國曾經通令嚴禁在案。……該外人未經我政府批准,復不明瞭我整個國情,割取前清時代所遺留之片斷惡俗,遽爾作惡意宣傳,更屬不當。且攸關國體」,故應予嚴禁。後由蔣介石親自下令:「未經當地政府允許,一概不准外人拍照。並呈准國府,交由文官處通令全國各省市政府一體查辦。」拍攝纏足一事驚動到這樣高的層次,且通令全國,正是因為此呈文說到的「國體」乃是清末以來反纏足者極為關心的問題。
我想,當時的社會精英的這些演化和上綱上線,傳教士們也許始料未及吧?
傳教士們是否想過,這樣的精神病竟能在千年中傳染許多億人,不是有點匪夷所思嗎?從嚴格的醫學角度,也不能斷然將纏足與婦女健康衰弱乃至精神病關聯起來。事實上,現代的一些研究表明,古代女性比男性長壽。其中,纏足與長壽有顯著關係。纏足後,腳趾彎曲在腳底,前腳掌不能著地,走路時主要用腳跟,這樣,只要走路就會刺激腳後跟的腎經穴位。而中醫認為,人的衰老的主要原因就是腎氣虛衰。
放足以掃除積弊
在以西方為典範的「文明」成為憧憬目標的時代,許多人或者真覺得否定中國的「野蠻」象徵的纏足,並不需要什麼學理的依據,畢竟,直接照搬他人的看似成功的模式,是短期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一種策略。從歷史經驗看,後發國家的制度建設,採用模仿方式的效率高於干中學。
所以,當纏足被作為束縛婦女的一種手段,被當作病態文化的體現,「其於種族盛衰之故,人才消長之原,有隱相關係者」,應為中國瘋癲和災荒的頻繁發生負責,那麼,清朝要趕上並超過西方那些「船堅炮利」的「西方強國」,首先應該模仿西方國家,讓中國婦女「解放足」。這樣才能保障國民身體的強健乃至國力的增加。於是,從官方到精英開始大力開展「放足」運動。
1898 年8 月13 日,光緒帝頒發詔書:「令各省督撫,飭地方官勸誘士庶,光緒十五年所生女子至今十歲者,無得裹足」。1902 年清廷頒布了勸戒纏足上諭:「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嗣後晉紳之家,務當婉切勸導,使之家喻戶曉,以期漸除積習。」
清廷的上諭不僅減少了社會上的阻力,在某種程度上也轉變了部分地方大員的趨向,使之成為不纏足思潮的鼓吹者和不纏足運動的參與者。官方的重視和推行,戒纏足運動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當時影響較大的《女子世界》就有《痛女子穿耳纏足之害》、《戒纏足詩十首》、《放足歌》等專稿。還出現了專門反對纏足的婦女刊物:《天足女報》、《天足會報》、《天足會年報》等。《天足會報》就宣稱:以勸導不纏足與謀利益為宗旨,以發動廣大婦女參加天足會及附設的女學堂為目的。強大的思想輿論不僅是戒纏足思潮深入發展必不可少的條件,同時又是戒纏足思潮深入發展的結果。到1904 年,「中國十八省總督皆有戒纏足之示,所缺者惟浙閩與陝甘而已。」
辛亥革命之後,把廢除纏足列為將來「掃除積弊」的重要工作。1928 年5 月, 南京中央政府批准由內政部頒發禁止男子蓄髮辮和婦女纏足的禁令,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幼女, 已纏足者應立即解放, 未纏者禁止再纏, 勸導期滿而仍未解放者, 罰其家長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 並再限令一個月內解放; 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婦女纏足者, 應在解放期內一律解放, 期滿而未解放者, 罰其家長或本人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罰金, 仍限令兩個月內解放; 期滿而仍未解放者, 加倍處罰, 並由女檢查員強制解放之。」到1944年5 月, 內政部再次頒布《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 其中禁止婦女纏足仍是主要條款。
這場由官方主導的持久的禁纏足運動,經過種種意識形態的強化,人們對於小腳的偏好得以改變。纏足,在人們的認知中逐漸由美好變成邪惡,從而纏足習俗日益走向消亡。
20世紀90年代,報告文學《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揭示:在國內大部分地區,纏足絕跡了,僅有最後一塊土地——雲南通海縣的六一村,至今生活著300多位纏足的老太太,她們大多經歷纏纏放放,放放纏纏,有的1946年纏,1954年放;有的1943年纏,1950年放,1951年再纏, 直到1958年才解纏。現今70歲的老人差不多到共和國成立前後才放足,稱為「 解放腳」。小腳在人們的認知中終於逐漸由美變醜,最終走向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