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中國古代法律面對婚外性行為比歐洲寬容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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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中國古代法律面對婚外性行為比歐洲寬容

2014年09月03日 野史逸聞 暫無評論 閱讀 598 次


  莎士比亞的《一報還一報》(亦譯為《量罪記》),改編自一部義大利悲劇《普洛莫斯和卡桑德拉》。故事是說維也納的一個少年紳士克勞狄奧,因為與女友未婚先孕,被本城攝政安哲魯判處死刑,由此引發一系列的戲劇衝突。這個故事有一定的真實性,因為在當時歐洲,一切婚姻外的性行為,都是重罪。


  人類的性行為是哺乳動物中最為奇特的,它不是依靠遺傳密碼來觸發得以進行性行為的發情期,而是依靠人類的情感與理智來進行選擇與控制。人類和其他動物相比,有一個漫長的幼年期,需要長輩的全力合作撫養。因此在人類最早的行為規則中,將性行為嚴格控制在婚姻規則之內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

  古希伯來人《舊約·出埃及記》的「十誡」,其中的第七誡就是「不可姦淫」。當時法律允許將犯有婚外姦淫罪的男女雙方,用石塊活活砸死。不過對於未婚的女子性行為,則規定男方承擔支付聘禮與之成親的義務。

  後來基督教的《新約·約翰福音》提到耶穌基督赦免犯奸罪的女子的故事,可是《希伯來書》又說「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後來歐洲基督教國家的法律沿襲的就是《希伯來書》的法則。通姦罪一律加重為死刑,有的國家雖然不處死刑,但也要受嚴懲。甚至即使國王犯下此罪,也會受到教會的處罰。比如1104年,法國國王腓力因為與安茹伯爵夫人長期未婚同居,被教皇帕斯卡爾二世下令開除教籍。兩人沒有辦法,只得在巴黎舉行的宗教會議上,向教皇的特使表示懺悔,兩人身穿苦行者的破舊長袍,光著腳下跪,表示服從教皇的諭旨,從此永遠分手。教皇也收回成命,恢復他們的教籍。

  在地球的另一邊,中國古代法律對於「奸罪」要寬容得多。比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中的西漢初年《雜律》中,規定通姦罪,雙方「完為城旦舂」(男子為國家築城,女子為國家舂米)。但男子為官吏身份的,就按照強姦罪處罰,處以宮刑。到了唐代,已婚者通姦的,不過是徒二年的罪名。明清法律進一步減輕到杖九十,只是往往附加兩人共戴一枷、枷號示眾若干天的附加刑。

  如果發生《一報還一報》那樣的未婚通姦,唐律規定雙方各處徒一年半,日後也不能結婚。可能是考慮到這樣的立法不近人情,明清律中沒有這樣的條文,只是規定未婚男女和奸,處杖八十。



  對於被認為是不正常的性行為,中國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寬容性。就目前能夠見到的古代法律條文來說,獸奸和雞姦行為都沒有明確的罪名與刑罰。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條例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只是將雞姦行為作為一般的污辱侵害人身來處罰,並不認為是一種性行為。清代設置條例,凡是在搶劫、綁架之類重罪中有強行雞姦行為的,要加重為「斬立決」。

  但是中國古代法律又允許私人自行處死通姦者。早在秦始皇的「會稽刻石」中,公然宣佈「夫為寄,殺之無罪」,丈夫像公豬那樣鑽到別的窩裡去與人通姦,妻子殺了他是無罪的。以後的法律沒有這樣的內容。後來元朝改變了傳統的法律,規定丈夫在通姦場所當場殺死姦夫及妻妾可以無罪,而捉姦告官不過是處姦夫奸婦杖七十七而已。這條法律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允許丈夫當場殺死姦夫奸婦。而反過來妻子對於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樣的私刑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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