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的權力價值估算
一
「權力值」是我杜撰出來表示官員權力之大小的一個詞。我們知道,權力關係就是一種等級關係,權力體系就是一個等級結構,權力自然有大小之分;但權力無形,既不能用尺子量,又不能用秤桿稱,一個官員掌握多大的權力值,很難衡量。
古人發明的品秩,不妨視之是一套標注權力值的符號系統。一般而言,官越大,品秩越高,比如依明代官制,知縣(相當於縣長)是正七品官,知府(相當於市長)是正四品官,布政使(相當於副省長)是從二品官,六部尚書(相當於中央政府部長)是正二品官。假設我們將七品官的權力值定為五十,每提高半品,權力值相應增加十,那麼,我們可以計算出,四品官的權力值是一百一十,從二品官是一百四十,正二品官是一百五十,一品大員則是一百七十。由此我們可以畫出一條箭頭向上的權力值曲線,品秩越高,權力值越大。
不過,有時候品秩也未必與權力值成正比,比如明代廢宰相之後,相權實際上掌握在內閣大學士之手,但終明一代,內閣大學士只是五品官。清代將大學士的官階提至一品,但相權已轉移到軍機處大臣,大學士的權力反而大不如前朝了。
官員的俸祿也可以看做是權力值的計量符號。因為官員俸祿之多少,依官階之高低而定,大官的工資多一點,小官的工資少一點。比如在清代,七品官的年俸是四十五兩白銀,四品官是一百零五兩,二品官是一百五十五兩,一品大員則是一百八十兩。這條工資曲線與上面的權力值曲線大致上是重合的。當然我們不能說,清代的一品大員,其手中權力只值一百八十兩銀子。官員收入遠不止這個數目。清代自雍正朝開始,在正俸之外另發養廉銀,一二品大員每年的養廉銀有一兩萬兩,七品小官每年也有幾百、上千兩。所謂養廉銀,依我看來,就是向官員贖買「腐敗權」的費用,所以,養廉銀數額之多少,通常也暗合官員權力值之大小。
但是,用俸祿(含養廉銀)來衡量權力值也會有失漏,比如未列入正式國家編製的差役、胥吏,這些人不領俸祿,但這絕不表示他們的權力等於零,晚清名臣郭嵩燾說,「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可見清代胥吏勢力之盛。胥吏、差役好歹還算是公職人員,像官員的私人隨從,連非正式公職人員也談不上,但他們實際上也攥取了部分權力。他們的權力,不是來自皇帝的授權與制度的安排,而是由私人之間的請托、假借或竊取而來。
不管是品秩還是俸祿,如果用來測量權力值,都容易漏掉那些無名分、非正式的權力。明代內閣大學士秩輕而權重,但大學士的正式身份不過是皇帝的私人秘書,名分上並無領袖群僚、把持朝政的權力,所謂的「相權」是名不正言不順的。這種名不正言不順的非正式權力,我稱之為「隱權力」。清代的胥吏、師爺、長隨,所攥取的通常也是隱權力。我們知道,一個官員的實際權力,等於正式權力加上隱權力,品秩與俸祿所標示的只是正式權力,隱權力則是無法通過品秩或者俸祿體現出來的。
那麼,能不能找到一個不會遺漏隱權力、可以反映實際權力值的「測量工具」?我覺得,一個官員的實際權力值大致可以用他的收入來表示。這裡的收入,包括正式收入,如正俸、養廉銀,也包括那些灰色收入,如各種陋規、稅收提留,還包括官場上的黑色收入,即賄賂款、貪污款、勒索款等。權力是可以贖買的,贖買權力的「贖金」構成了官員的大部分收入。養廉銀是國家財政支付的「贖金」,陋規是請托者支付的「贖金」,勒索款則是直接由民脂民膏支付的「贖金」。權力值越大,「贖金」就越高。當然,這個說法只對「千里做官只為財」的官員有效(像海瑞這樣的清官,顯然是無法用其收入來測量權力值的),也忽略了官缺的肥瘦對於官員收入的影響。不過,用權力「贖金」的概念,可以將一個人的隱權力標注出來。
二
清代衙門的長隨(即官員私人僱用的家丁、奴僕,如跟班、門子者流),是典型的隱權力集團。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中借鬼吏之口說:「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親屬,一曰官之僕隸。其四種人,無官之責,有官之權。」此處的「官之僕隸」,就是指長隨。長隨出身卑賤而把持權柄,無官之責而有官之權,這種非制度化的權力就是一種隱權力。
長隨的隱權力可以有多大呢?古人早已列了一條算式:「宰相門子七品官」,就是說,給宰相看門的家奴,其權力不亞於七品朝廷命官,儘管任何擺在檯面上的法律文本都不會規定「××衙門的長隨=×品官」。當然,隱權力是因人而異的,用品秩來劃一加注,未必準確。考慮到長隨弄權無非是為了中飽私囊(正式編制內的官員,可能還有「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類的抱負),因此,長隨的權力值也直接表現為「私囊」的飽漲度,所謂「以權謀私」,「權」與「私」是成正比例關係的。
晚清筆記《清代之竹頭木屑》(作者佚名)收錄了一則《甲乙二商》,說的正是長隨竊權柄以謀私利的事,對我們分析長隨的權力值很有啟示。我先將這則官場軼事轉述出來:
有甲乙二人,在漢口做小生意,二人相要好,但生性都很狡猾。一日二人商量:「我們辛辛苦苦,沒賺到多少錢,不如捐個官做做,或許有發財之望。」甲說:「我們各捐一官,財力不足,且不能相助,不如以我之名捐官,你出資助我。」乙覺得有道理。兩人出資湊得三千兩銀子,大約甲出七成,乙出三成。乙問自己可以謀個什麼差事,甲說:「你不懂書算,不如當一個門子?」乙在市井中,曾經出入衙門公館,對官爺的僕人視若帝天,能夠做門子,已經很滿足,所以欣然答應了。甲遂捐了一個候補巡檢,至廣東候缺。但甲自捐官後,待乙頗傲慢無禮,乙很是不滿:咱們是合夥人,你以為真是主僕嗎?但捐官的錢已交給甲,不能就此罷休。於是悉心交結同類諸前輩,請教蒙蔽把持之法。不到二年,甲得補五斗司巡檢,乙隨他赴任。五斗司為粵東巡檢首缺,乙沒花幾天功夫就與地方的痞棍混熟了,凡巡檢應得款項,多為乙所截取,且多方營奸利,甚至偽造甲手書,向富人訛索,甲均不知情。六年期滿,甲陞官去任,偶然見乙腰囊甚富,大為奇怪,追問不放,乙雖遮遮掩掩,卻隱然有得意之色。甲知有異,乃乘人靜時請乙過來,說盡好話,始知乙數年所斂之財,已倍於甲。甲得悉後甚為悔恨:早知道,他來當官我來當門子好了。
在清代,巡檢是知縣或知州的屬官,設有司署獨立辦公,執掌緝捕盜賊、盤查奸偽之職,從九品,相當於現在的派出所所長,是個芝麻大的小官。但捐這個從九品小官要花三千兩銀子,按晚清糧價折算,相當於今天五十萬元,而清代的九品官,一年的俸祿(含養廉銀)也就幾百兩銀子,看起來收益似乎抵不上成本。但甲乙二商合股捐官,本就存「發財之望」,豈會做虧本生意?可見巡檢的實際權力值,遠遠超過正式俸祿所顯示的區區幾百兩銀子,也不止是三千兩股本的數目。
甲商是這次捐官的大股東,所以得了官位;乙是小股東,當了門子。門子,又稱司閽、門政、門丁等,類似於現在機關單位傳達室的看門老頭,但細究起來,以前的門子,地位其實不如今天的看門老頭,因為現在機關單位的門政一般都列入正式編製了,而以前的門子,只是官員的私人奴僕而已,屬於「賤民」之列。那麼,一個九品芝麻官的家奴,能有多少權力呢?在上面的故事中,我們看到了門子乙比巡檢甲更擅以權謀私。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因為乙生性狡詐、熟諳蒙蔽把持之法,其實深究之,他的斂聚全然得益於巡檢司署門政的半公共身份,得益於他與巡檢大人的特殊個人關係。倘若不是把持官衙門權、與掌權者關係親密,任你貪念再熾、手段再高,也未必有搞腐敗的「福分」。
我們需要先瞭解一下官衙門政在權力鏈條中的關鍵地位。以前的官員深居簡出,辦公之公堂與生活起居之內宅同在衙門之內,日常公務的處理,還有官場上的人情往來與某些隱秘的私下交易,一般都得在衙門內進行,這個衙門入得入不得,就看門子有沒有刁難你。如果門子有意刁難,他有許多法子讓你吃閉門羹,比如不給通報、謊稱老爺外出或不見客等。常言道,「大人易見,小鬼難纏」。「小鬼」指的就是門子,「難纏」則顯示了門子的權力的能量。門子還負有傳宣長官命令、傳遞公文進出、召集吏役升堂等職責。可以這麼說,門子雖是下人,卻把據著權力系統的出入口;雖無公職,但半邊身子伸入了公共領域。難怪時人說「門權最重」。
門權當然可以換錢,給門子送上「門包」就是對門權的贖買。在清代,送「門包」已經成為官場慣例,這也說明門子的權力已獲得官場上心照不宣的普遍承認。清人張集馨所著之《道鹹宦海聞見錄》記錄有一事:張氏初任福建布政使時,前往拜見總督慶瑞,因為「門包」的銀子欠平六分,竟被督府的門子立時擲出,只好令家人再加一錢送去。現在機關大院的看門老頭恐怕難以想像從前門政大爺的威風了,因為如今官場上的許多交易都可以在酒店裡、高爾夫球場乃至情婦的別墅裡完成,辦公室不過是走走過場而已,門子所具有的隱權力轉移到司機、秘書身上去了。
門政在權力鏈條上的位置既然非比尋常,擔此「要職」者,自然非掌權者之心腹親信莫屬,就如現在的領導揀司機、秘書,必選自己的嫡系。與掌權者的密切關係,無疑讓門子的權柄更重,因為關係網絡正是隱權力的重要來源,離關係網絡的權力中心越近,就越容易假借或請托到權力。一隻站在老虎背後的狐狸,足以讓百獸惶惶。晚清封疆大吏官文任湖廣總督時,人稱總督府有「三大」,什麼是「三大」?就是妾大、庖丁(即廚子)大、門丁大。原來官文的庖丁乃官文座師、御前重臣肅順所薦,所以驕橫跋扈,連官文也奈何不得;而官文的小妾則自恃受寵,也能左右政事,當時湖北巡撫胡林翼為籠絡官文,走的就是這姨太太的後門;至於門丁,自然是官文親信,又把據門權要害,也是屬員們得罪不起的人物。
《清代之竹頭木屑》收錄的這則《甲乙二商》,不知歷史上是否確有其人其事,不過,這類「門子坐大,富比主子」的故事,在晚清官場上其實並不乏其例。據光緒年間進士陳恆慶《諫書稀庵筆記》記載:「旗人做官必聽門政指揮;其發財亦賴門政。即罷官歸來,所有傢俬統歸門政掌握。門政吞剝富於主人。」門政之所以能富於主人,全賴於這樣一種畸形的權力結構:官員聽門政指揮,門子等於成了官員權力的非正式經紀人。
三
「甲乙二商」的故事還沒有結束,我繼續將後半部分的故事轉述出來:
且說甲升補他缺後,因為攤上一個清水衙門,很快將之前撈來的銀子花得七七八八,暗想這非長久之計,所以找乙商量:「咱合資捐個知縣當當如何?」乙意欲與甲互易主僕之分,甲知其心意,主動提議:「這回你來當知縣,我呢,願供執鞭之役,捐官的錢則你出七成我出三成。」乙心想我歷練了這麼多年,別人可不易欺我,且當官的威風自己還未曾嘗得,當然巴不得如此。於是乙換了名字,至京報捐知縣,次年當上了四川萬縣的知縣。甲則稱病辭官,成了乙的長隨。萬縣是個肥缺,乙甚得意,時常對甲吆三喝四。甲稍有所欺蔽,皆為乙發覺,甚是悵憾。想不當這鳥差事吧,則捐官的銀子已交乙,又不能索回。後來甲發憤鑽研欺蔽之術,又向諸老輩虛心請教,不數月盡得其術,造詣甚至在乙之上。甲浸漁冒濫,無所不至,乙均不能覺察。久之,乙見甲服飾稍奢,很是奇怪,細為查察,始知甲已積至十餘萬金。這日,乙置了酒席招待甲,與他講和:以後公見,仍行主僕之禮;私見則仍為友朋。至於撈來的銀子,無論多少,一概平分,以示公道。不到四五年,兩人均分得三十餘萬兩銀子。而甲因以前私營之故,獨多得十餘萬。二人深知官場險惡,見好就收,棄官從商,合股做起了食鹽生意。每提及從前互相欺蔽之事,二人都覺得笑樂,還感歎道:「要是當初咱都當長隨,只怕現在更富得流油了,那些官爺人前威風八面,殊不知其實被長隨牽著鼻子走。」
清代的州縣長官,一般都需要僱用數個至數十個長隨,除了前面提到的門子,還有「稿簽」(相當於辦公室主任)、「跟班」(相當於秘書)、「錢漕」(負責稅收)、「管監」(看管監獄)等,縣官之所以要重用長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正式的公共組織無法支撐權力系統的正常運作,縣官不能不倚重自己的私人班底。雖然縣級權力系統中設有正式編制內的佐貳官,如縣丞、主簿、典史等,還有大量編制外的吏役,但這些人不值得信任,反而需要用長隨來監控他們。這種「假私濟公」的結果,就是造就一個「假公濟私」的隱權力集團,讓長隨坐大。「假公濟私」是一個公共權力被用於私利的過程,從前一個過程轉入後一個過程,只是半步之遙。所以要禁止長隨竊權謀私,難乎其難,饒是知縣乙歷練多年、經驗老到,還是被長隨甲蒙蔽,最後只得與甲講和,共享權力「贖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長隨甲因之前私營,又比知縣乙多撈了十餘萬兩銀子。
需要指出的是,長隨獲利多於主人,倒不能說明長隨的權力大於縣官,而是反映了,權力系統的公共權威極容易被接近權力中心的內部人截獲。權力運行的科層化程度越低,權力被竊取或假借的機會就越大。而且,我覺得《清代之竹頭木屑》的記載可能有點誇大其事,一個縣衙的長隨,四五年時間竟然撈了四十多萬兩銀子,折合人民幣六七千萬元,這個數字太嚇人了。
不過,長隨事實上的收入即使沒有甲商這般驚人,但如果假借、竊取的權力足夠大,「贖金」確是非常可觀的,晚清學者馮桂芬曾估算,在江蘇的一個縣,一個管稅收的長隨,可以從漕糧徵收中貪污上萬兩銀子。看來一個縣衙長隨的最大權力值,至少也值上萬兩白花花的銀子。也有受窮的長隨,據瞿同祖先生的研究,「長隨的經濟地位千差萬別,大部分人都很貧窮,但有一些卻相當地富有」。我覺得,這是因為隱權力是因人而異的,假借不到隱權力的長隨,收入自然寥寥可數。
順便再來看看知縣的權力值。如果按清代的正式年俸加養廉銀計算,也不過是一千多兩銀子。顯然,這嚴重地低估了知縣的實際權力值。我在民國學者蔣夢麟的一篇文章中找到一個比較真實的參考值。蔣夢麟說:「以我的故鄉余姚縣而論,就我所能記憶的,沒有一個知縣在我們的縣裡任職一年以上。正常的任期是三年,一位知縣如果當上三年,大概可以搜刮到十萬元叮噹作響的銀洋。」十萬元銀洋,相當於七八萬兩白銀,平均每年即有二三萬兩的收入。這個遠遠高於縣官正式俸祿的權力值,還可以從晚清筆記上得到驗證。據《清稗類鈔》記錄,山陰人蔣淵如與四名朋友合資捐官,蔣當了知縣,友人則分別充任師爺與長隨,五個人舞文弄法,狼狽為奸,每年斂取不義之財多達二十多萬兩銀子,平均下來,每人也可分贓三四萬兩。
官場上的灰色收入與黑色收入分配,反映了一種更接近真實的權力分佈。即使我們計入肥缺與瘦缺的差異性因素,官員收入的數目字仍能比較周全地體現官員的實際權力值,因為官員的實際權力,等於正式權力加上隱權力,能染指肥缺之人,通常也是隱權力資源比較豐厚者。一個長年在清水衙門不得寸進之人,我們基本上可以判斷他的隱權力資源著實可憐;而且,官員要搜刮地皮而不被查參,也離不開隱權力系統的庇護,「朝內有人好做官」嘛。只有在現代憲政的框架下,官員的權力分配與薪水設定實現制度化,隱權力機制難以起作用,權力不被贖買,腐敗甚少發生,那麼,以收入數字來測量權力值,才變得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