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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馬可波羅到過中國嗎?

2015年08月23日 歷史真相 暫無評論 閱讀 248 次

馬可波羅到過中國嗎?



馬可波羅畫像



馬可波羅確實來過中國,而且在中國住了17個年頭(1275—1291)。他雖然遍遊中國各地,但在北方居留的時間卻比較悠久,這從他書中對北方特別是對大都(今北京市)和元世祖以及蒙古人的生活情況細緻的敘說可以看出。茲就他關於元代節日習俗及刑罰制度的介紹簡述如下。


馬可波羅舉出了兩個重要的節日。一個是忽必烈的生日:他說,大汗的生日是9月28日。據英文或法文譯本,他說的9月是「the month of September,du mois de september」,可見是指西方曆法;而二十八日則是「the 28 day of the moon,le ving-huitieme jour de la lune」,無疑是指中國曆法。馮承鈞譯《馬可波羅行紀》作「大汗生於陽曆九月即陰曆8月28日」是意譯,可信。只是,馬可當時並不清楚這兩種曆法的區別,否則他會直接說8月28日了。



據《元史·世祖紀(一)》,忽必烈生於乙亥年(1215)八月乙卯日,即8月28日(西曆9月23日),馬可所說,與《元史》完全一致,不過他用的是陰陽合歷而已。這是偶然的巧合還是他親身在大都聽說的?無疑是後者。



因為,皇帝的誕辰歷來是重要的、舉國以至鄰邦皆知的盛大節日,要舉行隆重的慶典。馬可在大都時間較長,當然知悉此事甚至躬身與會,這從他描述此節日盛況的詳細與中國史籍的記載基本符合可以推知。個別地方還可以補充元代史籍的不足,如他說,在大汗誕辰,除文武百官穿同一顏色服(即只孫服)朝賀外,其他宗教教士如偶像教徒(佛教)、基督教徒、猶太教徒及薩遜人(伊斯蘭教徒)及其他種人,都要向其崇拜的神祇燃燈焚香、歌唱祈禱,求其神主保佑皇帝健康長壽、平安幸福。這一儀式在《元史·禮樂志(一)·天壽節受朝儀》無記載,在《元典章·禮部一·慶賀聖節拈香》雖有較詳說明,但提到的宗教參與人數只有儒生和僧道,只在元代寺廟的「聖旨碑」中,才有諸如「和尚(僧)、也裡可溫(基督教士)、先生(道人)、答失蠻(伊期蘭教士)不拺甚麼差發休當者,告天祝壽者」一類的文字(蔡美彪《元代白話碑集錄》中多散見)。所謂「告天祝壽」即「專與皇家告天祝壽」。



猶太教教士當然也須參與祝壽活動,因為元代也有許多猶太人來華(稱主吾、主鶻或術忽),但漢文資料中尚未發現他們祝壽的記載。《遊記》的版本中也只有穆爾及伯希和的《馬可波羅寰宇記》英譯本(222頁)引P本(Pipino,皮皮諾本)有此說法,彌足珍貴。


另一盛大節日是新年。馬可說,他們的新年開始於2月(西曆),這一天,全國自皇帝、臣僚及人民一律穿白衣,舉行慶賀,稱為白節。



按,中國舊歷新年一般在西曆1月下旬至2月中旬之間。馬可波羅於至元十二年(1275)夏季來華,不會參與也不會知道該年的中國元旦。第二年元旦為1月18日,他來華不過半年,可能無資歷或出使雲南而未及參與盛會。此後15年間,元旦在2月者為八天,在1月者為七天。其中1月為元旦者最早為1月15日,19日,一般為22至30日;2月為元旦者依次為1,2,3,5,6,10,11,13日。馬可說都在2月,並不全面,可能他對在西曆2月與他們在1月者不同而感到新奇值得一提吧。這也證明:他說大汗生於九月是指西曆9月,中國八月。



蒙古舊俗,以白為吉,恰如馬可所說,他們認為白衣是幸運和吉祥之物,因稱元旦為白節。註釋家亨利·玉耳說,蒙古人迄今(指19世紀末)仍稱正月為「白月」。《元朝秘史》202節記成吉思汗做皇帝時,「建九腳白旄纛」旗,216節成吉思汗封兀孫老人為別乞(巫師首領),讓他「騎白馬,著白衣,坐在眾人上面」,可以為證。其反證是,明朝建立後,漢人新年絕不穿白衣。中亞帖木耳王朝的沙哈魯遣使臣朝見永樂皇帝,元旦前一日即被告知,次日見皇帝時不許穿白農白襪和戴白帽,說那是服喪時的服裝(《沙哈魯遣使中國記》,何高濟譯本,中華書局1981年版。玉耳注已引用),怕他們仍沿襲蒙古禮節。



據《元史·禮樂志·元正受朝儀》,元旦這天,並無人人衣白的記載。這可能是史家認為衣白是不言而喻的事,更可能是,《朝儀》是漢人儒者於至元八年訂的,他們可能不喜歡元旦衣白而有意迴避此事,但從《朝儀》說「預宴之服,衣服同制,謂之質孫」(質孫,蒙語指一色服),可以推想是暗示一色白服。《朝儀》記朝賀禮有幾次「拜」、鞠躬」,「拜」、「興」,「山呼」、「再三呼」,「跪左膝、三叩頭」等禮數,以及「聖躬萬福」、「溥天率土,祈天地之洪福,同上皇帝、皇后億萬歲壽」等祝辭,則和馬可所記大致相同。註釋家法人頗節比較馬可所記與《元史》此處後,認為二者有「驚人的相似」處(馮承鈞譯為「若合符節」);亨利·玉耳認為頗節此注是極有興趣、值得注意的詮釋。



馬可又說,在這一天,群臣、人民以及各國都要向大汗貢獻貴重禮品,而且以九倍計。《朝儀》有獻禮明文,如「后妃、諸王、駙馬以次獻賀禮畢」,文武百僚……「禮部官押進奏表章、禮物……宣禮物舍人進讀禮物目」等,但未提所獻何物,而馬可所述禮物種類則頗詳細。至於禮物以九倍計,也為《朝儀》所漏載,但不乏旁證。如《元史·祭祀志(六)·國俗舊禮》說:「每歲,駕幸上都,以六月二十四日祭祀,謂之灑馬奶子。用馬一,羯羊八(共九牲——引者),彩段練絹各九匹,以白羊毛纏若穗者九」以祭天。成吉思汗賞賜契丹人耶律留哥之妻姚裡氏「河西俘人九口,馬九匹,白金九錠,幣器皆以九計」(《元史·耶律留哥傳》)。此外,在刑罰制度方面,數目字「九」也有用場。



馬可講到蒙古人的法律時說,如有人偷一件不犯死罪的小東西,則被打七棍,偷兩件則被打十七下,三件打二十七下,或三十七、四十七最多打到一百零七下以致被打死。如偷十五頭牛或一匹馬或其它貴重東西則被用刀斬為兩段。但假如他能賠償,則需賠所偷物品九倍的價值。



按,以「七」為笞刑始數,這是蒙古的刑律,此前中原歷代王朝皆以「十」開始,終於「一百」,與蒙古的以「一百七」為尾數也不同。元世祖統一中國後,雖制定新律,仍遵行蒙古舊制。據《元史·刑法志(一)》,《名例》中的「笞刑」(用小竹板打)自七至五十七,杖刑(用大竹板或木棍打)自六十七至一百七。據說,其用意是:「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即「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只杖一百七」(《草木子·雜制篇》)。用意似乎可取,但把笞刑止五十增為五十七,把杖刑止一百增為一百七,則又加重了刑罰。此點漢人臣僚已指出其不當。成宗大德間(1297—1307),刑部尚書王約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元史·刑法志》)。言之切中,但未被採納。馬可波羅在元世祖時期來華,他講的刑罰數目,和《元史·刑法志》完全一樣。只是他還不能理解笞與杖刑的區別,只籠統地說用棍棒而已。這也就夠了。



至於偷一賠九刑罰,也與《刑法志》相同:「諸盜駝馬牛驢騾,一陪九。盜駱駝者,初犯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為從八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從,一百七,出軍。盜馬者,初犯為首八十七,徒二年,為從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軍。」(以下至盜牛驢騾羊豬,依次減刑,不列舉)可見不止加賠,還要受刑。這從《元典章》卷49《刑部·諸盜一·強竊盜·盜賊出軍處所》所引武宗至大四年(1311)七月二十五日聖旨有「偷盜駱駝、馬匹、牛只的,初犯呵,追九個賠贓,打一百七下者」及同卷《偷頭口·達達偷頭口一個賠九個·漢兒人盜頭口一個也賠九個》引至元二十九年(1292)三月中書省咨:有為首者除偷一賠九外,「合敲的敲(死刑以上重刑)」,對做伴當(為從的同夥)偷來的,則「七十七下」。這和《元史·刑法志》盜馬罪所定相同。可見,馬可可能認為,盜犯只要賠償原物九倍就夠了,其它的詳細處罰他並不清楚。作為一個外國人,這也難怪。



總上所述,馬可波羅對元代蒙古節日的介紹與中國記載完全一致,證明他曾親自參與且不止一次。對刑罰的介紹與漢籍基本一致而略有不足,因為刑制是無形的上層建築,看不見、摸不著,他也未曾觸犯刑律,無從體驗。能談到這一步也就難得了。這證明,他確實到過中國。懷疑、否定他到過中國的論調是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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