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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對商販的管理
解放初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供銷合作社加強了攤販管理,採取檢查商品規格、質量和價格,檢驗衡器,規定牌價或最高零售價,憑卡進貨等措施。1955年下半年起,還把他們組織起來,從個體分散經營逐步過渡到按行業實行聯購分銷,統一進貨,分攤銷售,各負盈虧。到1956年初,又進一步發展為聯購聯銷,共負盈虧,習慣上稱為「小合作」。到1958年下半年起,實行以菜場為單位,葷素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負盈虧,習慣上稱為「大合作」。小合作時工資採取「評分活值」的形式。大合作後,攤販資金入股,統一歸集體使用,實行了固定工資制,公積金全部上繳。至此,對零售菜場和攤販的社會主義改造全部完成,蔬菜攤販成為集體所有制菜場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