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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唐代的官制
隋代雖然只有30多年,但其官制對唐代有很大影響。《新唐書·百官志》稱:「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唐初,「定內外官為七百三十員」,唐太宗李世民曾說:「吾以此待天下賢才足矣。」但不久就因各種需要而擴大編製,增添了員外郎(正式官員之外的郎官)、特置同正員(與正員相同的特設官)等。
唐代中央設「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之職,授給地位很高的大臣,一般無實際執掌,也不常設。
中樞機構設「六省」
中樞機構設尚書省、門下省、中書省、秘書省、殿中省、內侍省,還設御史台和各寺各監,「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
尚書省有尚書令一人,「掌典領百官」,因李世民未即位前曾擔任過此官,後來臣下不敢居此職,故長期空置。郭子儀平定「安史之亂」有大功,曾破例被任命為尚書令,但郭子儀始終不敢受職。尚書省的左右僕射為尚書令之副,無尚書令時為尚書省的首領。尚書令、僕射之下設六部尚書,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六部又分三行,吏部、兵部是「前行」,戶部、刑部是「中行」,禮部、工部是「後行」,陞官必按此序。各部有侍郎一至二人,為各部尚書之副。各部分設諸司辦事,六部共有二十四司。
門下省有侍中二人,「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凡文武職事六品以下的錄用,門下侍中有審議、駁回的權力。門下省設門下侍郎二人,為侍中之副。另有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補闕、左拾遺、給事中等官。門下省下屬有弘文館,設學士及校書郎,職掌為「詳正圖籍,教授生徒」。
中書令掌軍國政令
中書省是朝廷發佈敕旨冊制的機構,有中書令二人,「掌軍國之政令」,有侍郎二人,為中書令之副,參議朝政;有中書舍人六人,負責起草朝廷重要文件。中書省另設有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右拾遺等官。中書省下屬有集賢殿書院和史館,掌刊輯經籍和修國史。
秘書省有秘書監一人、少監二人、丞一人及秘書郎、校書郎等官,掌管經籍圖書,下領著作局,掌撰碑誌、祝文、祭文等。
殿中省有殿中監一人、少監二人、丞等官,掌管皇帝日常生活事務,下設尚食、尚藥、尚衣、尚乘、尚捨、尚輦六局。
內侍省有內侍監二人及少監、內侍等官,均由宦者擔任,掌宮內侍奉及宣達制命。下設掖庭、宮闈、奚官、內僕、內府、內坊六局。
「六省」之中以尚書、門下、中書三省最重要,中書省掌定策、發敕,門下省掌審議、封駁,尚書省掌執行政令,三省分工明確,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中丞為正副長官,掌管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代凡有重大案件,由「三司」審理,「三司」為御史大夫、中書、門下。
唐代地方官制為州縣兩級。一州之長為刺史,一縣之長為縣令。以京兆(長安)、河南(洛陽)、太原為「三京」,其後又增成都、凡翔為京。這些地區設府,府有牧、尹等官。
唐代軍事官制沿用北周及隋代所實行的「府兵制」,先設十二衛以統關中諸府,後又定十六衛。每衛設上將軍一人、大將軍一人、將軍二人,每衛領若干軍府。每一軍府設折衝都尉以統帥該府之兵,另設果毅都尉為副。
節度使掌地方軍政
唐代官制還有兩個鮮明特點:一是宰相制度屢有變更,宰相由多人擔任,造成權力分散;二是設節度使掌握地方軍政,造成以後的割據局面。
唐初,由尚書省、門下省、中書省的長官尚書令、侍中、中書令共議國政,行使宰相職權,後來因唐太宗曾任尚書令,臣下不敢居其職,改由尚書僕射和侍中、中書令行使宰相職權。又因尚書僕射和侍中、中書令品位尊崇,朝廷不肯輕易授人,所以常以其他官加「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銜,行使宰相職權。而且宰相多不用高官,又以多人任「中書門下平章事」,使相權分散,以防有人專擅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