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國時期奇怪的稅收制度:商品稱重要收稅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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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國時期奇怪的稅收制度:商品稱重要收稅

2016年10月11日 史海秘辛 暫無評論 閱讀 102 次

  在吐魯番文書中,有高昌國時期的文書,使我們得以考察這一建立在邊地的漢人政權的政治經濟面貌。高昌國的立國,從承平十八年(460年)柔然殺沮渠安周並立闞伯周為王算起,至唐貞觀十四年(640年)侯君集率軍征服此地為止,總計180年。綜觀高昌國的稅役制度,延續了《周禮》等國學經典所記載的華夏傳統。

  首先是按人丁征發稅役。吐魯番出土的高昌國時期的文書中有「丁正錢」一詞,即按人丁徵收的定額賦稅(類似於漢代的算賦),檢73TAM507:012/14高昌張名喜入延壽十五年(638年)三月鹽城劑丁正錢條記(文書原件圖板見唐長孺主編圖錄本《吐魯番出土文書》,文物出版社1992-1996年版,第二冊第2-268頁,下文依此,不再出注):「[鹽]城戊戌歲三月,劑丁正錢。」73TAM507:012/19高昌延壽十一年(634年)二月張明喜入劑丁正錢條記(2-267):「[丁]正錢陸文,參軍孟仕[斌][甲]午歲二月十三日張明喜入。[月]劑丁正錢陸文,參軍孟仕。」吐魯番出土文書的「正」,即「政」,實際上讀為「征」,乃「徵稅」之意。考《周禮·夏官·司勳》:「惟加田無國正。」鄭玄注引鄭司農曰:「正謂稅也。」唐代賈公彥疏所言中國歷史上源遠流長的「口率出泉」、「口稅出錢」,其實就是按人口征錢。吐魯番出土文獻所載史料,證明高昌國這一漢人建立的邊地政權非常忠實地繼承了華夏文化。

  按照人丁來徵稅(包括錢和物兩類),在高昌國時期屢見不鮮。吐魯番出土高昌國時期文書有「丁輸」,即按丁收納實物稅,66TAM48:42,50高昌傳判麴究居等除丁輸役課文書(1-346):「□□□[次]傳田地麴究居丁輸壹年除。」又有「丁木薪」,即按人丁交納的柴薪,66TAM48:24高昌高寧等城丁輸木薪額文書(1-347):「都合得丁木薪三伯貳拾伍車[半]。」又有「丁束」,即按人丁交納的毛、麻、絲織品等錢幣代用品。73TAM507:012/17高昌延壽十五年(638年)十二月張名喜入劑丁束殘條記(2-268):「戊戌歲三月,劑丁束。」吐魯番出土高昌國時期的文書又有「丁頭數」,即成丁的、可以服役、可以占田的人口數額。69TAM140:18/3高昌重光某年條列得部麥田、□丁頭數文書(2-194):「條列□丁頭數,無□□違。」可見,隨時統計人丁並上報,正是按丁收稅的重要前提。

  高昌國是當時全世界宗教文化中心之一,所以勞役有「道役」和「俗役」之別,「道役」即給寺廟的承擔的役,比俗役為輕。而高昌國又是絲綢之路的交通和經濟重鎮,南來北往的人士都要經過這裡,所以又有「羇人役」和「商人役」。「羇人役」即羈拘、羈留、羈旅之人所服之役,根據唐太宗《討高昌王麴文泰詔》,唐擊敗突厥以後,原來逃往突厥或被突厥虜掠的漢人返回唐朝,道經高昌,被麴文泰扣留,並進行奴役(包括作供人、營家、上現和看客館客役),而「商人役」是高昌官府向商人派發的雜役(有戶籍而從事商業活動的坐商服徭役)。

  又有根據土地征發稅役者。這一制度在中華文化中同樣是源遠流長的,《周禮·地官·均人》「均人掌均地政」鄭玄註:「政讀為征,地政,謂地守、地職之稅也。」在高昌國,不同等級的土地,徵收銀錢的數額有著很大的差距。其「計田輸銀錢」的制度往往是以土地的肥瘠(甚至包括水源好壞)來計算,這是對北涼計貲制度的沿襲。68TAM99:2高昌延壽八年(631年)田畝出銀錢帳(1-434):「延壽八年辛卯歲六月七日,出銀錢二文。[廣]昌寺田四。」又有「上斂」之麥,可能據地徵收,屬於田租的附加租。雜調之一。67TAM377:06高昌乙酉、丙戌歲某寺條列月用觔斗帳歷(1-400):「粟拾陸斛,得錢拾文,用上長生馬後錢。麥貳斛肆兜柒昇半,用上陸昇斂。」又有「租酒」,即交租用的酒,高昌國對葡萄園種植者徵收的一種租課稅(可能分為僧、俗兩類)。72TAM152:25高昌某人請放脫租調辭一(2-143):「常田肆畝,租酒[並]令大小調□□[除]。」72TAM152:26高昌某人請放脫租調辭二(2-144):「聽脫蒲桃租酒壹[畝],常田肆畝,令□調貳年除。」更有意思的是,高昌國官方的主要交通工具「車牛」主要由百姓私人常備,其保養費用和服役開銷是根據私人自己及他人田畝數目攤派的。72TAM154:21高昌刺交河郡殘文書(一)(1-363):「東南坊除車牛額。」72TAM155:37(a)高昌某年傳始昌等縣車牛子名及給價文書(1-428):「傳始昌[遠]行車牛子名:董安伯牛,得銀錢貳拾陸文。」72TAM155:37(a)高昌某年傳始昌等縣車牛子名及給價文書(1-428):「官車牛五具,單車壹具乘。」

  由於地處絲綢之路的商貿要衝,高昌的稅收又有一些獨特性。如徵收商品交易稅,買賣雙方都要交付。這就是「稱價錢」,高昌王國在人們購買必須要稱重的物品時,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稱價錢。在每次的交易過程中,稅官記錄交易貨物的種類、重量、稅錢數目,交易日期以及買賣者的名字,商人往往用薩珊王朝鑄造的銀幣納稅。它是高昌王室收入(內藏)的進出口貿易管理交易稅。73TAM514:2/1-2/4高昌內藏奏得稱價錢帳(一)(1-450):「起正月一日,曹迦缽買銀二斤,與何卑屍屈,二人邊得錢二文。即日,曹易[婆]□買銀二斤五兩,與康炎毗,二人邊得錢二文。」曹、何二人進行「銀」的交易,高昌國官吏向此買賣雙方徵收錢二文,此件文書所記買賣雙方多為昭武九姓胡人,其次為白、車、翟、寧等姓,反映了麴氏王室通過政府機構『內臧』,直接向商胡徵收『稱價錢』這種商稅的事實。

  漢代班固《漢書·藝文志·諸子略序》引仲尼有言:「禮失而求諸野。」我們研究國學經典中的賦役制度及其歷史傳承,正可以從吐魯番出土文獻之高昌國史料中找到彌足珍貴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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