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嚴懲食品造假者:唐代最高可判處絞刑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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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嚴懲食品造假者:唐代最高可判處絞刑

2016年03月26日 史海秘辛 暫無評論 閱讀 138 次

  民以食為天,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自古到今,豐衣足食一直是國家和人民的理想,國家不僅通過各種方式鼓勵生產,也對食品的流通和管理採取了相應措施。

  周代果實未成熟嚴禁入市場

  古代商品經濟雖然不斷發展進步,但食品保鮮和儲存技術並不發達,大多數蔬菜、水果、生鮮受到時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廣泛,利潤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機牟利的案件很少。

  儘管如此,考慮到食品安全關係重大,國家仍然作出特別規定。《禮記》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這大概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

  這裡所說的「不時」,意思是未成熟。可見為了保證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實引起食物中毒,從周代開始,國家就嚴禁它們進入流通市場。

  而且,為了杜絕商販們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周代的食品交易內容,大致還是以直接採摘、捕撈的初級農產品為主,因此主要關心的是它們的成熟度。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處絞刑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交易的品種越來越豐富。

  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潤,在商品中做手腳,最常見的是酒家在酒中摻水,嚴重時甚至以水代酒。不過,雖然投機活動並不少見,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子卻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份量和質量上打折扣。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為了盈利,昧著良心出售有害食品,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唐代杜絕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據《唐律疏議》可知,一旦某種食物變質,已經讓人受害,那麼所有者必須立刻焚燒,否則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毀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

  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焚燒但未被焚燒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罰。

  宋代行會來把質量關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東京夢華錄》中,描繪了東京開封的繁華畫面,並且以大量筆墨寫到飲食業的繁榮。除了專門的酒樓、食店(風味飯店)、肉行、餅店、魚行之外,還有許多流動商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飯店內販賣小吃、零食。這些小商販的產品包括點心、乾果、下酒菜、新鮮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種。南宋周密的《武林舊事》裡,則提到了臨安的各種食品市場和行會: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鯗團。

  投機分子常常使用「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之類的伎倆牟取利潤。

  面對這樣繁榮的食品市場,為了加強管理,宋代官府讓各類商人組成行會,商舖、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並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首領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充當本行會成員的擔保人。行會把關之外,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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