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史上最早離婚協議書唐朝提倡好合好散
導讀:現代人說到離婚協議書,被認為是件平常的事,但是聽到古代的「放妻協議」,大家覺得驚奇,只聽過「休妻」,還有「放妻」一說?而古代的離婚協議書不但沒有讓人感覺到男尊女卑的一面,反而凸顯了男女平等。甚至改嫁似乎都成了很正常的現象。不少人猜測這份「放妻協議」出自唐朝,因為唐朝比較「開放」,但唐史研究家卻有不同看法。
最早「放妻協議」被認為出自唐朝
這份敦煌出土的《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中的「協議」中寫道:「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翻譯後的大意為: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來得超脫,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兌。
在中國歷史記載中,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但這份「放妻協議」卻給後人展示了歷史上一個事實:婦女地位甚高,夫妻之間提倡「好合好散」。而像這樣的「放妻書」也不止一份,記者在網上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協議」,有雙方不合的,有譴責妻子的,還有妻子主動提出的,還有一種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而大部分觀點認為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來自唐代。
婆婆竟主動勸媳婦改嫁
唐朝的婚姻制度和社會風氣真的如此開放嗎?據資料顯示,唐朝婦女改嫁是比較常見的,在《秋胡》話本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動勸媳婦改嫁。可見唐代屬「開放型」社會。唐代的《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而且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有觀點就認為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係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而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則被認為凸顯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比較自由
那麼在封建社會裡,人們真是如此的和平分手嗎?記者昨日採訪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他表示:「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合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後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不會離婚了,這或許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說有時放妻書只是範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對於「放妻書」出自唐朝之說,孟憲實表示,事實上古代妒婦、懼內、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並不僅僅局限在唐朝,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高層離婚比較容易實現,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但要考證和證實並不容易。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雖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婦女地位也沒有我們想像的那樣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