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唐代離婚書:男方對女方有著怎樣的責任?
核心提示:反倒是祝願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覓得富貴佳偶。離婚後男方還要再負擔女方三年衣糧,而且一次付清!最後還「伏願娘子千秋萬歲」,讀來令人忍俊不禁,儘管是當時的一種程式語言,也讓人感受到唐人的包容和釋懷,溫情和幽默。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一批唐代文獻,裡邊保存著不少唐人的"放妻書"(離婚證書),基本內容如下: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於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謹立此書
用詞浪漫又煽情
有人分析,比起現在離婚的水火不相容,唐代《放妻書》可以說是語氣溫柔,遣詞風雅,好聚好散。先是追述姻緣,懷想恩愛,然而「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只能離婚啦,離婚就離婚,沒有你死我活的詛咒,反倒是祝願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覓得富貴佳偶。離婚後男方還要再負擔女方三年衣糧,而且一次付清!最後還「伏願娘子千秋萬歲」,讀來令人忍俊不禁,儘管是當時的一種程式語言,也讓人感受到唐人的包容和釋懷,溫情和幽默。
這麼浪漫的證書,怎麼狠得下心離婚的!不過,日本學者仁井田升早在1941年就提出,放妻書中的「放」字反映了夫妻關係中妻子地位的低賤。多數敦煌學專家學者對這一觀點並不認同,「放」字乃放歸本宗之意,本身並無低賤的含義。在已發現的12件敦煌放妻書中,也有一些別的名稱,如夫妻相別書文樣、女及丈夫手書樣文,更顯示出雙方的主體地位。這說明在晚唐和北宋初年時期,女子在婚姻關係中,要比後世的明朝和清朝地位高。
還有一份「放夫書」
放妻書中,也有一篇獨特的「放夫書」,名為「宋初留盈放妻書」。
從格式上看,這篇放妻書講的是丈夫富盈和妻子阿孟離婚,但文中卻出現了「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自後夫則任娶」字樣。放妻書中的放妻,是因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從夫居,因而在離婚場合,通常也就是妻離夫家,按此件文書所反映的婚姻情況,這篇放妻書本應題為放夫書。
專家認為,當時基本上都是從夫居,離婚書絕大多數也是題為放妻書,所以阿孟與富盈離婚時就借用現成的放妻書的格式,加上阿孟與富盈離婚的具體內容,便成為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實的離婚書。
從史實來看,唐朝妻子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唐人范攄在《雲溪友議》中就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秀才楊志堅嗜學而家貧,妻子王氏便向他索要休書離婚。楊志堅無奈,賦《送妻》詩一首,王氏拿上這首詩,到官府請求離婚,州官顏真卿認為王氏嫌貧愛富乃「污辱鄉閭,傷風敗俗」,判處打二十板,准其改嫁,以示警戒。同時,贈楊志堅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並留任署中,還將此事公之於眾。此後數十年間,江右之地不敢再有休夫的妻子了。
核心提示:反倒是祝願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覓得富貴佳偶。離婚後男方還要再負擔女方三年衣糧,而且一次付清!最後還「伏願娘子千秋萬歲」,讀來令人忍俊不禁,儘管是當時的一種程式語言,也讓人感受到唐人的包容和釋懷,溫情和幽默。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一批唐代文獻,裡邊保存著不少唐人的"放妻書"(離婚證書),基本內容如下:
蓋說夫妻之緣,伉儷情深,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幽懷合巹之歡。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於時某年某月某日某鄉謹立此書
用詞浪漫又煽情
有人分析,比起現在離婚的水火不相容,唐代《放妻書》可以說是語氣溫柔,遣詞風雅,好聚好散。先是追述姻緣,懷想恩愛,然而「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只能離婚啦,離婚就離婚,沒有你死我活的詛咒,反倒是祝願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覓得富貴佳偶。離婚後男方還要再負擔女方三年衣糧,而且一次付清!最後還「伏願娘子千秋萬歲」,讀來令人忍俊不禁,儘管是當時的一種程式語言,也讓人感受到唐人的包容和釋懷,溫情和幽默。
這麼浪漫的證書,怎麼狠得下心離婚的!不過,日本學者仁井田升早在1941年就提出,放妻書中的「放」字反映了夫妻關係中妻子地位的低賤。多數敦煌學專家學者對這一觀點並不認同,「放」字乃放歸本宗之意,本身並無低賤的含義。在已發現的12件敦煌放妻書中,也有一些別的名稱,如夫妻相別書文樣、女及丈夫手書樣文,更顯示出雙方的主體地位。這說明在晚唐和北宋初年時期,女子在婚姻關係中,要比後世的明朝和清朝地位高。
還有一份「放夫書」
放妻書中,也有一篇獨特的「放夫書」,名為「宋初留盈放妻書」。
從格式上看,這篇放妻書講的是丈夫富盈和妻子阿孟離婚,但文中卻出現了「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自後夫則任娶」字樣。放妻書中的放妻,是因為在夫系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從夫居,因而在離婚場合,通常也就是妻離夫家,按此件文書所反映的婚姻情況,這篇放妻書本應題為放夫書。
專家認為,當時基本上都是從夫居,離婚書絕大多數也是題為放妻書,所以阿孟與富盈離婚時就借用現成的放妻書的格式,加上阿孟與富盈離婚的具體內容,便成為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實的離婚書。
從史實來看,唐朝妻子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唐人范攄在《雲溪友議》中就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秀才楊志堅嗜學而家貧,妻子王氏便向他索要休書離婚。楊志堅無奈,賦《送妻》詩一首,王氏拿上這首詩,到官府請求離婚,州官顏真卿認為王氏嫌貧愛富乃「污辱鄉閭,傷風敗俗」,判處打二十板,准其改嫁,以示警戒。同時,贈楊志堅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並留任署中,還將此事公之於眾。此後數十年間,江右之地不敢再有休夫的妻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