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公務員不好做 歷史上嚴厲的唐朝考勤制度?
唐朝的公務員待遇雖然無法與宋朝相比,但也不錯。可是,在唐朝當公務員卻並不輕鬆,原因是唐朝對公務員的考勤制度很嚴厲。每天按時參加朝會,是唐朝京官的第一要務,凡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者,都屬於違紀,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理,而且處理方式還很嚴厲。
比如,有一個叫梁升卿的官員,在某部門上班,當時,朝中規定官員要輪流值夜班,開元二十年(732年)九月二十日這天,輪到梁升卿值夜班了,可是第二天是他父親的忌日,於是他就想讓同事元彥沖代自己上夜班。元彥沖晚上有酒局,不太願意去,在梁升卿的再三懇求下才答應。梁升卿就把事情的具體情況寫了一張紙條,放在了辦公室,然後回家了。可是,當天晚上,元彥沖喝多了,就沒有到辦公室去,造成辦公室空崗。恰好那天晚上,皇上命宦官帶著皇上的命令來問事,發現沒有人值夜班,只有梁升卿的一張說明情況的條子,便據實回奏了皇上。當時的皇上是唐玄宗,玄宗得知情況後勃然大怒,當即下令將元彥沖貶為邠州刺史,而且連梁升卿也一起貶了,梁升卿被貶為莫州刺史。按理說,梁升卿在這件事上沒什麼責任,他請元彥沖替自己值夜班,元彥沖也答應了,而梁升卿又寫了個條子說明情況,所以他已經做了自己應該做的,但他還是因此事被貶,足見唐朝時期對官吏考勤的嚴厲。
唐朝對無故辭到、曠工的官員,甚至還要給予體罰的處分,即打板子。《唐律疏議·職制五》中就有一條關於「官人無故不上班」的規定,說官員無故不上班的,缺勤一天,打二十小板,每再滿三天加一等,滿二十五天要打一百大板,滿三十五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是指一般地方的官員,如果是軍事重鎮或邊境地區的官員,無故不上班的,則要罪加一倍。《唐律疏議·職制四》中,規定在上班的時間到了以後,有關官員應該點名檢查實到官員的人數,而且不是點一次名就拉倒,一天中要點好幾次,點名沒到的,每缺一次打二十小板,如果每次點名都沒到,就按無故不上班的罪名議處。
唐朝的公務員待遇雖然無法與宋朝相比,但也不錯。可是,在唐朝當公務員卻並不輕鬆,原因是唐朝對公務員的考勤制度很嚴厲。每天按時參加朝會,是唐朝京官的第一要務,凡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者,都屬於違紀,都要受到相應的處理,而且處理方式還很嚴厲。
比如,有一個叫梁升卿的官員,在某部門上班,當時,朝中規定官員要輪流值夜班,開元二十年(732年)九月二十日這天,輪到梁升卿值夜班了,可是第二天是他父親的忌日,於是他就想讓同事元彥沖代自己上夜班。元彥沖晚上有酒局,不太願意去,在梁升卿的再三懇求下才答應。梁升卿就把事情的具體情況寫了一張紙條,放在了辦公室,然後回家了。可是,當天晚上,元彥沖喝多了,就沒有到辦公室去,造成辦公室空崗。恰好那天晚上,皇上命宦官帶著皇上的命令來問事,發現沒有人值夜班,只有梁升卿的一張說明情況的條子,便據實回奏了皇上。當時的皇上是唐玄宗,玄宗得知情況後勃然大怒,當即下令將元彥沖貶為邠州刺史,而且連梁升卿也一起貶了,梁升卿被貶為莫州刺史。按理說,梁升卿在這件事上沒什麼責任,他請元彥沖替自己值夜班,元彥沖也答應了,而梁升卿又寫了個條子說明情況,所以他已經做了自己應該做的,但他還是因此事被貶,足見唐朝時期對官吏考勤的嚴厲。
唐朝對無故辭到、曠工的官員,甚至還要給予體罰的處分,即打板子。《唐律疏議·職制五》中就有一條關於「官人無故不上班」的規定,說官員無故不上班的,缺勤一天,打二十小板,每再滿三天加一等,滿二十五天要打一百大板,滿三十五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是指一般地方的官員,如果是軍事重鎮或邊境地區的官員,無故不上班的,則要罪加一倍。《唐律疏議·職制四》中,規定在上班的時間到了以後,有關官員應該點名檢查實到官員的人數,而且不是點一次名就拉倒,一天中要點好幾次,點名沒到的,每缺一次打二十小板,如果每次點名都沒到,就按無故不上班的罪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