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代上百萬寡婦的由來:封建禮教日趨嚴格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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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代上百萬寡婦的由來:封建禮教日趨嚴格

2017年04月30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150 次

  在清代,除漢族婦女外,旗人婦女受到禮教的觀念影響,也十分重視貞節觀念。特別是旗人作為特殊的社會階層,清朝政府對於旗婦守節加以特別的優恤。旗人的寡婦可以定時從內務府得到的「孀婦錢糧」,這對於一個家庭而言,算是一份穩定的收入。

  婦女的寡居現象與國家的政策、社會的風氣有密切的關係。明代以來,朱子學被立為官學,宋儒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宋儒程頤曰:「問:孀婦於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後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小,失節事極大。」見(宋)朱熹、呂祖謙編《近思錄》卷六。思想在國家力量的推動下,迅速蔓延,成為彰顯婦德的最主要形式。同時,元明以來,優待與旌表節婦的制度化,則為婦女守節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從元代開始,法律上明確限制攜帶「隨嫁奩田」改嫁,「大德七年(六)月,江浙行省:准中書省咨:准來咨該:據浙西宣慰司呈:徽州路總管朵兒赤言:隨嫁奩田等物,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隨嫁妝奩、財產,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般〔搬〕取隨身。本省參詳,若准所言相應,送禮部議得,除無故出妻,不拘此例,合准已擬相應。都省准呈,咨請照驗施行(《元典章·戶部》卷之四,典章十八,婚姻,夫亡,奩田聽夫家為主)。

  按此規定,離婚婦女和寡婦如果再婚,就要喪失原先從父母處繼承得來的妝奩物,承自娘家的妝奩都不能帶走。「朵兒赤法案」使寡婦改嫁帶產完全成為非法。明清兩代接元代之踵,都有「(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參見《明律》、《清律》,戶律,立嫡子違法)的規定。這種限制婦女攜產改嫁的規定也成為限制婦女再嫁的一個原因。。

  關於優待節婦的規定,很早就已經出現。北魏的均田法令就規定「寡婦守志,免除賦稅,但亦授婦田」。有的學者就認為這一規定與後世的旌表節婦的規定可以相提並論曾我部靜雄:《日中の律令における寡妻妾に對する授田とその義務免除》(《日本歷史》220,1966)。。但一直到唐宋時代,國家雖然鼓勵與優待婦女守貞守節,但諸多優待並未惠及一般平民,貞節觀並未大眾化柳立言:《淺談宋代婦女的守節與再嫁》(《新史學》1991年2卷4期)。。到了元代,國家頒布法令,對於「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至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進行旌表大德八年(1304年)八月,禮部呈文:「今後舉節婦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至五十以後晚節不易,貞正著明者,聽各處鄰佑、社長明具實跡,重甘保結,申覆本縣,牒委文資正官體覆得實,移文附近不干礙官司,再行體覆,結罪回報,憑準體覆牒文,重甘保結,申覆本管上司,更為核實保結。申呈省部,以憑旌表。」(《元典章》典章三十三,禮部卷之六,孝節,旌表孝義等事)。

  明代洪武元年,朱元璋發佈命令,要求地方官員與巡按御史舉薦節婦,進行旌表,對節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不但旌表門閭,還免除本家差役明太祖洪武元年的詔令:「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者,有司正官舉名,監察御史、按察司體覆,轉達上司,旌表門閭。又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萬曆《大明會典》卷七十九,旌表)。。這一規定為旌表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與優待政策。守節既有名,又有利,無論夫家、娘家都以此為榮。不僅國家表彰守節婦女,而且士大夫階層也積極推動守節風氣。明代著名政治家呂坤鑒於以往女訓諸書「多者難悉,晦者難明……淡無味者不能令人感惕」

  清代繼承了明代的旌表制度,順治元年(1644年),清朝政府就依照明代舊例旌表節婦。順治十年(1653年),清廷又針對滿族宗室頒布了表彰宗室節孝貞烈事例,鼓勵八旗滿洲人起表率作用。雍正皇帝(1723~1735年在位)即位後,對於表彰貞節不遺餘力。在清代,婦女獲得旌表成為一種宗教性風潮關於清朝的貞節表彰制度與寡婦的社會保障措施,在清代,除漢族婦女外,旗人婦女受到禮教的觀念影響,也十分重視貞節觀念。特別是旗人作為特殊的社會階層,清朝政府對於旗婦守節加以特別的優恤。旗人的寡婦可以定時從內務府得到的「孀婦錢糧」,這對於一個家庭而言,算是一份穩定的收入。同時,法律上也保障旗人寡婦改嫁或守節的自主性(上引定宜莊1999,136~137頁:賴惠敏2007,55~59頁)。因此,清代旗人婦女的守節也很普遍。。

  按照郭松義的研究,有清一代,受到旌表的貞節烈婦有100萬人,還有因種種緣故合例而未得旌表者,亦當有此數。至於在旌表大潮影響下甘願守孀,而未能熬滿年頭,或年過三十卻格於規例而不得旌表,這樣的人,當然就更多了。

  旌表節婦擴大化的一個結果,就是守寡現象的增加。「明清中國婦女寡居者多而且時間長是不爭的事實」按照劉翠溶的研究,明清時代,就只結婚一次的丈夫而言,大約有百分之八鰥居三十年以上。就不同身份的婦女來看,寡居三十年以上的元配有百分之十七,繼室有百分之十九,側室有百分之三十(側室寡居者比例特別高,當然是因她們的年齡與丈夫相距太大的自然結果)。

  丈夫平均鰥居的時間1155年,妻妾平均寡居的時間是1694年。所以劉翠溶認為「明清中國婦女寡居者多而且時間長是不爭的事實」(劉翠溶:《明清時期家庭人口與社會經濟變遷》,第56頁,「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經濟研究叢書第十五種,台北,1992)。當然,在不同地區,不同社會階層(士紳與平民),以及不同年齡的婦女,其守節與再嫁的情況有所不同。郭松義就認為清代紳宦之家的婦女,很少有改嫁的行為(郭松義:《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係》,第476頁);王躍生根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乾隆朝刑科題本·婚姻家庭類檔案」的研究,認為改嫁與生育年齡有密切的關係,年青寡婦改嫁的比例較高。他也認為在社會中下層家庭中,迫於生存的壓力,喪偶婦女改嫁的情況較多

  對於明清時代寡婦守節與再嫁的情況的研究,利用的資料不同,結論也略有差異。但是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明清時代守節與再嫁情況並存,但相對於明清之前的宋元時代,寡婦守節的情況要更多一些。因此明清社會中存在著很多「母子(包括繼子)同居」家庭。這樣的家庭仍然是社會的細胞,他們要參與各種社會經濟活動,訂立法律文書,如果權益受到侵害,也要求訴公門。在很多情況下,特別是「母寡子幼」的情況下,婦女不可避免地要主持或參與家庭的內外事務雍正皇帝曾經批評那些夫亡後寡妻殉死的行為,認為這些人一死了之,不盡婦職。他下諭說:「不知夫亡之後,婦職之當盡者更多。上有翁姑,則當奉養以代為子之道。下有後嗣,則當教育,以代為父之道。他如修治蘩,經理家業,其事難以悉數。安得以一死畢其責乎。」(《清實錄·世宗實錄》卷六十七,雍正六年三月)在雍正皇帝看來,婦女代替丈夫承擔為子(對翁姑)、為父(對子)的責任,擔當家內、家外各種事務,這也是婦女的職分所在。。

  在同居共財的家庭中,婦女隨著女兒—妻—母—寡婦不同人生階段與身份的變化,其地位與權利也隨之發生變化。明清時代,由於繼嗣的強化,婦女寡居現象的增加,都使得寡婦在家族法中的地位表現得尤為突出,這也成為明清時代家族法調整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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