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土司制度的由來而土司制度是如何消失的? | 陽光歷史

 

A-A+

解密:土司制度的由來而土司制度是如何消失的?

2017年04月23日 歷史解密 暫無評論 閱讀 271 次

     中國少數民族的土司的制度由來已久,說起土司,不是我們現在吃的吐司,是少數民族的一個管理制度。土司制度對於中國少數民族的管理具有巨大的意義,因此,今天簡單跟大家說一說土司制度。

  一般歷史界認為,土司制度始於元代。也有一種說法認為,元朝沒有「內漢外夷」的意識,在元朝的民族等級制度之下,也不可能產生「華夏」-「夷狄」的對應概念,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土官」與「流官」的區別。但是土司制度不僅僅包含「土官」、「流官」這種說法,實際上,小編猜測中央政府也不是為了區別華夷才設立土司制度的,關於元朝任用土司土官是否制度化了的問題,尤其是是否具有區別「土官」「流官」意識的問題,可能值得繼續研究。但是元朝有意識地任用酋長擔任「土司」、「土官」,實行「以夷制夷」的政策,卻是事實。因為土司制度實質上是王朝利用當地民族集團的上層以間接統治的形式處理周邊民族問題的一種形式,在這個意義上它與「華夏」「夷狄」的意識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所以說土司制度的歷史可以上溯到元代。

  中國的土司制度,主要是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在以雲南、貴州、四川、湖南(含廣西、湖北)為中心的中國西南部非漢民族地區,實行了一種任命當地民族集團的酋長擔任總管、知府、知州、縣令和宣撫使、安撫使、招討使、長官等地方長官的制度。與由朝廷向邊境地區任命派遣、並於一定時間後調換任地的正規官吏「流官」對應,中國歷史上稱這些由當地民族集團的酋長擔任的地方官為 「土司」或「土官」,學術界則統稱這種任用當地民族集團的酋長作地方官的制度為「土司制度」。

  也就是土司制度是一個什麼樣的制度呢 ?歷史百家爭鳴的理解就是區別與附屬國和行省之間的一個特殊制度,他的出現也是歷史必然的結果,隨著中國版圖的增大,不可避免的會把少數民族納入統治當中,比如唐朝的羈縻府州,其實也是土司制度的一種,少數民族納入統治以後,由於不是漢民族,語言、生活習慣都不通,直接統治很困難,也會發生很多反抗,因此就產生了這麼一種制度,任命當地有聲望的人做土司,幫助漢人來統治當地的民眾,相當於土皇帝,但是是受中央政府管轄的。

  廣義的土司既指少數民族地區的土人在其勢力範圍內獨立建造的且被國家法律允許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也就是說這個土司是世襲的,但是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否則就是不合法,它不像政府的官吏是科舉考出來,任命可以陞遷的,土司相當於土皇帝,但是受中央管轄的,作為中央和地方的一個緩衝的人物 ,對於統治少數民族有很大的幫助。由於土司制度的實行,中國的領土得到了擴展,國家也實現了空前的統一。

  既然土司建立起來只是為了緩衝矛盾,所以土司制度必然不可能長期存在,其實從明朝開始,設置了一千零七十八家土司土官,但是明朝開始「改土歸流」就已經開始推行,所謂的改土歸流就是,王朝不再對非漢民族地區實行間接統治,而改為直接統治。

  明代改土歸流政策推行並不徹底,真正大規模的推行,是在清朝。雍正三年,發生的長寨事件,雲貴總督高其倬於長寨地方仲家族村寨(今貴州貴陽府廣順州)建立營房,遭到攻擊。雍正四年,雲貴總督鄂爾泰上書,闡述改土歸流的必要,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將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科舉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貴州長寨土司,設立長寨廳(今貴州長順)。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爭,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

  經過明清兩代的改土歸流政策的推行,以及大力推廣儒家教育,讓大部分少數民族開始接受中華文化,從而成為了中華民族的一部分,抗日戰爭期間,很多土司還成立了抗日隊伍抵抗日本入侵,真正的土司制度消失是建國以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政府所代替。這個過程其實並不難想像,剿匪可以幹掉一批不聽話的土司,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給普通老百姓,土司失去了世襲的資本,而民族區域自治跟明清的改土歸流類似,況且民族區域自治總是伴隨著黨支部的入駐,這樣土司就完全消失了。

  土司是應歷史的需要誕生,完成了歷史任務之後,經過明清、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努力,土司制度徹底退出了歷史舞台,但是土司制度的歷史功績不能被遺忘。


標籤:



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