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申冤難:古代地方官員和豪紳如何截拿上訪者
大而化之地說,中國古代屬威權社會,統治者不希望臣民有強烈的權利意識而去打官司。因為打官司本身,就算是「民風刁頑」,也是對專制的威脅。孔子的名言「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易經》裡那句「訟則終凶」,這兩句話隨著歷史的發酵,無限膨脹為官府的「偉大理想」———從「息訟」變為「壓訟」。問題的另一個層面是,封建統治者要向臣民顯現「青天」形象,讓人相信問題出在地方官員身上,皇帝還是英明的,所以要給臣民一個「來京上訪」的合法渠道。「告御狀」,本身還有著德政的寓意,是一種底層百姓的政治寄托。但顯然,既要息訟,又要彰顯德政,存在一定衝突。
從效果看,京控也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皇帝控制官員的政治手段。就像皇帝能任意開啟、關閉其他溝通渠道(言路)一樣,皇帝也控制著京控的閥門。比如,嘉慶帝即位之後,出於政治手腕也罷,勵精圖治也罷,反正一改其父乾隆帝嚴格限制京控的政策,表示要「勤求民隱」,不許官員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稱自己有時間的話會審閱每起京控案的卷宗。在京控上,大體上形成了中央為彰顯「政平訟理」,地方官員為「勸民息訟」的博弈;如何保障百姓的權利,並不是關鍵,關鍵在於統治者內部的平衡。地方官員甚至為了「息訟」,不惜「截訪」———截拿。
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紳在路上搶走京控者的盤纏,阻止其京控,但地方豪紳顯然與地方官員有勾結。有的就是地方官員派差人截拿「上訪者」。比如清末的東南漕運系統中,地方官員甚至養著打手「專毆控漕之人」,使得東南辦漕之民,控告無門,又進一步激起民變。最奇怪的是「截訪」甚至有時是全國一盤棋,比如1836年四川陳某打算京控,到達北京附近的涿州時,因為東西被竊而告官,當地查驗現場時搜到狀紙一張。州官直接通知直隸總督琦善,並將陳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京控的法律制度到底是怎樣的呢?
早在《周禮》裡就有「肺石聽辭」、「路鼓之制」,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機關上訪的最早記載。路鼓後來演變為「登聞鼓」、「鳴冤鼓」。但向皇帝「直訴」,乃至一切告狀,並不是統治者喜歡的。查一下《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就會發現,那不是什麼訴訟法,而是「不讓告狀法」。其中維護告狀人權利的「聽訟迴避」只有一條規定,而打擊「誣告」的有26條規定,打擊越級上訪的「越訴」條目有27條規定,剩下的就是官府嚴厲打擊「教唆詞訟」之類的規定。
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紳在路上搶走京控者的盤纏,阻止其京控,但地方豪紳顯然與地方官員有勾結。有的就是地方官員派差人截拿「上訪者」。比如清末的東南漕運系統中,地方官員甚至養著打手「專毆控漕之人」,使得東南辦漕之民,控告無門,又進一步激起民變。最奇怪的是「截訪」甚至有時是全國一盤棋,比如1836年四川陳某打算京控,到達北京附近的涿州時,因為東西被竊而告官,當地查驗現場時搜到狀紙一張。州官直接通知直隸總督琦善,並將陳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京控的法律制度到底是怎樣的呢?
早在《周禮》裡就有「肺石聽辭」、「路鼓之制」,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機關上訪的最早記載。路鼓後來演變為「登聞鼓」、「鳴冤鼓」。但向皇帝「直訴」,乃至一切告狀,並不是統治者喜歡的。查一下《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就會發現,那不是什麼訴訟法,而是「不讓告狀法」。其中維護告狀人權利的「聽訟迴避」只有一條規定,而打擊「誣告」的有26條規定,打擊越級上訪的「越訴」條目有27條規定,剩下的就是官府嚴厲打擊「教唆詞訟」之類的規定。
「越訴」與京控的「直訴」關係密切。從隋代開始,統治者就確立了嚴格的逐級告狀制度,案件必須經縣、郡、州、中央省部逐級上告,越過一級就算「越訴」;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後,或者官員都不受理時,才可以敲登聞鼓向皇帝直訴。如果向皇帝「越級上訪」,那麼也構成越訴。唐代法律規定:越訴就是犯罪,要笞四十;官員受理越訴,一樣是犯罪。還有一種直訴方式,叫「邀車駕」,俗稱攔駕告狀。唐代把這視為普通的「越訴」,即便衝入皇帝儀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規定:告狀者衝入皇帝儀仗,就可判絞刑。事實上,隨著京控者越來越多,明清兩朝應對京控的措施也越來越嚴厲。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會出台嚴控京控的新政策。比如嘉靖朝規定:告狀者「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渲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可見當時通過自殘告狀的人,並不少;明朝統治者也並不顧惜,這些規定都被清朝所繼承。
清朝規定,上訪者只可敲設於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之外的「鳴冤鼓」,但不允許「邀車駕直訴」。咸豐元年,皇帝從西陵回京,有當地婦女希望減免糧租就攔駕呈訴,因為兵丁攔阻引發衝突,婦女們拿石頭擲打兵丁。此事為首者張伊氏,以「婦女犯毆差哄堂罪」,發配邊疆駐防地為奴。清代對於京控的處理流程有明確規定:都察院接受上訪後,認為情節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節較輕的,受理之後再轉回各省總督、巡撫辦理。都察院和步軍統領衙門每年兩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結的案子,並向皇帝匯報。前面說了,中央要「政平訟理」,地方官員卻想著「勸民息訟」,乃至「壓訟」,地方官員除了用截拿手段控制京控外,對於中央已經受理的京控也想辦法「搞定」———
比如拖延手段,案子發回到各省督撫手裡,但下屬地方官員早把京控人視為寇仇(丁日昌的說法),他們一般無視20天內遣送證人的期限,而且常常是先遣送一些無關的或不重要的證人,造成省裡無法審理發回的京控案。有的官員則在和稀泥。因為法律規定京控不實,就是誣告,要受處罰。但官員又不願把案子審得太明白,證明就是誣告並處刑,那會引發新一輪的京控,而會通過簡單地責打京控人,了結案件。針對這種情況,朝廷在1882年發過一道命令強調:如果京控屬實就懲罰罪犯;如果京控不實就懲辦原告;禁止使用模稜兩可的語言。到了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糾正錯案的效率越來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則需要三年兩年,多則需要十幾年二十年方可審結。到光緒年間,關於「近年各省京控,從未見一案平反」,或「州縣承審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結」的記載,極為常見。最後隨著清王朝的滅亡,中國延續了兩千年的京控制度也消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