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王熙鳳一生親歷的三大典型婚姻案是哪三個
若論《紅樓夢》中人物形象骨肉的刻畫,豐足程度大概無出王熙鳳之右者。有學者評價曹操說,「罵曹操,恨曹操,曹操死了,想曹操。」由此,也有學者評價王熙鳳說,「恨鳳姐,罵鳳姐,不見鳳姐,想鳳姐。」而筆者身為法律人,由鳳姐最先想起的,則是三個典型的婚姻法案件。雖然脈絡粗疏,卻也算略略勾勒出鳳姐的一生命運,正應了那一曲《聰明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一、借勢弄權逼人退定
在第十五回,賈府為秦可卿送殯,安靈於鐵檻寺。鳳姐要留下照看道場,當天晚上在附近的水月庵住下。庵中主持名叫靜虛的,就乘便求鳳姐辦個事。原來長安有一待嫁女子閨名叫張金哥的,受了原長安守備家的聘定,又被長安府太爺的小舅子看上。張家正拿不定計策,兩處為難。守備家先鬧了起來,打官司告狀,偏不許張家退還定禮。張家為此賭上了氣,一意要退還定禮,拐彎抹角通過靜虛求到賈府門上,「若是肯行,張家連傾家孝順也都情願。」
所謂受了聘定,是指婚姻六禮程序的第四個階段——納徵,即在經過納采、問名、納吉三個階段之後,由男家向女家贈送聘禮,俗稱「放定」。此舉所含意義其實非同小可,標誌著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正式成立。一些有條件的大戶人家,為表示鄭重其事,往往還會贈送兩次聘禮。第一次是「過小禮」,或稱「放小定」;第二次是「過大禮」,或稱「放大定」。
男家向女家贈送聘禮,一般會附上禮單和通婚書。哪怕沒有通婚書,女家一旦接受聘禮,也和寫立婚書一樣。此時,儘管還有請期、親迎兩個程序要走,但男女婚姻關係已視為成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受到法律保護。按《大清律例》,「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
所以原長安守備家向張家放定後,得知長安府太爺的小舅子李公子執意要娶張金哥,就理直氣壯地質問張家,「一個女兒許幾家人家?」並尋求司法救濟,提請官府公斷。如張家堅持退定另嫁,李家在知情之下一心定娶,依律要各受七十乃至八十的杖刑,財禮也要沒收充公。不過紙面上的法律未必能嚴格兌現,張家的應對策略是,找到原在長安善才庵內出家的老熟人靜虛,向賈府遞話求助。
其暗含邏輯是,在賈府赫赫權勢面前,司法者將不得不屈從以對,在個案層面也就實現了法律對權勢的退讓。人治社會中,這一應對策略自有深厚文化性格淵源和民族心理土壤,遂成為普羅大眾下意識的通行做法。
鳳姐既貪圖三千兩銀子報酬,更迷戀權勢虛榮滋味,經不住靜虛拿話一激,「如今不管這事,張家不知道沒工夫管這事、不稀罕他的謝禮,倒像府裡連這點子手段也沒有的一般。」便即一口應承,命府中主辦文書往來的相公,假托賈璉所囑,修書一封給長安節度使雲光。雲光久承賈府之情,區區小事,樂得用法律來換人情,當然不在話下。
只是在當事人而言,區區小事委實性命攸關。在第十六回,守備家懾於雲光權勢,忍氣吞聲受了前聘之物。張金哥聞知退了前夫,自己被另許李門,竟然用一條汗巾自縊身亡。守備之子倒也是個情種,緊跟著投河赴死。
一對婚姻不由自主的青年男女,是放定還是退定,全憑父母之命,自己一點不能發聲。但他們身處當時社會,放定即已確定夫妻身份的法律觀念,早在心目中牢不可破。當彼此以夫妻身份互視,守以夫妻之禮,卻橫遭鳳姐等外力蠻橫干涉,他們所能持之抗爭的,唯余一條性命罷了。於是一個從一而終,一個不負妻義,用最為激烈的方式發出了自己的不平吶喊。
二、指使張華狀告賈璉
在第六十七回,鳳姐從興兒口中得知賈璉背著她偷取尤二姐一事,當真是越想越氣。她也當真非比尋常人物,氣到極處忽然眉頭一皺,計上心來。第六十八回專門寫她如何縝密謀算,用軟刀子一步步將尤二姐逼到了絕境。鳳姐整個算計的核心一環,就是指使尤二姐的前夫張華,跑去都察院喊冤狀告賈璉,「國孝家孝的裡頭,背旨瞞親,仗財依勢,強逼退親,停妻再娶。」
在第五十八回提及「國孝」,因宮中一位老太妃薨逝,「敕諭天下,凡有爵之家,一年內不得筵宴音樂,庶民皆三月不得婚姻。」在第六十三回提及「家孝」,說得是賈璉的叔父,寧國府名義上的家長賈敬,「吞金服砂,燒脹而歿。」
古人治家治國,孝字為本,體現在婚姻法律關係上,「居喪」構成男娶女嫁的法定延遲事由。雖然與法定禁止事由不同,居喪不會使得婚姻關係無法成立,其效力在於延遲婚姻關係的成立,但居喪嫁娶仍須受刑律制裁。何況叔父是至親,賈璉為賈敬服的是期親之喪,外加國喪之期未滿,按《大清律例》,對賈璉居喪嫁娶行為施以杖擊八十的刑罰,只會嫌輕不會嫌重。
再者,強逼退親和停妻再娶也構成犯罪,一個破壞外部婚姻關係,杖擊八十;一個破壞內部婚姻關係,杖擊九十。作個不怎麼恰當的類比,前者相當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後者相當於重婚罪。數罪並罰之下,考慮到賈璉「背旨瞞親」的主觀惡性較重,「仗財依勢」的客觀情節惡劣,直接一通亂棍打死都是有可能的。
誠然,且不說賈府位屬國戚勳貴階層,享有「八議」的法外特權,僅就其權勢的日常影響而論,對賈璉追究刑事責任也決計到不了處刑的那一步。書中非常真實地描繪了當時社會的司法狀況,即官府懼怕權貴,受人錢財替人消災,甚至不惜枉法阿附。而通過都察院斷案折射出這樣一種法制全景圖,更具有莫大的諷刺意味。
都察院是監察機構,負責「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有一定的司法權限,宗旨是「彰善癉惡,激濁揚清」。聽起來很清廉很公正,似乎專以不畏權貴為天賦使命,實則卻是天下烏鴉一般黑。
都察院坐堂問案,先收鳳姐遣人送去的三百兩銀子,後收賈珍遣人送去的二百兩銀子,毫無心理障礙地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的正主兒賈璉和賈蓉,從頭到尾不露一面,只有家僕到堂對詞。最終結案時,察院簡直成了鳳姐的傳聲筒和復讀機,鳳姐怎麼透露消息給他,他便怎麼原汁原味下判決。
按《大清律例》,「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受財枉法的,數額在八十兩以上即處以絞刑。風憲官吏身份特殊,「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身為風憲官的察院,豈會不懂法律,只因深知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運行常態,才敢知法犯法,心甘情願地讓鳳姐等權勢人物褻玩司法權力!
三、一朝被休哭向金陵
在高鄂的續書裡,鳳姐是病死的,儘管病死前在第一百十回,「王鳳姐力詘失人心」,似也暗合《聰明累》的曲辭本意。但第五回的金陵十二釵正冊中,鳳姐的命運判詞寫得分明,「一從二令三人木,哭向金陵事更哀。」
一從、二令分別代表了鳳姐人生的前兩個階段,具體指什麼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至於其人生的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階段——人木二字,系采拆字之法,合起來指稱一個「休」字。也就是說,曹雪芹的寫作本意是讓鳳姐被賈璉一紙休書逐出賈府門戶。
鳳姐是賈璉正妻。《說文》釋妻為「齊」,《白虎通》謂,「故一與之齊,終身不改。」然而,在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傳統中國社會,這一夫妻平等的理想狀態僅僅是名義上的,實質上妻的地位比之夫的地位遠遠不及。對此,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有詳細的事例和法規論證。只不過妻子比夫不足,比妾有餘,法律上為保障妻子的根本婚姻家庭地位,對丈夫休妻的行為加以了嚴格限制。
我國自唐代以來,就確立了「七出三不去」的法定休妻條件,此後宋元明清各朝代相沿襲。「七出」是從正面進行規制,即妻子有「無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等七種情形,丈夫方可休之。因在父系倫理邏輯下,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是以「無子」為七出之首。「三不去」則是從反面進行規制,即哪怕妻子犯了七出,只要有「三年之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等三種情形,丈夫也不能休妻。
按《大清律例》,「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所謂「義絕」,指夫妻恩義已絕,大致類似我國當代《婚姻法》中的「感情確已破裂」。所明顯不同的,是前者作為離婚條件帶有強制性。從這一層面來說,「七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只可惜自主權完全操於丈夫之手,妻子並無對等的反制措施,只能被動接受。
對照法律要件和法律事實,鳳姐有無淫逸和妒忌不好說,不同的觀察角度有不同的結論,但要說她無子卻是碟子裡盛水——一眼看到底。既犯了「七出」之首,又不符合「三不去」中的任一情形,所以縱然是鳳姐這等「一萬個男人都不及」的女強人,左右他人婚姻大事,肆意褻玩司法權力,風光無限機關算盡,到頭來卻還是命運由人不由己,一朝被休,哭向金陵事更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