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明清女囚的悲慘命運:去衣受杖侮辱人格!
在明清兩代,一個女人因為各種原因淪為女囚,則不但失去自由,還會受到各種極不人道刑罰,人格備受侮辱。
古代有一種使用非常廣泛的刑罰:杖刑,即通常所說的「打屁股」。明清兩代依然保持著杖刑,而且更為變態。變態在哪裡呢?如果遇到受刑者是涉嫌犯了通姦等罪行的女囚,則必須「去衣受杖」。也就是說,要脫去衣物裸體受刑。
我不清楚為什麼要這樣規定。但它的危害顯而易見。它不但給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苦,還給女囚製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貞操觀念十分濃厚的明朝和清朝,遇到這樣的情況,女囚難以承受人格侮辱,有的當場碰死,有的回了家後就自殺而亡,造成了一幕幕人間悲劇。
「去衣受杖」僅僅是針對普通老百姓嗎?非也。官員犯事,家裡的妻子和女兒同樣會受到這種人格侮辱。
明朝嘉靖年間,直浙總督胡宗憲忠心為國,抗倭有力。但由於受到嚴嵩案的牽連,被罷免一切職務,押解進京。期間,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到了清代,讓女囚裸體受杖的做法愈演愈烈。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
清代學者俞樾曾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情。
當時某地有一位年輕縣令。他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男女關係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一定要定為姦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
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
好在「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後來,這位縣令因犯了貪污罪,被判決處死。他的家產被朝廷沒收,妻子則流落為娼。許多人都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但是,真正堪稱地獄的則是監獄。而在監獄裡面受難最深的,則是女囚了。與在監獄裡受的折磨相比,在大堂之上的「去衣受杖」還真算不了什麼。
明清時代的監獄裡面,都是男女混居。女囚進入裡面,往往成為獄吏、牢子們凌辱的對象。
話又說回來,監獄裡面的黑暗,朝廷又不是不知道。而且實事求是講,古代對將婦女收進監獄,採取了較為慎重的態度。
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他犯罪一概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
對於已經關進監獄的女囚,法律也進行了保護。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姦淫女犯的,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弱奸者要處絞刑。只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法律規定不免成為一紙空文。
進了監獄的女囚命運到底如何?清朝文人李伯元寫了一部小說《活地獄》,裡面有較為詳細的描繪,深刻揭露了清朝監獄的黑暗殘酷,大家可以搜來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