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中國歷史上古代官員們如收禮則該當何罪?
導讀:「收禮罪」,即「收受禮金罪」。據媒體報道,這一罪名很可能成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條款。官員收禮,實際上就是變相受賄。早在西漢時,中國官場已嚴禁官員收禮;南北朝時期的北魏還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禮罪」, 收受禮金數額巨大的要判處死刑「大辟」……
漢代官員調動時禁收下級禮金
如接收原來屬下贈送的東西,除沒收所受禮金外,還要免職奪爵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盛世「文景之治」時期,官場「禁令」尤重反腐。漢文帝死後,漢景帝劉啟繼位的當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項官場禁令,除禁公款吃喝、禁行賕(行賄)受賄等反腐措施外,還對官員任免調動時的收禮行為作出規定。據《漢書·景帝紀》記載:「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官員職務調動時,如果接收原來屬下贈送的東西,除沒收所受禮金禮物外,還要免職奪爵,處以罰金。
劉詢是漢代帝王中反腐最嚴厲的一位皇帝,曾把踩「紅線」的御史大夫蕭望之都給免了。御史大夫的職責為「掌察百官善惡」,官員一般不敢給他送禮行賄。有人為巴結御史大夫蕭望之,於是「走夫人路線」。蕭望之本有「公車私用」的詬病,而蕭妻又愛使用蕭望之的手下辦私事。有個人在給蕭家辦私事時,有意自掏腰包添錢進去,間接將禮金送出。據《漢書·蕭望之傳》記載,這筆錢金額很大,「私所附益凡十萬三千」。結果這事被丞相手下專門負責糾察的司直繁延壽知道了,蕭望之被彈劾免職。比起劉詢,漢武帝劉徹反腐更徹底。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劉徹在地方置13州部作為監察區,分設刺史,並出台了「六條問事」明確監察官員的職責。「請托所監」、「通行貨賂」等腐敗行為,都屬「不法」,要加強檢查、監管。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禮罪」出現於北魏
且是中國古代法典上最為嚴厲的收禮罪
但到了晉代,官員收取下屬和管轄區禮金卻不違規,反而是「合法」的,這與大多數朝代「禁禮」的做法背道而馳。晉代官場甚至流行一種「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歡送老首長,迎接新領導。「送故」本來是一種禮儀,一些「門生」、「故吏」為表效忠顯孝心,給舉薦自己當官的領導饋送禮物。東漢時期「楊震卻金」的故事,就是門生王密給恩師夜送十斤黃金引發的。
早在西晉惠帝時,送迎之風已開始盛行。據《晉書·王戎傳》記載,當時「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東晉時,迎新除派車馬前去迎接,還要營造官邸府宅給新上任的官員,甚至得配齊用品;調走後,則有大筆饋贈,數目驚人,動輒以百萬計。有的官員家貧,還可優先獲得去地方做官收禮的機會,稱為「恤貧之法」。如有個叫王述的官員,當年家裡窮,於東晉成帝鹹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請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職。因在任時收禮太頻繁,多達1300次,朝中老臣王導遂派人勸他收手,王述卻說「足自當止」。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劉駿(孝武帝)當皇帝時,竟要求刺史任滿還郡時給他送禮,名為「獻奉錢」。
送故迎新所需的大量錢財和土特產,加重了民間「雜供給」負擔,導致「巧詐由生,傷農害政」。所以到南朝時,雖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對嚴格的限制,不該收的不准收,否則要遭懲罰。劉宋朝時,本為吳興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長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職。相對於南朝官場的「禮金腐敗」,主要由北方少數民族控制的北朝,則嚴格「禁禮」。北魏建國初期就對官場腐敗說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禮受賄制度。中國歷史上真正的「收禮罪」,即出現於北魏。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禮罪」出現於北魏
且是中國古代法典上最為嚴厲的收禮罪
但到了晉代,官員收取下屬和管轄區禮金卻不違規,反而是「合法」的,這與大多數朝代「禁禮」的做法背道而馳。晉代官場甚至流行一種「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歡送老首長,迎接新領導。「送故」本來是一種禮儀,一些「門生」、「故吏」為表效忠顯孝心,給舉薦自己當官的領導饋送禮物。東漢時期「楊震卻金」的故事,就是門生王密給恩師夜送十斤黃金引發的。
早在西晉惠帝時,送迎之風已開始盛行。據《晉書·王戎傳》記載,當時「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東晉時,迎新除派車馬前去迎接,還要營造官邸府宅給新上任的官員,甚至得配齊用品;調走後,則有大筆饋贈,數目驚人,動輒以百萬計。有的官員家貧,還可優先獲得去地方做官收禮的機會,稱為「恤貧之法」。如有個叫王述的官員,當年家裡窮,於東晉成帝鹹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請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職。因在任時收禮太頻繁,多達1300次,朝中老臣王導遂派人勸他收手,王述卻說「足自當止」。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劉駿(孝武帝)當皇帝時,竟要求刺史任滿還郡時給他送禮,名為「獻奉錢」。
送故迎新所需的大量錢財和土特產,加重了民間「雜供給」負擔,導致「巧詐由生,傷農害政」。所以到南朝時,雖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對嚴格的限制,不該收的不准收,否則要遭懲罰。劉宋朝時,本為吳興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長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職。相對於南朝官場的「禮金腐敗」,主要由北方少數民族控制的北朝,則嚴格「禁禮」。北魏建國初期就對官場腐敗說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禮受賄制度。中國歷史上真正的「收禮罪」,即出現於北魏。
現在的「官員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其源頭或許起自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視員)到各州,查核地方主政官員的個人財產,只要說不清來源,不是自家帶來的,都視為贓物,全部登記入冊,此即所謂「非自家所繼,悉簿為贓」。在北魏收受禮金數額巨大的,要以「收禮罪」判處死刑。據《魏書·刑法志》記載,太和五年(公元481年)舊律規定:「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什麼叫「義贓」?南宋末學者胡三省注稱:「義贓,謂人私情相饋遺,雖非乞取,亦計所受論贓。」「義贓」,與直接貪污受賄所得的「正贓」相對應。
北魏「收禮罪」的制定者是大力推行國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元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官員「班祿制」(工資制度)正式頒布實施後,孝文帝「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北魏的「收禮罪」不僅是最早明確的收禮罪,而且是中國古代法典上最為嚴厲的收禮罪。為了落實此制度,在詔令下達後,孝文帝即傚法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遣使者巡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收禮罪」的實施,反貪效果顯著。《魏書·刑法志》總結稱:「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意思是,官員們一個個都趕緊收手,行賄送禮之路幾乎斷絕。近30年最好看的長篇白話春秋讀本!人氣爆棚,百萬讀者口碑推薦,當紅歷史作家小馬連環的代表作!文壇大家余世存、天下霸唱鼎力推薦!我們正處於又一個春秋的時代!
唐朝向官員送禮行賄同樣要被處罰
《唐律》規定:官員受賄「五十匹流二千里」 行賄「罪止杖一百」
到了隋唐時期,中國官場反腐的司法條款更為規範。隋朝在建國第三年,即開皇三年(公元583年)便頒布了《開皇律》,專列《職制篇》,對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予以懲罰。唐朝繼承了隋文帝從嚴治吏的傳統,除了對受賄罪細化並加重處罰外,還對官員「收禮罪」進行了詳細的司法解釋。據《唐律疏議·職制》記載,「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即強乞取者,各與監臨罪同。」大概意思是,公職人員利用外出公幹時,接受當地所送禮金(物)的,與監臨官受賄相同;如果收取過境地官員贈送的禮金,罪減一等。如果主動索禮,則與監臨官受賄同罪。所謂監臨官,就是有監察臨視之責的主管官員,通俗說就是有工作利害關係的直接上級領導,這樣的領導受賄所定罪名就是「監臨罪」。監臨罪為「六贓罪」之一,量刑相當重。
《唐律》規定:「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從中可見,對送禮行賄的「與者」,也要懲罰,打一百大板。如果「強乞取者,准枉法論」。但是,唐朝雖有完備、嚴格的反腐制度,但因權力未能被關進「籠子」裡,官場收禮受賄現象並未杜絕。如吏治很積極的唐玄宗,其任內大貪官多多。唐玄宗寵妃楊玉環的遠房親戚楊國忠當了宰相後,大肆收禮,朝野內外向他送禮的人不絕其門,僅家中積累的上等細絹就有三千萬匹,此即《資治通鑒》裡所說的「中外餉遺輻湊,積縑至三千萬匹。」
元朝官員過生日收禮「以贓論」
《禁治察司等例》規定:「不得因生日節辰、送路洗塵,受諸人禮物」
宋朝對收受屬地官員禮金的處罰,傚法唐律,但對收取「生辰綱」這樣的「生日禮」,似乎並沒禁止,更未入罪。到了元代,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元朝破例將最容易被視為「人之常情」的生日、節日收禮行為入罪,而不再僅僅局限於以往職場上的收禮。據《元典章·台綱卷·體察》記載,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八月頒《禁治察司等例》,內有十二條,其中一條規定:「不得因生日節辰、送路洗塵,受諸人禮物,違者以贓論。」按察司是負責刑獄、按劾、巡察等事務的省級監察機構,後易名「肅政廉訪司」,所以對任職官員的廉潔要求很高,古今常見的生日禮、節日禮、接風洗塵禮,都是禁收的。
雖然收禮入罪細化到收生日禮、節日禮等,但是元朝中後期官場收禮的現象仍然氾濫。明葉子奇《草木子·雜俎篇》中記述:「元朝末年,官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惘然不知廉恥之為何物。其問人討錢,各有名目:所屬始參曰『拜見錢』,無事白要曰『撒花錢』,逢節曰『追節錢』,生辰曰『生日錢』,管事而索曰『常例錢』,送迎曰『人情錢』,勾追曰『繼發錢』,論訴曰『公事錢』。」明清兩朝反對官場腐敗可以說比以往歷朝都更加嚴厲。清朝康熙年間,由康熙皇帝提議,發起了「官員禁禮自律公約」:「自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元旦為始,不賀歲,不祝壽,不拜客,有蒙賜顧者,概不接帖……」但事實卻令人尷尬,明清官場送禮名目並不見減少。相反,送禮與收禮的「藝術」都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以書畫古玩、奇珍異寶為禮品的所謂「雅賄」,在明清時期最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