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各朝是如何處置逃兵的?
導讀:東漢末年的戰亂中,曹操集團逐漸獲取中原控制權。曹操將他軍隊中的士兵一律劃為「士籍」(或稱「士家」),戶口單列,世襲為兵。士兵家屬集中遷居到許昌一帶居住,作為人質,如果士兵有逃亡、叛降行為,就連帶處罰其家屬。士家的女子不得外嫁,只能在士家之間通婚。另外,曹操還特意制定「士亡法」。原來東漢末年的法律規定,凡是士兵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進行拷打,追究其去向。曹操覺得這樣處罰還不足以威懾士兵,在「士亡法」中規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連處死。
《三國誌·魏志·盧毓傳》記載了一件「士亡法」公佈不久後的案件。有一位婦女白氏,由父母包辦嫁給了一個士兵,才過門沒幾天,連丈夫的面都沒見過,那個士兵就因失蹤被判定為逃亡。負責審判的大理寺依據「士亡法」判處白氏死刑。上報到朝廷,門下省「賊曹」的官員盧毓引經據典加以反駁,說:「女子要經與丈夫見面同房,才成為人婦,所以《詩經》有『未見君子,我心傷悲;亦既見止,我心則夷』。而《禮記》又說,女子如果沒有在丈夫家的祖廟牌位前見過祖宗,死後要歸葬娘家,因為她還沒有成為人婦。這位白氏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法官就要判她死刑,那麼正式成婚的如何來加重處罰?法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法官只是在比附判案,那麼按照儒家經典『附從輕』,比附類推論罪應該從輕處罰。《尚書》也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白氏是經過了正式禮聘及過門的程序,可以處刑,但處死刑就過重了。」曹操聽了他的匯報,感歎說:「盧毓的意見是對的,他引經據典,使孤歎息。」白氏由此才逃得一命。
過了幾年,又發生一樁案件。曹操軍隊中的吹鼓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亡,宋金的母親、妻子以及兩個兄弟都在許昌被捕,法官上報,建議按照「士亡法」全部處死刑。當時擔任丞相府「理曹掾」(主管司法的低級官員)的高柔向曹操建議:「士兵逃亡確實是可恨,但是我覺得其中有不少人是會後悔的。我請求凡是逃亡的不要連坐誅殺他們的親屬,一來可以使敵軍宣稱我軍殘暴的宣傳破產,二來也可以誘使逃兵有歸還之心。只要按照原來的法律就足以使士兵不至於輕易逃亡,再加重處罰到連坐親屬,我以為現在的士兵見到有人逃跑的,為了躲避連坐也跟著逃亡,這樣的重刑並不能制止逃亡,恐怕還要增加逃亡。」曹操接受了他的意見,宋金的家屬都沒有被殺,並將法令修改為逃亡士兵親屬沒為官奴婢。
曹魏廢漢建國後,高柔被任命為主管審判的廷尉。有一個叫竇禮的士兵出營後失蹤,軍營以逃亡上報,請求追捕,並連坐竇禮的妻子、子女為官奴婢。竇禮的妻子每次過堂受審都連呼冤枉,可是各級官府都不予理睬。案件上報到廷尉,高柔親自審訊:「你怎麼知道丈夫沒有當逃兵?」竇禮的妻子流著眼淚說:「丈夫從小失去父母,後來奉養一位老太太當作自己母親,非常恭謹;而且他又疼愛兒女,愛撫看護,絕不是不顧室家的人。」高柔再問:「那麼你丈夫與人有仇嗎?」答:「丈夫很善良,與人無仇。」高柔追問:「你丈夫與人有錢財交易嗎?」答:「曾經借錢給同營的士兵焦子文,後來追討幾次都沒有還債。」恰好這時焦子文為了一個其他罪名關押在監,高柔立刻提審焦子文,嚴詞追問,焦子文承認是他為了賴債而殺死了竇禮。高柔派人押著焦子文到作案現場,挖出了竇禮的屍體。魏文帝曹丕下詔立即釋放竇禮的妻子和子女為平民,並且將這個案件頒發到全國司法機關,警惕竇禮這樣的冤案再發。
中國古代戰爭中,士兵都是被強制服役的農民,在大多數時代,當兵並不能帶來身份上、經濟上的明顯好處。在「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孝經》)的文化環境下,當兵要冒身體毀傷、陷己不孝的下場,也很難得到精神上的激勵。因此古代統治者為了能夠驅使士兵為自己賣命,只好嚴懲逃兵。曹魏的「士亡法」並非個案。
現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處置逃兵法律,是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軍爵律》兩條條文。一條是規定士兵每五人編為一「伍」,其中有一個士兵逃亡的,其餘四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如有戰功斬敵一顆首級可以免罰)。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大概是各國軍隊普遍實行的。另外一條規定,如果在戰場上「失蹤」,軍隊已經上報他陣亡、國家對他的後人進行了撫恤、授予爵位,可是後來查明他是在戰場上逃跑,並沒有死,就要剝奪他後人所得的撫恤及爵位。這人日後回到家鄉,就「以為隸臣」,成為國家奴隸。
商鞅變法後,秦國的士兵在戰場上斬獲敵軍一個首級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國家按照爵位來分配土地,授予種種法律上、社會生活上的特權。因此秦國軍隊總的來說士氣高漲,被孫卿子評為是戰國最強的軍隊,「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銳士」(《荀子·議兵》)。因此逃兵問題或許不那麼嚴重,處罰還不算很重。
唐律的《捕亡律》將逃兵罪名區分為已出征臨戰時的逃亡、平時鎮守駐防時的逃亡兩大類。凡是軍隊已出征上戰場,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過十五日判處絞刑。如果是在作戰時逃亡的處斬首。凡是平時鎮守駐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為止,沒有死罪。
唐末五代時期軍閥混戰,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溫(後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臉上刺上軍號(用針刺字後再塗上墨汁),在道路關口設立崗哨盤查,發現刺字的逃兵就予以處死。這個辦法迅速被各個大小軍閥採用,也被宋代繼承,士兵一律刺面,並設「逃亡之法」。刺面的禁軍逃亡,滿一日處斬首。北宋仁宗改為逃亡滿三日,斬首。北宋神宗王安石變法期間改為逃亡滿七日,處斬首。這個法律一直維持到南宋滅亡,只不過各代皇帝往往下詔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律繼承了唐律將逃兵罪一分為二的立法原則,但不採用按照逃亡日期來定罪量刑。《兵律·軍政》規定,軍官軍人出征時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軍繼續出征;再犯者處絞刑。而各地駐防軍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繼續服役;再犯杖一百,發往邊遠地區充軍服役;三犯處絞刑。
清律沿襲了明律的規定,只是將兩種逃兵罪名的絞刑都改為「絞監候」(監禁等待秋審最後決定是否執行絞刑)。可是在後來的清代條例裡,卻不分出征、駐防,只要是「在營」的將士逃亡的,一律加重為斬立決(不經秋審報朝廷核准後立即執行死刑)。在戰爭結束前自首的,發遣到各省駐防八旗為奴;戰爭結束後才自首的仍然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