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反腐敗歷史:最早的收禮罪起源於北魏
「收禮罪」,即「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很可能成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條款。官員收禮,實際上就是變向受賄。早在西漢時,中國官場便禁官員收禮;南北朝時期的北魏還出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收禮罪」……
晉代收下屬的禮「合法」
有個叫王述的官員,收禮多達1300次,朝中老臣王導遂派人勸他收手,王述卻說「足自當止」
漢代官員調動時禁收下級禮金。漢景帝劉啟繼位的當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項官場禁令,包括官員職務調動時,如果接收屬下贈送的東西,除沒收所受禮金禮物外,還要免職奪爵,處以罰金二斤。
但到了晉代,官員受取下屬和管轄區禮金卻不違規,反而是「合法」的,這與大多數朝代「禁禮」的做法背道而馳。晉代官場甚至流行一種「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歡送老首長,迎接新領導。
「送故」本來是一種禮儀,一些「門生」、「故吏」為表效忠,顯孝心,給舉薦自己當官的領導饋送禮物。東漢時期「楊震卻金」故事,就是門生王密給恩師夜送十斤黃金引發的。
早在西晉惠帝時,送迎之風已開始盛行,「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東晉時,迎新除派車馬前去迎接,還要營造官邸府宅給新上任官員,甚至得配齊用品;調走後,則有大筆饋贈,數目驚人,動輒以百萬計。有的官員家貧,還可優先獲得去地方做官收禮的機會,稱為「恤貧之法」。
有個叫王述的官員,當年家裡窮,於東晉成帝鹹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請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職。因在任收禮太頻繁,多達1300次,朝中老臣王導遂派人勸他收手,王述卻說「足自當止」(收夠了,自然就停了)。
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劉駿(孝武帝)當皇帝時,竟要求刺史任滿還郡時給他送禮,名為「獻奉錢」。
「官員財產申報登記制度」或源於北魏
朝廷派中央巡視員到各地查主政官員的個人財產,只要說不清來源,不是自家帶來的,都視為贓物,全部登記入冊
到南朝時,雖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對嚴格的限制,不該收的不准收,否則懲罰。劉宋朝時,本為吳興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長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職。
相對於南朝官場的「禮金腐敗」,主要由北方少數民族控制的北朝,則嚴格「禁禮」。 北魏建國初期就對官場腐敗說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禮受賄制度。中國歷史上真正的「收禮罪」,即出現於北魏。
現在「官員財產申報登記制度」,其源頭或許起自北魏。明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視員)到各州,查核地方主政官員的個人財產,只要說不清來源,不是自家帶來的,都視為贓物,全部登記入冊,此即所謂「非自家所繼,悉簿為贓」。在北魏收受禮金數額巨大的,可以「收禮罪」判處死刑。據《魏書·刑法志》記載,太和五年(公元481年)舊律規定:「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
什麼叫「義贓」?南宋末學者胡三省注稱:「義贓,謂人私情相饋遺,雖非乞取,亦計所受論贓。」「義贓」,與直接貪污受賄所得的「正贓」相對應。
大力推行國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元宏,地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官員「班祿制」(工資制度)正式頒布實施後,孝文帝「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北魏的「收禮罪」不僅最早明確的收禮罪,而且是中國古代法典上最為嚴厲的收禮罪。為了落實此制度,在詔令下達後,孝文帝即傚法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遣使者巡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
「收禮罪」的實施,反貪效果顯著。《魏書·刑法志》總結稱:「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意思是,官員們一個個都趕緊收手,行賄送禮之路幾乎斷絕。
唐朝有完備的反腐制度
因權力未能被關進「籠子」裡,官場收禮受賄現象並未杜絕;楊國忠家中積累的上等細絹竟有3000萬匹
到了隋唐時期,中國官場反腐的司法條款更為規範。唐朝繼承了隋文帝從嚴治吏的傳統,對官員「收禮罪」進行了詳細的司法解釋。
據《唐律疏議·職制》,公職人員利用外出公幹時,接受當地所送禮金(物)的,與監臨官受賄相同;如果收取過境地官員贈送的禮金,罪減一等。如果主動索禮,則與監臨官受賄同罪。所謂監臨官,就是有監察臨視之責的主管官員,通俗說就有工作厲害關係的直接上級領導,這樣的領導受賄所定罪名就是「監臨罪」。監臨罪為「六贓罪」之一,量刑比較重。
但是,唐朝雖有完備、嚴格的反腐制度,但因權力未能被關進「籠子」裡,官場收禮受賄現象並未杜絕。如吏治很積極的唐玄宗,其任內大貪官多多。楊玉環的遠房親戚楊國忠當了宰相後,大肆收禮,家中積累的上等細絹竟有3000萬匹。
宋朝對收受屬地官員禮金的處罰,傚法唐律,但對收取「生辰綱」這樣的「生日禮」,似乎並沒禁止,更未入罪。元代更為嚴厲,將最容易被視為「人之常情」的生日、節日收禮也入罪。但是元朝中後期官場收禮的現象仍然氾濫。
明清兩朝反對官場腐敗可以說比以往歷朝都更加嚴厲。但事實卻令人尷尬,明清官場送禮名目並不見減少。相反,送禮與收禮的「藝術」都達到爐火純青的地步,以書畫古玩、奇珍異寶為禮品的所謂「雅賄」,在明清時期最為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