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離婚率低的真正原因:離婚制度也講好聚好散
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
自周朝開始,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夫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
到了唐宋時期,夫權意識不斷強化,在相關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過在夫逃亡時,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由於兩人個性不合,經常衝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在離婚書末尾,有的註明給女方贍養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
從唐人出具的「放妻書」來看,類似於我們今天所說的「協議離婚」,盡量好聚好散。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
據《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里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飢餓的父親,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飢餓,非常憤怒,執意休妻,妻子不服,於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於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後。由於孝親重於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七出,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從其內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並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於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於優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於任意被夫家拋棄的命運。
七出和七去的內容
七出一詞要到唐代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則完全源自於漢代記載於《大戴禮記》的「七去」,又稱作「七棄」。七去的內容如下:
一、「不順父母」,二、「無子」,三、「淫」,四、「妒」,五、「有惡疾」,六、「口多言」,七、「竊盜」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
《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的條文。東漢的馮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評。宋代以後,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
至於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
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輕言離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鳴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現在婚姻的締結、維持上,也限制了離婚趨勢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