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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歷史上的男子們「艷福」到底有多深?

2016年07月15日 野史秘聞 暫無評論 閱讀 107 次

  導讀:「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禮記》所記的這段文字,大概是古代帝王后宮有文字可查的最早的「標準配置」了。實際上,帝王們擁有的特權之一,就是與他相中的女子有絕對性交自由,所以,歷朝歷代的皇帝可以「幸」多少女人,「幸」過多少女人,誰也不說准,「第一男人」並不按標準配置執行的。即便中國古代婚姻史專家陳鵬,在世時翻破了二十四史,閱盡了筆記野述,最後得出的也是模糊結論,「多者萬計,少者逾千」,沒有確數。

  在大家的印象中,過去,不只帝王荒淫,可以與除妻子以外的N個女人發生性關係,即便是非帝王男子,也是可以討幾房老婆的。如大家津津樂道的「五日之御」:五天一個循環,夜夜有不同女人陪睡;晉時權貴石崇,家蓄美女數千,供其與朋友淫樂享受;《金瓶梅》的主人公西門慶,整日花天酒地,潘金蓮、李瓶兒、春梅這些妖艷女子輪著玩······似乎,中國古代男子都是幸福的男人,至少性滿足程度上比現在男人好。大概因為這個印象,不少男士後悔沒有生在漢、唐,至少從我的同事、朋友口中,我就聽到過這樣的說法,「要像古代男子,允許娶幾個老婆多好?」

  過去男子當真如此快活麼,妻妾成群,可以由著性子與異性發生關係?答曰:否。中國古代男子的性行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使是諸侯,納妾的數量也有規定,「五日之御」只是諸侯的特例,特權。《春秋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即此「諸侯一娶九女」說法的原始出處。從這裡可以知道,諸侯一下子就能娶到九個女子,是沾了原配的光。原配娶來時,兩個「媵」(小妻)會跟她一起過來,而「媵」又有兩個陪嫁女。這樣原配與兩個「媵」,加上各自己所帶的陪嫁女,就是九個女人了。

  這是諸侯的「艷福」,其他男子可遇不到這樣的美事。雖然有「一夫多妾」的說法,但一般官員想多納個妾也非易事,「庶人」則乾脆禁止納妾。漢蔡邕所著的《獨斷》稱,「卿大夫一妻二妾」,除非有特殊貢獻,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在一樣,是一夫一妻制。即使夠格納妾,也不是一生隨時都可以娶的。明朝,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減了一多半,「額妾四人」,一生一般就是一次,除非無後,才可擇二次。

  過去男子當真如此快活麼,妻妾成群,可以由著性子與異性發生關係?答曰:否。中國古代男子的性行為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使是諸侯,納妾的數量也有規定,「五日之御」只是諸侯的特例,特權。《春秋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即此「諸侯一娶九女」說法的原始出處。從這裡可以知道,諸侯一下子就能娶到九個女子,是沾了原配的光。原配娶來時,兩個「媵」(小妻)會跟她一起過來,而「媵」又有兩個陪嫁女。這樣原配與兩個「媵」,加上各自己所帶的陪嫁女,就是九個女人了。

  這是諸侯的「艷福」,其他男子可遇不到這樣的美事。雖然有「一夫多妾」的說法,但一般官員想多納個妾也非易事,「庶人」則乾脆禁止納妾。漢蔡邕所著的《獨斷》稱,「卿大夫一妻二妾」,除非有特殊貢獻,才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在一樣,是一夫一妻制。即使夠格納妾,也不是一生隨時都可以娶的。明朝,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減了一多半,「額妾四人」,一生一般就是一次,除非無後,才可擇二次。

  元朝大概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明文規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妾的朝代。《元史·良吏》(列傳第七十八))記的第一個「良吏」叫譚澄,是元世祖忽必烈當政時主管農業部門的高級官員,「入為司農少卿,俄出為京兆總管」。所謂「良吏」,用今天的話是「心繫人民的好官」。譚之所以得到老百姓的尊敬,他不只真心實意在幫助農民兄弟解決溫飽問題,還為他們的香火著想,斗膽上書允許庶人納妾。《元史》是這樣記載的,「(譚澄)建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宜令民年四十無子聽取妾,以為宗祀計。』朝廷從之,遂著為令。」如果不是譚澄上書忽必烈,元朝的普通男人一輩子恐怕都別想有討妾之艷福。

  明朝,與漢、唐一樣,是中國歷史上性觀念較為開放的朝代,比宋、元時期寬鬆多了。但是,雖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淫無度,但對民間的男女關係控制則從緊,庶人娶妾也是不許的,「仿元制」。嘉靖三十一有例,「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如果敢偷偷納妾,則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40大鞭:「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婢女可以和男主人發生性關係,這似乎成了中國古代家庭裡的一條「潛規則」。而中國古代男子也當然地把婢女當成自己,除妻、妾之外的洩慾工具。如《紅夢林》第六回中,「賈寶玉初試雲雨情」,對像即是婢女襲人,「寶玉亦素喜襲人柔媚嬌俏,遂強襲人同領警幻所訓雲雨之事.襲人素知賈母已將自己與了寶玉的,今便如此,亦不為越禮,遂和寶玉偷試一番,幸得無人撞見。」連襲人自己都覺得給寶二爺「試試」,是正常的。實際上,男主人與婢女發生性關係並不是隨便來的,同樣受到限制,有的甚至因此被處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洛山分校歷史系教授姚平在其所著《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一書中記述,在唐代,男主人與婢女發生性關係很普通,甚至有官員攜寵婢在辦公室過夜,真是風流瀟灑。但也有代價,《唐會要》記載,「開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張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隨。」張黔牟帶著婢女一起值班,受了處分,「合判官一任,當徒一年」。

  婢女,讓中國古代男子滿足性慾的層次豐富了,但與納妾一樣,也不是什麼樣男子都能蓄婢女的。明朝萬曆年間,鑒於普通人家蓄養奴婢現象出現較多,民風日下,左都御史吳時來申明律例六條,其中第一條是,「庶人之家不許存養奴婢」,「潛規則」對普遍男子是行不通。那麼,不准納妾、蓄婢,普通男子「包二奶」、嫖娼總可以吧?也不盡然。「包二奶」應該是一個時尚的現代詞,實際上,在中國歷史上「包二奶」現象一直存在,一直不絕,並不是現代男子的創造發明。妻與妾在家庭地位上有明顯區別,但都是合法婚姻之內的,有婚姻關係。而「二奶」就不同,是不能作為丈夫家裡人的,僅僅是「性夥伴」,是性的關係,說白了,就是單一滿足男子性慾的女人。

  在唐朝,「包二奶」有一個專有名詞,叫「置別宅婦」,自然「別宅婦」就是古代的「二奶」啦。當「別宅婦」,在唐朝不算出嫁,所以「別宅婦」都屬未婚女性,即便生了小孩,也不能改變身份。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唐史專家黃正建認為,「別宅婦」往往就是「別第妓人,或「外婦」,養「別宅婦」即近於養妓。一般情況下,男人在外地謀事,長期遠離妻妾,才會置「別宅婦」;還有一種是妻、妾容不下丈夫再討一房女人,只好安置在外面。如唐初禮部尚書任瑰「包二奶」就是不得已的事情。唐人張鷟所著的以記述隋唐兩代朝野逸聞為主的筆記小說《朝野僉載》中,有一個任瑰置「別宅婦」的故事:

  初,兵部尚書任瑰敕賜宮女二人,皆國色。妻妒,爛二女頭髮禿盡。太宗聞之,令上宮繼金壺瓶酒賜之,云:「飲之立死。瑰三品,合置姬媵。爾後不妒,不須飲;若妒,即飲之。」柳氏拜敕訖,曰:「妾與瑰結髮夫妻,俱出微賤,更相輔翼,遂致榮官。瑰今多內嬖,誠不如死。」飲盡而臥。然實非鴆也,巨夜半睡醒。帝謂瑰日:「其性如此,朕亦當畏之。」因詔二女令別宅安置。從上面可以知道,任瑰「包二奶」是因為怕老婆,連李世民的「毒酒」都敢喝下肚子,任瑰把敕賜的二個宮女帶回家,不是找麻煩麼,只好重新找房子,另外安置。順便說一下,給婦人所住的「外宅」或買房,或租房,或借房,這與今天有錢的大款可以購一處房子給「二奶」,有權的官員可以把情婦養在高檔賓館的長包房裡,極為相似。

  唐玄宗時期,別宅婦曾一度被禁。《唐會要》(卷41)記載:「開元三年二月敕:『禁別宅婦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貶遠惡處,婦人配人掖庭』。」李適當皇帝時,翰林學士吳通玄娶宗室女為外婦(「別宅婦」),還作為一大罪狀,被人告到李適面前。可見,有權有勢的唐代男人「包二奶」,也是要小心謹慎的。一直到唐朝後期,男人置「別宅婦」才放開,官方是睜一眼閉一眼。自然,置「別宅婦」非一般男子所能為。嫖娼大概是古代男子尋歡找刺激的一條捷徑,但有賊心有賊膽,還得銀子。可見,嫖娼也不是什麼人都能消費。過去生產力低下,物質匱乏,一般男子連飯都吃不飽,如何去逛妓院?雖然沒有規定庶人不可逛妓院,實際是禁了庶人的消費權限,妓院事實上還是為有經濟基礎的「成功男士」所開。那麼,達官貴人是不是就可以隨心所欲呢?從史上看,有的朝代可以,有的則不可以。如當唐朝,官員嫖娼並不犯過,但到了宋、元兩朝就不行了,官員是不能狎妓的,妓女向官員提供性服務,要被罰款。

  但是,人欲難禁。雖然古代官府對男子的性行為有種種限制,但不少人以「妻妾之禮廢,則姦淫之兆興」為由,想方設法遊說上層,挖空心思娶妾、蓄婢、置別室婦、嫖娼,和現在不少大款私包二奶、官員暗養情婦一樣。如明代,雖然規定庶人之家不得存養奴婢,但民間還是以找「幫工」等理由蓄留之,和現在有人把「二奶」稱為「女秘書」如出一轍。而在明後期,據陳鵬考證,不少男子登科及第後,多易號納妾,時有「換個號,娶個小」一說。另外,在程朱理學盛行的宋朝某一時期,一向重男輕女的民間,竟然是重女輕男,以生女孩為榮。原因是女孩長大了,給大戶人家老爺做妾,可以賺一大筆財禮錢。

  中國古代男子「艷福」到底有多深?看了上面的文字該明瞭了吧。說到底,「艷福」是留給極少數特權男子的,此外的人只是想得美。呵呵,古今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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