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官員任期滿時須搬出官捨
異地任官,國家提供住房
自秦漢起,各級官員均由國家任命,無論是各地賢能被徵召或舉薦到中央當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當官,大多存在有異地仕宦解決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國家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大約也就在秦漢之際逐漸趨向制度化。
再看《漢書》卷九十三記,侍中董賢為邀漢哀帝寵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與老婆團聚,於是哀帝特許董賢的妻子搬進他在宮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捨」。根據這一條史料,可知至遲到西漢後期,官吏家屬可以隨居機關住房(官寺捨),已經是普遍現象了。《宋書》卷四十一記宋武帝生於「丹徒官捨」,其父劉翹時任晉陵郡功曹;《宋史•孝宗紀》記宋孝宗「生於秀州青杉之官捨」,其父趙子時在秀州居官;《成都文類》記司馬光生於郫縣官廨,其父時任該縣縣尉。《曲洧舊聞》卷三記,歐陽修也是其父親任綿州司戶參軍時「生於司戶官捨」的,後人還把這個住宅改為「六一堂」(歐陽修號六一居士),以志紀念。
居住官捨不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種政治待遇。《事實類苑》卷十一記,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敵迫害,被貶為衡州司馬。衡州府向來不給這種徒有虛名、實受監管者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眾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敵又趕快把他遷到雷州,並終於達到令他鬱憤而卒的目的。蘇東坡的弟弟蘇轍也曾被政敵章惇貶到雷州,「不許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得知,嚴令州府究治膽敢借房給管制分子居住的民眾。後來章也被貶到雷州,碰巧亦向這個人求租房子,對方心有餘悸地答覆他:「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賓退錄》卷八)此為政治鬥爭之激烈在住房問題上的反映,也說明雖然稱官,卻並非人人都可住官捨的。
《溫公詩話》記北宋鮑當任河南府法曹時,河南知府「薛(映)嘗暑月訪其廨捨,(鮑)當方露頂,狼狽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說像鮑當這種處長一級(曹官)的官員,也有坐落在衙署內的住宅。因為是私人生活空間,又值盛夏季節,所以沒戴官帽,恐怕還是半赤膊狀態,所以當上司突然來訪時顯得很狼狽。
而像上述寇准、蘇轍這些人在當時的境遇,雖然名義上的級別比鮑的曹官還高一些(司馬為知府的佐官),但實際上是到此接受管制的。所以,無緣住在「內衙」。反之,也有主動放棄這種榮耀的,如東晉羅含任州府別駕,「以廨捨喧擾,於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織葦為席而居」(《晉書》卷九十二)。此人名列《文苑傳》,看來是希望在業餘時間有一個可以讀書寫作的安靜環境。
官多房少,建房、買房,居住形式多元化
《後漢書》卷二十七記,張湛官拜太中大夫,「稱疾不朝,居中東門候捨」。張湛以秩二千石的高級官員,不住官捨而自降住房標準,搬到候捨去,其表面理由是請長病假不理事,所以不該居住官舍。但進一層推度,則應是京師官捨緊張,不如自己識相。
總之,隨著中央官制的不斷擴張,京朝官住房辦法的改革,勢在必行。
對於大多數京朝官而言,衙與捨的分開就意味著向攜眷免費居住官捨之傳統告別,居住形式的多元化由此呈現。像柳宗元出生在長安祖屋而自有老窩可居,當然再方便不過。若甘願打光棍,則官署裡仍有單身宿舍可住。《唐語林》記「趙歷祠部郎,同捨多以祠曹為目」,此「同捨」即含有同住一個宿舍的意思。
退休離任,必須搬出官捨
「屋宇並官所造」,其性質自然是「官捨」了。若從所有制關係上考察,分佈在長安居民區裡的京朝官住宅中,還有不少與之同類的情況,就是皇帝為表示對大臣關懷,特賜一部分高級官員攜眷入住產業屬國有的宅第,一般情況下又隨居者的調任、貶謫或告老還鄉而收回。《大唐新語》卷三記,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請退休,一旦獲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就是馬上退還官舍,搬進其他房子。
當然,以「賜第」形式化官為私的也有,不過因改朝換代或獲罪受處等原因,亦難保永業。如安祿山得志時,玄宗曾「敕於親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給他進京朝見時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沒收了。
唐朝一般不為京官提供免費住房的做法,基本上為以後歷朝所繼承,其中尤以宋朝最「慳」。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設有樓店務(後改名店宅務)作為主管國有房產和邸店的行政部門,負責出租及修造事宜,相當於近世的房管局。官員在京都任職而又無私第的,皆僦屋而居,雖宰執大臣亦然。屢從太祖、太宗出征的老將劉福「既貴,諸子嘗勸起大第。福怒曰:『我受祿厚,足以僦舍以庇……』」結果等他死後,子孫們竟無私宅可居(《宋史》卷二七五)。楊礪官居樞密副使,照樣借住樓店務的房子,死後,宋真宗登門悼念,才發現其「僦舍委巷中,乘輿不能進」(《宋史》卷二八七)。
不過,能免費住進「兩府八位」的畢竟沒有幾個,中下級官員還得「僦舍而居」。所以,先後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職的江休復曾抱怨說:「望月初請料錢(即月薪),覺日月長;到月終供房錢,覺日月短」(《江鄰幾雜誌》),可知房租是按月繳納的,對比收入,「恩格爾係數」也不低。而且在《宋史•食貸志》等載籍裡,還不時見到有關「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的爭論。
調任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
《玉堂叢語》卷二記,謝鐸任南京國子監祭酒時,把這些錢全積攥起來,「買官廨三十餘區,居學官以省僦值」。就是把原先國家租借給學官們的住宅一次性買斷,使其所有權關係從國有變為機關所有,專供在本機關任職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錢。仔細推敲起來,用來買斷產權的這些工食銀,原來該按月分給各人的,謝鐸的這一做法,從長遠看是為後人辦好事,從眼前看卻是讓現任者吃虧了,因為房子屬機關所有,一旦調任或退休,還得退還。
相比之下,以禮部右侍郎兼北京國子監祭酒的林瀚,其做法更令人服帖。他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為機關蓋住房,為眾人謀福利。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內的一應傢俱雜物亦由機關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縣署為個案,據《海瑞集·興革條例》載,知縣的傢俱雜用有六十三種二百餘件,縣丞、主簿等有六十種,典史僅十九種。
洪武時,黃州府有個同知安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員向按察司檢舉,按察司又向中央匯報。朱元璋得知後,為安貞開脫,說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貞若另遷他官,一樣也帶不走」。據此可知,官員調任或退休時,所有傢俱雜用,都要按清單歸還。
《萍洲可談》述,王安石從出判江寧府任上自請退休,夫人吳氏把官捨裡一張躺習慣的籐床帶回了家。王安石知道吳夫人「好潔成癖」,自己則以邋遢與她「每不相合」,於是「跣足登床,偃臥良久。吳(夫人)望見,即命送還」。由此可知,官員搬出公房時不得帶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歷代的規矩,即使貴為宰相,亦不得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