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是如何發工資的?
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的故事,提出了古代官員職務收入及其結構的懸疑
東晉義熙元年(405)冬天,大詩人陶淵明辭去了他仕途生活中的最後一任官職——彭澤縣縣令。有關這次辭職的經過,蕭統的《陶淵明傳》敘述最詳:
歲終,會郡遣督郵至。縣吏請曰:「應束帶見之。」淵明歎曰:「我豈能為五斗米折腰向鄉里小兒!」即日解綬去職,賦《歸去來》。
這故事的緣起,很像劉備在安喜縣尉任上的遭遇,不過劉備臨走前痛毆督郵,洩了怨氣,而陶令只擅吟詩,不會打人,便來個君子動口不動手,留下一句「豈能為五斗米折腰」的千古名言。也正是這句話,後來成為教授們爭論不休的課題。有人認為此言應當做「不能對五斗米道下腰鞠躬」解,也有人釋成「不能為求一飽之故折腰」。最佔上風的觀點,則是將五斗米解釋為陶淵明的職務收入。但也有質疑的:要說陶令的年薪或月薪僅五斗米,自然不可能;即便是日薪吧,似乎也對不上號。一天五斗米,一月就是十五斛,一年才一百八十斛,而考之晉朝制度,縣令的年薪應是四百斛,怎麼會相差二百二十斛呢?該不會被管財務的主簿貪污了吧?
這個懸疑,恰好為我們瞭解一些古代官員職務收入及其結構方面的常識,提供了一個由頭。
西漢時官吏的俸祿實行年薪制,全發糧食,每年領取糧食的重量,就是他們的品秩,於是就有萬石、二千石、六百石等種種名目,像劉備擔任過的縣尉這一級,最低年薪是一百石。從東漢開始,俸祿的形式有了改變,統稱為石,實際上是發一部分糧食,發一部分現錢。這個辦法頗受官員們歡迎,因為在此之前,官員要用現錢的話,得設法把糧食賣掉或用以交換其他物品,到底麻煩一些。陶淵明的那個引起爭議的五斗米,其實也同這種錢谷搭配的俸祿結構有關。按照《晉百官注》記載,當時縣令的年薪是四百斛,按月發放,每月米十五斛,錢二千五。十五斛米除以每月三十天,恰好是五斗米。古今量器不同,五斗米究竟值多少,需要有個比較。《梁書·何胤傳》上記何胤自稱,「吾年已五十七,月食四斗米不盡」。可知陶縣長一天的俸米,可供一個年近六旬者食用一月。如果當時政府也要求大家搞「一日捐」的話,那麼五斗米外還應加上現錢八十三文,無論怎麼講,這份收入不算是太低。
其實再深究起來,陶令的職務收入還不止這筆由錢谷合成的年薪。從晉代開始,政府又推行品官占田制,即官員可根據品級高低,向國家領取一塊田地,所有權屬國家,田里的收穫歸個人,簡稱占田,實際上也是職務收入的一部分。據蕭統《陶淵明傳》上講,陶令的占田是三頃,他想全種上可以釀酒的秫(糯米),道是「吾常得醉於酒足矣」!可是縣令太太不同意,「固請種粳(大米)」。夫妻坐下來商量生產計畫,最後決定「乃使二頃五十畝種秫,五十畝種粳」。當然,這種田的事是「悉令吏種」,用不著陶令自己去打赤腳下田的。據其《歸去來辭序》自述,在辭官之前,他曾「猶望一稔」,意思是等占田里穀物熟了,全收下來再走吧。誰知武昌傳來了他妹妹病故的消息,這才下決心趕快開路。照筆者揣測,「猶望一稔」倒更像是他太太的意見,眼看稻米長在田里沒法帶走,豈不可惜?而妹妹的噩耗,則正好替他動員太太立即走路提供了借口。
田地、糧食、現錢三位一體的俸祿制度一直持續到唐代,碰到陶淵明這種中途去職換人的情況,田里的收成究竟如何分配呢?據《南史· 循吏列傳》介紹,最初的辦法是同谷錢的年薪制配套,田里的收入也以年度為發放單位,芒種日以後去職的,收入歸己,在此之前去職的,收入歸後任。有個襄垣縣令叫阮長之,將離任時,後任還沒有趕到,遂「於芒種前一日解印綬」,以便後任名正言順地得到這份收入。這是品德高尚的表現,所以被史官記載進《南史》中。然而這樣一來,不只會造成縣政府裡有一個權力真空的過渡階段,還有不少移交手續方面的麻煩,所以自宋文帝「元嘉末(453)改此科,計月分祿」,就是包括田地收入在內,官俸都從年薪制改為月薪制。不過照筆者想來,田里的穀物不是每月一熟的,不見得去任官員俟秋收後再專程前來割禾折算。「計月分祿」的辦法,大概就是估算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產量,再由後任按時間為計算單位,以實物或現金折算給前任帶走。
種田是「靠天吃飯」,所以這種產量估算,不免像現代人做糧食期貨一樣,是帶點風險的,再加上由此引發的其他各種弊端,因此自唐代起,地方官員的職務收入中的穀物部分又從月薪制改回到年薪制。當時配給官員的公田叫職分田,像陶淵明這一級七品縣令,依然是占田三頃,但規定不能再「使吏耕種」,即平調機關吏役的勞動力,而是出租給他人,無論收成好壞,都照事先約定的數額收租。為控制官員倚勢盤剝,中央明文限定地租每畝「無過六斗」,並嚴禁租糧之外加征桑課(《唐會要·內外官職田》)。對於前後任交接換班的問題,據《封氏聞見記》載,是以端午日為標誌,「五月五日以前到者,得職田米」。該書又稱,濠州刺史高利奉旨調任楚州,為了讓前任得到那份職田米,故意在上任途中隨處耽擱,拖過端午後才去接印,「士論稱之」。這行為與南朝時的阮長之差不多,都是實行年薪制的情況下出現的佳話。與此同時,在京師供職的官員仍然按月領俸,其中「基本工資」部分依官品分等,還有一些雜色名目的補貼則與職務掛鉤。
宋代官俸中現金比例有限,蘇東坡貶謫黃州期間所支俸祿,竟有一堆官辦第三產業賣酒後退還的包裝袋
從北宋起,由於職分田取消,不再存在計算田地收入之類的麻煩,實行了多年的年薪制也改回到月薪制。依《燕翼詒謀錄》披露,宋朝建國初期的官員俸入都很低,縣令的月薪不滿十貫(每貫一千文錢),其中還搭配一部分茶葉、鹽、酒等一批實物折算。到了真宗景德三年(1006),有過一次「普調」,其中縣尉的月薪由三貫五百七十加到五貫五百九十。《夢溪筆談》記有一則故事:一位縣尉剛剛上任,有個舉人寫信給他哭窮,要求資助點糧食。縣尉作詩答曰:「五貫五百九十俸,省錢請作足錢用。妻兒尚未厭糟糠,僮僕豈免遭饑凍?贖典贖解不曾休,吃酒吃肉何曾夢?為報江南癡秀才,更來謁索覓甚甕。」
所謂「省錢」,指不足一貫之數的五百九十文錢也要當一貫使用。對比當時的物價看看呢?《續資治通鑒長編》記熙寧七年(1074)時官賣糧價,是「上等粳米每石為錢一千,中等粳米每斗為錢八十五文」。假定這位主管一方治安的縣尉要供養家屬十口,外加幾個僕役的口糧,以平均每人月食五斗計,差不多就要把他的不足六貫的月薪花完了。當然這僅是「正俸」,此外尚有廚料(飯貼)、茶湯(飲料費)、薪炭(取暖費)等各種名目的補貼,但一家人的開銷決不只買米一項,如周密《浩然齋雅談》錄一絕句:「小小園林矮矮屋,一月房錢一貫足。」假定這位縣尉租賃這麼一套住宅,又得費去其月薪近五分之一。因此儘管不至於落到妻兒吃糠、僮僕挨餓、衣物押在當鋪裡沒錢取回的窘狀,但肯定不能同陶淵明的「五斗米」相提並論。
再借有關史料分析,北宋一直為「錢荒」問題所困擾,官員薪水中的現金部分還是有限。蘇東坡《初到黃州》詩云:「只慚無補絲毫事,尚費官家壓酒囊。」自註:「檢校官例,折支多得退酒袋。」原來當時各級政府為增加機關收入,多大辦釀酒廠、釀醋坊之類的第三產業,於是賣酒後退還的包裝品也成了工資的「折實」,就好比現在的西裝廠用西裝折算年終獎發給員工一樣。像蘇東坡這類被貶到地方安置的管制分子,恐怕還特別要受欺負。看他在《與秦太虛書》中自述:「初到黃州,凜入既絕,人口不少,私甚猶之。但痛自節儉,日用不過百五十錢,每月朔後取四千五百錢,分為三十塊,掛屋樑,每平旦以畫叉挑取一塊,即藏去叉,仍以大竹筒別貯。」由此估算,其每月領得薪水中的現金還不到「五貫五百九十俸」。
因為錢少,所以就格外珍惜。當時官員的月俸是到任後發給,估計只要趕在月底前報到,就可支全薪。《夢溪筆談》記有這樣一件事:信州杉溪驛捨(官辦招待所)牆壁上,有一篇數百字的「自述」,作者是一位少婦,自言是一個縣級或副縣級官員的兒媳婦,公公為早拿一個月的月俸,竟不顧媳婦分娩才三天,催著全家跟他趕路上任。現在自己病倒在杉溪驛內,眼看快要死了,特留下遺書在壁上,要讓過往住宿的人都知道真相。據沈括記憶,這個州縣小官姓鹿,名字忘記了,但讀過這篇控訴的人,都特地去驛後憑弔這位少婦的墳墓,並題詩痛罵鹿某,牆壁上都寫滿了。
一個進士出身的縣級官員只有如此微薄的收入,在其之下的又何以堪呢?據《夢溪筆談》記,舊制,凡剛入仕途的低級官吏,都先入三班奉職,月薪是七百文錢,再加驛站供給的半斤羊肉,憑驛券領取。大中祥符年間(1008—1016),有人在驛捨題了一首詩:「三班奉職實堪悲,卑賤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錢何日富,半斤羊肉幾時肥?」這番牢騷上達天聽後,皇上感歎:「這樣下去怎麼能夠要求他們做清廉的官吏呢?」於是為全國官吏加了一次薪水。不過由於底數不高,上調的幅度也就有限。宋室南渡後,官員俸祿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瞿宣穎先生輯《中國社會史料叢鈔》引黃庶《伐檀集·自序》云:「歷佐一府三州皆為從事,月稟於官,粟麥常兩斛,錢常七千。洪(邁)容齋謂,今之簿、尉蓋七八倍於此,若兩斛七千只可祿一書吏小校。」不過很可能那時的物價漲幅也相當大。
光看品級官俸,清代「公務員」的薪水遠遠不及漢唐,但隱藏在「養廉」名義後的巧取豪奪和隱性收入,足可保證工資基本不用
到了明代,又發生了大轉彎,官員的俸祿遠比宋元低微,並且是米鈔(紙幣)搭配,縣太爺年俸為九十石,丞、簿、學官等由七十八石到六十六石不等,未入流的雜職才三十六石,其中十之七八給米,現鈔才十之二三,雜職則全部給米。米和鈔怎樣折價呢?據《大明會典》載是一石折鈔二十貫。《典故記聞》又說到了宣德九年(1434)時,禮部尚書胡濴兼管戶部事,為節流而在官俸上動腦筋,提出以每石折十貫發鈔,少師蹇義與之爭論,最後折中為十五貫,「自是小官不足者多矣」(《典故記聞》卷十)。其後通貨膨脹,鈔價日賤,又以布折米,比價是一匹布折二百貫。江南織布業發展極快,布價又跌,一匹布才折銀三分。州縣衙門官員可以明份賬從國家那裡拿到幾多「俸祿」,讀者可以自己去計算了。在有關「清官」的描寫中,人們驚奇地發現這類大老爺往往連割幾斤肉打打牙祭也要斤斤計較。確實,明朝的州縣小官倘不生出第三隻手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的話,幾乎就是窮光蛋了。
走過了明代這個低谷,清朝的官員俸祿又逐步回升到南宋水平,甚至超過。起初分俸和薪兩項發給,俸是祿米,薪是白銀。縣太爺的俸銀是四十五兩。光這點數,當然還不能與宋元相比較,元朝時品級最低的官員亦有三十多兩銀子可得。原來清代從雍正皇帝時起,又給地方官搞了一個「養廉銀」,意思是通過增加他們合法收入的方式來保證他們為官廉潔。「養廉銀」全來自對民眾的額外徵收,所以同樣級別同樣職務的官員能得多少「養廉銀」,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全看州縣的「經濟效益」。以知縣論,大致從每年幾百兩直到幾千兩不等。至於「廉潔」這個要求是否能因為銀子餵養而得實現,那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俗話說,天下之大,無奇不有。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如此之長,也是無奇不有。比如北魏有一段時期內,官員都是不拿國家俸祿的。官員也是肉身,不見得不食人間煙火吧?那就是要大家自己動腦筋想辦法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親民之官」就吃小民。《魏書·高允傳》上說,杜超鎮鄴,派出一批人去州縣幫助工作,除高允一人外,個個貪污受賄。那麼高允靠啥過日子呢?他讓兒子們都去砍柴,賣了換米。有人去他家裡,只有草屋幾間,穿布衣,吃鹹菜。魏明元帝聽說州縣官員搜刮特別厲害,曾專門派出一批使節到各地巡行,任務只有一項,查點這些太爺們的財產,倘非自家生產所得,一律作為贓物。清代史學家趙翼對此的評價是:「是懲貪之法未嘗不嚴,然朝廷不制祿以養廉,而徒責以不許受贓,是不清其源而徒遏其流,安可得也?」(《廿二史札記》卷十四)
其實,還有一條更重要的事實,或許趙翼根本不敢說出來:有祿也罷,無祿也罷,自古以來州縣衙門中大大小小的老爺們,真正全靠吃祿的總是極少數。用現代話講,就是「工資基本不用」。
財政製表,單位填報,專司審核,國庫驗證……古代的官俸支付要走一套完整嚴格的程序
最後,還有一個怎樣發俸的細節問題。
古代的國家財政支出,官吏俸祿和軍役口糧是最重要的項目之一。所以,公務員的工資發放,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蓋由中央財政根據編製和定額,做出嚴格的預算。《朝野僉載》記,裴冕「嗜財」,原先只是個小小的行軍司馬,安史之亂發生後,靠勸進唐肅宗起家,很快提升為副宰相,「小吏以俸錢文簿白之,〔裴〕冕顧子弟,喜見於色」。這個「俸錢文簿」,大抵就是由行政院掌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級工資表,剛剛官升副相的裴冕是第一次見識,得知自己這個級別有這麼多收入,遂有「喜見於色」的忘形。
以京師百司官吏俸祿的發放和領取為例:工資發放預算由財政編制,領取工資的憑證也由財政發給,各級官吏所屬的單位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僅僅是承啟代轉及填報。如《宋會要輯稿·職官》記載北宋的具體做法:每月定期,由三司(最高財政機關)度支部錢帛案、百官案等分掌百官俸祿的科室,向各單位發放表式統一的「空名文歷」,即等待填寫的機關工資報表;旋由各單位財會人員將本單位在編官吏工役的姓名、級別、職務等,一一填入,經領導審核畫可後,送還三司。這種已經填寫好的工資報表,通稱「立名文歷」,還要經三司戶部衣料案、勾院(三司審計局)等部門審核,以防欺瞞不實。審核無誤,即由勾院批轉給隸屬三司的糧料院。糧料院分為三個平行單位,其中與京師文官俸祿支付事務對口的,稱諸司糧料院。諸司糧料院根據審核後的立名文歷和「俸祿格」即官吏分級分職工資標準,製出更詳細的支付報表,如某人某級某職或某差使,給錢若干,給糧若干,給券若干,等等,通稱「請受文歷」。再經審核後,才能正式發出「券歷」,就是各種領取俸錢和實物的憑證。筆者推測,「券歷」是三司通過各單位發到個人手上的。
作為工資領取的憑證,券歷還有種類區別,有兌換現錢的,有領取實物的,實物中又有衣帛、糧食等區別,都要由受祿人去指定倉庫領取。北宋的做法是京師官員的俸祿都由三司左藏庫支付,但檢核史料,該庫只轄錢幣、金銀、絲綿、匹帛等分庫,或許兌付半斤羊肉、折實酒醋兩瓶一類的券歷,還要去其他庫館領取。《唐六典》卷十九記述太倉署(隸屬司農寺)的職掌,「凡京官之祿,發京倉以給」,又有「受領粟官吏姓名」「與其年月日」都要「立牌如其銘」等語,以及「給公糧者,皆承尚書省符」的規定,因知宋代的做法或從唐代沿襲而來;此「尚書省符」,大抵也就是尚書省戶部通過各單位發放到個人的領俸憑證。由該書的記載還可知,當時國子監和醫學院的學生廩糧、調味品等,也是在太倉署領取的。
設想一下,假如現代的公教人員按月取薪,都要去同一個部門辦理,該是什麼情形?莫說百司聚集的京都,就是省會一級的庫藏門前,亦當排起長長的隊伍。遞進一層想,如唐代太倉署發放的俸祿,以糧食為大宗,尚有搬取過秤等一應操作程序,比起點數現錢來費時尤多,再加上王孫公主、親貴勳臣、院校學生、衙署工役也都來此「軋鬧猛」、吃皇糧,豈不演成集市貿易的景觀?對此,《唐六典》附錄有各單位分期支俸的具體規定:「中書,門下,御史台,尚書省,殿中省,內侍省,九寺,三監,左、右春坊,詹事府,京兆、河南府,並第一般(班),上旬給;十八衛,諸王府,率更、家令、僕寺,京、都總監,內坊,並第二般(班),中旬給;諸公主府邑司,東宮十率府,九成宮總監,兩京畿府官,並第三般(班),下旬給。余司無額,准下旬。」這樣,太倉署便能有條不紊地安排發俸工作,我們也毋需再為古人擔憂。想來其他朝代的京官領俸,亦有類似規定。
官員領俸是否可以利用上班時間,抑或規定必須在休沐日?這一點,正史和政書一類似無明確記載,有待從子、集兩部發現。《朝野僉載》卷三中,載有一則監察御史李畬讓太倉署將「祿米送至宅」的故事,由李畬母親過秤簽收。俟其要付給腳錢時,倉吏說:「御史例不還腳錢。」「李畬母清素貞潔」,堅持算清腳錢,並讓他們把故意多給的三石米帶走,等兒子回家後,借此痛責。李畬回單位提起,「諸御史皆有慚色」。這是太倉討好紀檢官的特殊事例,但也披露出俸祿可以由家屬或僕役乃至其他人憑符代領的可能。這樣,官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領俸的制度,或許就不會同機關考勤的執行發生矛盾了。
該故事同時說明太倉也可以送祿上門,但要付給腳錢。比如白居易兼京兆戶曹時的收入,便是「俸錢四五萬,月可奉晨昏;廩祿二百石,歲可盈倉囷」;俟步步高陞後,更是「十萬戶州尤覺貴,二千石祿敢言貧」?米以石計,錢是銅鑄,份量之重,體積之大,絕非現代公務員的一隻工資袋可比。假定自家不備畜力重車,所屬單位又不為代辦,每月領俸都有困難,這就產生了請太倉送祿上門或自雇腳力運祿的需求。其實太倉的役夫也有編製,要滿足這類需求時,要在編外雇役。《舊唐書·張建封傳》引戶部侍郎判度支蘇弁的話說,因為災荒饑饉或逃避賦稅而亡入長安的破產農民有數萬之眾,皆無「土著生業」,而成為「遊手墮業者」,足以形成天天在太倉前等待雇工的勞動力市場。時日稍久,或仰仗倉署劣吏為靠山,或援引地方土豪為黨羽,種種欺行霸市的行為和團伙就產生了。這是從官俸發放方式切入古代社會的一個視點。
地方官吏及役卒的工資發放程序,同京師百司大致相似,而另有兩點區別:
一是領祿地點由京倉改為地方國庫(即「正倉」),若本地沒有正倉,則要到上一級行政單位的正倉或鄰近州縣的正倉領取。比如敦煌文書中有一件《唐天寶九載八月至九月敦煌郡倉納谷牒》,內容是:「同日出粟三拾肆碩,給縣令韋謨八月廿日上後祿。空牒件如前謹牒。天寶九載九月十二日史索秀玉牒。」改用白話釋其大意,就是一個叫韋謨的縣令領取俸祿三十四碩(碩是唐代的容量單位,容十斗)的憑證,計祿時間從他八月二十日上任算起,經辦人是一個叫索秀玉的吏員,辦理日期是天寶九月十二日。因知彼時敦煌所轄各縣,都無正倉,上起縣令,下至吏卒,都得憑證去郡倉領俸,這就要比京官領俸麻煩多了。
二是工資表的編制和審核的權力,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如敦煌文書中有一件《唐天寶四載豆盧軍上河西支度使和糴米倉牒》,內容是給付一個名叫李景玉的副使春夏兩季官俸折實。支度使本是軍需官名,在以軍鎮節制地方的敦煌郡,其實就是財政官,而且多由節度使兼任。換句話講,這就是軍政首長為其所領部屬,也包括他自己編製工資報表了。不過郡倉在體制上接受中央財政的領導,所以該牒在表述中又有「准格」兩字,「格」就是中央財政頒定的支俸標準,說明倉署在支付時還是根據副使的級別與職務,對照格式操作。北宋的做法,是州府一級的機關發俸,皆由所在地區的糧料院編製報表和發放券歷,但必須經過專司監察的通判審核,以防作弊,對比唐代藩鎮是一個進步。但是縣一級的官俸支付,反而是知縣主持,監當官(工商稅務局長)審核。迄宋徽宗時,有人指出這個程序有弊端,因為監當官在行政體制上是知縣的下屬,「雖坐視勘給務違法等事,在於人情,豈敢追呼點檢」(《宋會要輯稿·職官》)?於是改變制度,由監當官主持俸祿給務,「而簽勾即專委本縣長吏」(同上),這就比較接近現代給薪程序中的勞動工資、財會和機關首長三者間的分工了。
由「實名制」改為通兌制再走向符號化,政府發行紙幣的歷史,從宋代公務員的發薪改革起步
上述敦煌文書中的唐代官吏支俸憑證,在居延出土的漢簡中也多有相似的實物,如有一條簡文寫道:「出錢六百,給東望燧長晏萬閏月奉(俸)。」因知由漢及唐的工資給付形式,大體一貫。但筆者結合子部所見,竊以為宋代在承襲漢唐的同時,又有所創新,具體講,其變化從支俸憑證開始。
首先,從已見漢簡唐牒的實物推度,過去的官吏支俸憑證,似乎都實行「實名制」,就是除了面值即俸祿錢額或折實之數外,還將受祿者的職務、姓名、計俸時間等,也都一一寫明在憑證上。但宋代發給的券歷,至少是其中用於領取實物(有時也可以協商折兌現錢)的那一部分給券,如驛券、館券、倉券等等,好像不再搞實名制了。比如前文說到剛入仕途的三班奉職小官,除了月俸七百錢外,還給一張可以領取羊肉的驛券。又如政府對於出差、出使或兼領他職的官員,常用給券形式作為「添支」,就是津貼或加薪,有人以此作為人情饋贈。顯然,這類給券是通兌不名的。此外,還有一些史料可以印證,即使是用來換取現錢的券歷,也未必記名。比如《夷堅志》卷二記,南宋初,川軍訓練官蔣某在襄陽,忽「有五兵負錢五萬、酒五尊,雲太尉賜訓練。蔣將犒以官券,已失所在」。同書卷六記,淮東軍士李文奉命出差去錢塘,回程至常州,遇見上司吳超統軍在途,托他帶口信回家,「又命從使持官券十千,犒〔李〕文作路費」。假如說前一則所說用作小費犒賞的官券(即券歷)還可能是領取實物之憑證,後一則講明十千面值可作路費的官券,當是現金領取憑證無疑。筆者寡聞,像這種把不記名的支俸憑證,作為兌付券或代價券送人使用的情況,在宋代以前還沒有見過。
其次,既然支俸或折實的支俸憑證,已經可以當做兌付券或代價券,則其有效期限也就不會像漢唐時代規定「當日」或限定上旬中旬給付那樣急促吧?《夷堅志》卷八記:「興化人吳公誠,字君與。年七十,以大夫致仕,夢人告曰:『公猶有俸金七百千在官。』既覺,取券歷會之,凡積留未請者,正如其數。」就是說老吳夢醒後,把退休前尚未兌現的券歷面值做一遍加法,恰好是七百千。這就印證了官員拿到支俸憑證後,完全可以在一個相對寬泛的期限內當做銀行的活期存折閒置。該文又記老吳退休一年後死去,及三年喪期滿,因為「其子與郡守有舊,悉以向所當得者復給之」,此又說明兌付的時限雖然寬泛,但畢竟還是有期限,仍舊不能等同於現錢。現在我們所能見到的清代俸銀票即支俸憑證實物,均無受祿人姓名職務記實,也沒兌付期限,估計都是沿襲宋代的做法。
接下來就是由支俸憑證之有限的通兌性所促成的進一步變化了:眾所周知,古代的政府發行紙幣,始於南宋紹興六年(1136)陪都發行局(即「行在交子務」)印發的「交子」,總數是二百三十萬貫,用於東南各路。由於缺乏現金準備,大家反對,終於作罷。到了紹興三十年二月,錢端禮任陪都市長(知臨安府),又試辦新的紙幣——會子。五個月後,錢市長改任財政部長官(戶部侍郎),在宋高宗支持下,正式推行由戶部發行的會子,總額五十萬貫,比起二十四年前交子共發二百三十萬貫之數,縮量超過四分之三,可見小心翼翼。什麼緣故?唯恐商民抵制,又蹈前轍。歷代政府務求法幣取信於民的最好的辦法,就是先用於給公務員發薪,起示範作用。據《容齋三筆》記,這個辦法就是錢部長創始的:「紹興三十年,錢端禮為戶部侍郎,委徽州撩造紙五十萬,邊幅皆不剪裁,初以分數給朝士俸。」因為僅限於京官範圍,當時通稱「行在會子」。
會子就是可以直接充當流通手段與支付手段的貨幣符號,比較起兌付地點和兌付時間仍有一定限制的原先的券歷,性質驟變。京官們在預先得知將以會子支俸時的忐忑,可想而知。為廓清疑惑和阻力,錢部長肯定要大肆宣傳用會子支俸比卷歷支俸之更加方便大家,同時在臨安「市肆要鬧處置五場,輦現錢收換」,用白話講就是在鬧市區設置了五個現金兌換處,貼水率為「每一千別輸錢十,以為吏卒用」,就是給財政部派在兌換處從事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的報酬。這種變化在當時來講,近似於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機關企業給員工發薪,忽然從支付現金改為將薪額匯入各人的銀行賬戶,受祿者再憑銀行卡在任何一個兌換處兌換現金,乃至直接刷卡消費的「新生事物」。那個「每一千別輸錢十」的貼水,就相當於銀行收取的手續費了。
錢部長計畫周全,宣傳有力,又有配套措施跟上,京官們在實踐中多體會到了會子取代券歷的方便,起碼省卻了去左藏庫排隊的麻煩。商民眼見為實,亦認可了官發會子背後的準備金十足堅挺。錢部長給出的進一步政策是:「商賈入納,外郡綱運,悉同現錢,無欠數賠償及腳乘之費。」於是「公私便之」,「行在會子」的流通範圍擴大為「東南會子」,其後復有四川錢引、兩淮交子、湖北會子等各種法幣紛紛出台,遂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最早使用法定紙幣的國家。唯後人在追述這一段貨幣史上的重要改革時,往往忽視了它是從官俸支付手段的變化上起步的事實,這又是從官俸支付切入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視點。
由於種種緣故,南宋的紙幣政策最終歸於失敗,而其後的元明政府繼續發行紙幣並首先用於官吏俸祿的支付,「始亂終棄」的拆爛污行為一如其舊,前文已經說過明代官員在寶鈔折色中大吃其虧的事例,不再贅述。逮及清代,官員支俸方式終於又返回到發俸票發米票的老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