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燒派出所 因同性戀曝光傷自尊
該男子姓伍,融安縣大良鎮人,是一名「80後」鄉村青年。2004年時,已經23歲的伍某喜歡上了在該鎮木檢站工作的一名年輕男子,暗中產生了愛慕之心,於是他寫信向該男子表達了自己的愛意,一廂情願使他的丘比特之箭落了空,但他並不氣餒不放棄。
2006年,伍某通過村民瞭解到他所喜歡的男子實為當地派出所的一名民警,於是他再次通過書信的方式向該男子表達愛意,結果鴻雁傳書仍是石沉大海。
轉眼間到了2012年,當地大多數人都知道了這件事,開始傳聞伍某同性戀一事,不經意間伍某在當地出了「名」成為「名人」,他的「雅事」成了人們日常茶餘飯後的談資。真是「好事不留名,醜事傳千里」,此事曝光後,伍某的自尊心受到了極大的打擊。伍某懷疑是他喜歡的男子把他的求愛信外傳,導致大家知道了他是同性戀的這一事實,於是他開始對這名男子及其所在單位產生了深深的仇恨,心裡始終放不下這件事,一直伺機洩憤報復解恨。
2015年6月7日晚23時許,伍某回想到往事後惱羞成怒,於是前往當地派出所伺機報復。次日凌晨2時許,為洩憤報復解恨,氣昏了頭腦的伍某做出了一個驚人之舉,他在當地派出所圍牆外附近尋得木板、塑膠紙張等助燃物,通過未上鎖的後門進入派出所大院的車庫內,用打火機將紙殼箱、塑膠瓶等助燃物點燃,看到大火熊熊燃燒起來後,他才從原路離開了派出所。當時正在大良街擺燒烤攤的一個體老闆看見斜對面的派出所大院著火了,面裡正冒出一股股濃煙,火勢很大,馬上打電話報警,一會兒消防車就趕到現場滅火,在消防官兵和當地政府幹部、派出所幹警的共同努力和協作下,大約半小時後大火就被撲滅了。
這場大火將派出所車庫內的警車、發電機、空調機等物品燒燬。經融安縣價格中心鑒定,派出所被燒燬的物品價值人民幣68406元。
公安機關從派出所的監控視訊查找線索,證實這場大火是別有用心的人故意放火燒的。從視訊畫面看,放火人是一名男子,年齡大約30多歲,身高大約160公分,身材比較瘦小。2015年6月8日凌晨1點40分左右,該男子抱著一些易燃物品從派出所後門進入到派出所的車庫,過了一會兒該男子走出車庫,不久車庫就著火了。從監控視訊錄像倒查還證實,2014年時,該男子曾仍石頭砸派出所的視訊探頭。
經過公安機關的認真排查,該男子是當地村民伍某,2015年6月11日22時許,伍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經審訊,伍某對放火燒派出所車庫的事實供認不諱。
伍某的父親和當地村民均證實,伍某平時經常故意躲開別人,與人接觸不多,其精神狀態很糟糕,有時候清醒有時候又胡言亂語。
經廣西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伍某在醫學上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正處於發病期;伍某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他作案時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融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伍某犯放火罪,於2015年10月30日向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2015年11月13日,融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檢察機關認為,伍某以洩憤報復為目的,放火燒派出所車庫,將警車、發電機、空調機等物品燒燬,派出所位於大良鎮中心位置,周圍是居民區,從車庫的四至界限看,車庫的北面鄰接郵政局,東面鄰接派出所辦案區,大火有危及不特定的財產、人身安全的危險性,影響和危害較大。伍某年滿十八週歲,已達到負刑事責任能力。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依法應當以伍某犯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伍某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實及罪名均沒有意見,他辯解稱:因為派出所中有一個人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我就想燒那些東西出出氣,讓他難受。我認識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希望法庭從輕處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伍某因「愛」生恨,為對他所謂的「愛人」洩憤報復而故意放火燒燬「愛人」所乘用的車輛,犯罪對像指向明確,燒燬的物品價值人民幣68406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伍某犯放火罪不當,應予糾正。伍某是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作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伍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從輕處罰。
伍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認為伍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是故意毀壞財物罪,且系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偶犯,無前科,鑒於上述情節,建議對伍某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法院予以採納。根據伍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日前,融安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一、伍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雨傘、打火機等物品,依法予以沒收並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