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歷史上殘忍的舊時衙門刑具:頸枷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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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歷史上殘忍的舊時衙門刑具:頸枷

2018年01月17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256 次

  刑具指古代進行拷訊、拘禁罪犯和執行肉刑時使用的器械,使受刑者在肉體上受到極大的痛苦與摧殘。中國古代的刑具與刑罰同時產生,並隨著刑罰的變化而變化。無論國內或國外,古代的刑具種類都很多,而且有針對手足、頭頸、腰背等不同部位的刑具,還有全身性的和專對女性用的刑具。

  傳說奴隸制早期,「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漢書·刑法志》)。斧鉞、刀、鋸、鑽、鑿、鞭、杖等都是當時的刑具。據出土實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獻的記載,商、周時代已有專用於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用以扣雙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帶有枷銬,男俑手扣在身後,女俑扣在身前。《周禮·秋官·掌囚》載:「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中國古代的刑罰種類繁多,大致可以歸為五類。隋以前的五刑為;墨刑、劓刑、刖刑、宮刑、大辟,前四種為肉刑。漢文帝始議除肉刑,至隋文章制《開皇律》,基本上以五刑——笞刑、杖別、徒刑、流刑、死刑取代了舊五刑,以身體刑(又稱痛苦刑)取代了肉刑。值得一提的是,這裡所提到的自刑、身體刑,基本上屬於法律規定的正刑,而實際上法外施刑的情況非常普遍,施刑有著極大的隨意性,五花八門,十分殘酷。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動自由的刑具,後出現頸枷。由最原始的樹杈夾脖子演化而來,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傳說三皇五帝時,有一個長的牛頭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執戈,一手執劍。傳說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經.大荒西經》載,在一個稱為宋山的地方,黃帝在這個地方與蚩尤神大戰並俘獲了蚩尤神,在處死前將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丟棄在這座山上,不久這座山都長滿了楓樹,這種楓樹的木頭被人用來做枷板,乾濕不裂,非常堅挺耐磨,從那以後歷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楓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於商、周之際的梏刑具的變種,梏刑具用圓木夾脖子形成的夾具,發展為由兩塊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開始出現時就有人製造了一枷夾兩人的情況,同時受打穀農具的啟發而名為枷,始於晉代,沿用到清代,達一千五百年之久,在這樣長的歷史中,規格、重量、樣式不斷變化,時重時輕,時大時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別施用在手上、腳上,更多的還是以枷脖子為主,從材質看,除了以木頭為主外,出現過用鑄鐵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繩子鐵鏈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個人戴,也有一枷戴兩人的,還有一枷戴三個人的現象。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對枷的使用必須對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

  枷有種種,唐代酷吏來俊臣發明了「十號大枷」即一號枷為「定百脈」;二號枷為「喘不得」;三號枷為「突地吼」;四號枷為「著即承」;五號枷為「失魂膽」;六號枷為「實同反」;七號枷為「反是實」;八號枷為「死豬愁」;九號枷為「求即死」;十號枷為「求破家」。《舊唐書.敬羽傳》載,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後負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悶死。隋唐時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兩人,宋代還有專門寫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邊短一邊長的枷稱為長板枷,還有一種叫畢尾榆的大長枷,其枷長八尺餘,隋唐以後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異,有的稱盤枷四周無角,方便犯人的飲食,有的配有鐵葉釘在枷板上。大多數為方枷、長枷。枷《唐六典》規定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逕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歷朝枷的尺寸規定,大體相類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楓木製作。並分別在枷上刻明長寬、尺寸和重量。明代的木枷花樣繁多,宦官劉瑾的爪牙為了拷訊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幾乎活不成。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於商、周之際的梏刑具的變種,梏刑具用圓木夾脖子形成的夾具,發展為由兩塊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開始出現時就有人製造了一枷夾兩人的情況,同時受打穀農具的啟發而名為枷,始於晉代,沿用到清代,達一千五百年之久,在這樣長的歷史中,規格、重量、樣式不斷變化,時重時輕,時大時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別施用在手上、腳上,更多的還是以枷脖子為主,從材質看,除了以木頭為主外,出現過用鑄鐵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繩子鐵鏈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個人戴,也有一枷戴兩人的,還有一枷戴三個人的現象。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對枷的使用必須對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

  枷有種種,唐代酷吏來俊臣發明了「十號大枷」即一號枷為「定百脈」;二號枷為「喘不得」;三號枷為「突地吼」;四號枷為「著即承」;五號枷為「失魂膽」;六號枷為「實同反」;七號枷為「反是實」;八號枷為「死豬愁」;九號枷為「求即死」;十號枷為「求破家」。《舊唐書.敬羽傳》載,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後負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悶死。隋唐時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兩人,宋代還有專門寫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邊短一邊長的枷稱為長板枷,還有一種叫畢尾榆的大長枷,其枷長八尺餘,隋唐以後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異,有的稱盤枷四周無角,方便犯人的飲食,有的配有鐵葉釘在枷板上。大多數為方枷、長枷。枷《唐六典》規定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逕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歷朝枷的尺寸規定,大體相類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楓木製作。並分別在枷上刻明長寬、尺寸和重量。明代的木枷花樣繁多,宦官劉瑾的爪牙為了拷訊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幾乎活不成。

  北魏時有一種重枷,犯人戴枷後胸前掛上石頭站立,這是後世立枷雛形。立枷為明代正式創製,清代稱之為站籠,也就是後人稱為的木籠,犯人直立於木籠之內,籠子頂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數日犯人就會在立枷籠子裡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腳下墊磚,使囚犯腳不能著地,刑吏迫害他時將磚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樣即刻喪命,據說為明神宗時劉瑾所創,錦衣衛經常使用它處決犯人。有人上奏請求廢除,皇帝不聽,到魏忠賢時大枷多有出現,元代的史料裡記述了押解戰俘用的是樹杈枷,原因是由於戰爭帶來了大量的戰俘,木枷少,臨時使用樹杈代替木枷。按明代「獄具圖」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共闊一尺五寸,以干木為之,死罪枷重為三十五斤,與唐代相似。枷,本是用來束縛囚犯的刑具。明代時在犯人應受的戴枷的刑罰之外還要加上枷號刑,這種刑罰即將木枷夾在犯人的脖子上,並在大庭廣眾之下遊街示眾。有的為示眾招人來看,派卒吏鳴鑼開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慘的。枷刑具是兩塊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夾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長時間的壓在雙肩上,幾個小時過後,往往肩膀都被壓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覺,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時間要動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處往往會被枷的稜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給一塊破布或棉花墊在脖子好兒,沒有這個條件的只好忍受著磨破傷口流血流膿水。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時可以用手觸摸到自己的嘴,接受親人和別人送給的食物。遇到戴長板枷或者大一點枷的,眼睛只能看到頭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腳都看不到,別人給食物吃不到嘴裡,遇到好心人會幫助喂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無法吃到嘴裡,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鎖銬鎖上,有的枷不僅夾住犯人脖子,還同時可夾犯人的雙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號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兩年,有的最多為永遠枷號刑。

  一般情況下,叛徒刑一年的,枷號刑二十天。判服徒刑兩年的枷號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號刑三十天。應服流刑三千里的,枷號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應充軍附近的處枷號刑七十天。遠一點處枷號刑八十天。最遠的判刑服枷號刑九十天。後來成為各種犯罪都要進行號枷刑,而且成為後業的專門刑罰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後,枷號時間開始不過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後來竟有按年計算或者永遠枷號的,枷重七十斤的,輕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應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慶皇帝後,重枷規定二十五斤。

  當然,古代木枷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已經髒了的木枷什麼時間清洗有著具體規定。枷號刑和戴枷歷朝歷代也都有著具體規定。大枷重量都有嚴格的規定,不是隨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檢查仁和縣監獄時,發現木枷按當時木枷重量規定不符,皇帝知道後下詔令將其官降一級的處罰。這個例子在中國封建專制的歷史上是很少見的一次。木枷,在清代後期,施用廣泛,犯人押解,監獄提審等基本讓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時在鬧市和馬路、驛站上,經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來中國考察中國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機拍下來。這些真實的照片為我們作證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後的中國幾千年來傳統的刑具歷史。後在西方法律的影響之下,才改戴木枷為交罰金隨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成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歷史上記錄,戰國時在冶煉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風,使得冶煉時的溫度大大提高。這項具有重要意義的發明,大大提高了煉鐵的效率和質量,因為鐵的熔點遠比青銅高。鐵的冶煉取代了青銅器的地位而進入鐵器時代。秦漢遺址出土的刑具便為鐵製作,出土最多的鉗和鈦。鈦是腳鐐,鉗是頸部的刑具。《漢書.高祖本紀》載:「自髡鉗為王家之奴」下顏師古註:「鉗,以鐵束頸也。」秦漢遺址大批出土的鉗鈦,說明秦漢統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興土木需要大批刑徒們去承擔,改梏為鉗,用鐵鏈把鉗鈦連接在一起,既可以嚴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們在沉重的鐵鉗鐵鈦束縛下,用雙手為他們建造地下宮殿。 這就是從梏到鉗發展變化的社會根源。

  要說絲絹也是刑具,很多人會感到奇怪和懷疑,如果說絲絹是用於頸部的刑具,就會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絞殺就是用絲絹來實現的,逐漸演化為繩子和鐵索 ,刑名也為絞刑所替代。《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可見春秋時代就有絞刑了。由於絞索勒緊人的頸部動肪,能在相當短暫的時間內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較斬首為輕,怪不得有些人選擇了上吊這種方式。用繩或帛等勒死或吊死的刑罰始自周秦,《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樸馬,無入於光,下卿之罰也。」《儀禮.喪服》載:「絞帶者,繩帶也,此以絞縊為下卿之罰,當為周制。春秋時,如魯殺成得臣、公子側,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絞罪之名,漢以前未見,春秋時多稱為縊。秦始皇時,大規模的興建使全國壯勞力約二百萬人在服徭役。男勞力不夠,甚至強迫婦女運輸。許多人經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吊死在服役途中路邊的樹上,出現「死者相望」的悲慘景象。

  隋朝末年,隋煬帝「急令暴條以憂之,嚴刑峻法以臨之,甲兵威武以董之,自是海內騷然,無聊生矣」。反隋烽火燃遍全國,煬帝惶惶不可終日,晚上睡覺要幾個宮女搖撫才能睡下。煬帝被困有江都(今江蘇揚州)侍衛軍都是關中人,他們思念故鄉,圖謀出逃。將領宇文化利用侍衛軍的怨憤心理,於公元618年三月打入宮中,用絲巾勒死了隋煬帝,腐朽的隋王朝終於滅亡了。再說斬首,斬首是砍掉頭顱,使犯人身首異處的死刑,初稱「殊」。唐顏師古《匡謬正俗》解釋:「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但要把人頭一下子從脖 子上吹下來,光憑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夠的。於是專門執行斬首的劊子手們找到了各種方法,想出了許多竅門。斬首時通常是由劊子手把囚犯反綁在木樁上,囚犯雙腿跪地,頭自然向前伸出,劊子手揮刀或利斧從囚犯頸後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痛惡平民百姓出家當和尚成為熱潮這種現象,採用一種十分奇特的方法,名為「鏟頭會」來處死和尚。這種方法是在地上挖個土坑,把囚犯埋在裡面,只露出一顆腦袋,劊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頸處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個土坑,將抓來的十五個和尚埋在土坑裡,劊子手執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頭。劊子手們都是心狠手黑之輩,不但要有膽量,還要有一定的技術。人的脖頸雖然較細,但因為其中有頸椎骨,再說人血的熱度會使刀身彎曲,劊子手也要懂得砍頭的竅門。清朝咸豐年間一次處決五十多名海盜時,對一名海盜連砍好幾刀還能砍下頭來,就找來一條伐大樹的大鋸,兩名劊子手對拉才鋸斷這名海盜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鋸,也成了頸部的刑具。施用於頸部的刑具還有砍頭刀、劍、戟、戈、鋮和斧子等,表現方式都是殘酷的將死刑犯的頭顱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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