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帝的法制改革:北魏開始以法律規範治國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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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的法制改革:北魏開始以法律規範治國

2017年08月02日 歷史紀事 暫無評論 閱讀 116 次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67-499年)親政後,推行漢化改革。他先整頓吏治,頒布俸祿制,立三長法,實行均田制;參照南朝典章,修改北魏政治制度,嚴厲鎮壓反對改革的守舊貴族,處死太子元恂。漢化改革使鮮卑經濟、文化、社會、政治、軍事等方面大大發展,緩解了民族隔閡,史稱「孝文帝中興」。

孝文帝太和年間的法制改革規定了北朝法制的發展方向,無不體現出隆禮儀、重教化、慎刑罰三環緊扣的總方針。儒家德刑相濟、禮本刑用的理論被付諸實行,這不僅是對北魏建國百年法制加以反思和總結的結果,也為北魏後期以及北齊、北周的法制建設規定了方向。北朝法律從內容、結構、精神方面提高了禮法結合的層次,北朝法律制度的格局和風貌自此基本確定。

拓跋宏是一位卓越的少數民族政治家、軍事家和改革家。他崇尚中國文化,實行漢化,禁胡服、胡語,改變度量衡,推廣教育,改變姓氏並禁止歸葬,提高了鮮卑人的文化水準,是西北方各民族陸續進入中原後民族融合的一次總結。北魏太和年間,孝文帝推行改革,制定了以儒家綱常為主線的北魏律,實現了以漢文化為主導的各族文化在更大範圍的融合和中華法治文明的偉大復興。

「以罰代刑」鮮卑族習慣法

「孝文帝改革以前,北魏大致處於國家形態的初級階段,原始部落組織傳統以及奴隸制性質的殘餘頑強地存在。」河南大學歷史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玉潔說,「滋生於早期遊牧文明的鮮卑習慣法對這一時期的法制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北魏法制建設的起點,又是北魏初期法制建設的直接淵源。同時,北魏政權還倣傚十六國取鑒封建法制經驗,對漢魏、兩晉封建法制進行吸收和變革,胡漢結合,形成了北魏初期法制獨有的二元特色,雖零碎不成系統,但正好是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歷史基礎。」

鮮卑族是中國的一個古老民族,最初為「北部鮮卑」和「東部鮮卑」兩支。經過兩次遷徙,至東漢末年佔據了匈奴故地(即今陰山一帶),組建起一個強大的軍事聯盟,這種遊牧文明所孕育的早期民族法律文化構成了鮮卑法制的原始形態,它們對保障氏族發展和集體生活融洽具有無形的制約力,其中蘊涵著氏族成員必須共同遵守的某些行為規則,違犯者會遭到首領及部民的懲處,具有習慣法承載體的性質,是北魏法制建設的特殊起點。

鹹康四年(公元338年),拓跋什翼犍建立早

期遊牧政權——代。他築城造官室,漢族士人燕鳳、許謙受命制律,鮮卑刑法首次成文公告於世:

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

鮮卑對「大逆」罪犯的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除外對於貽誤戰機的「誤軍期」行為,懲處嚴厲侔同「大逆」,「凡後期者皆舉部戮之」,在鮮卑族逐漸演化的過程中,也逐漸地出現了「君國一體」的觀念,體現在其成文刑法上則如「違大人言者,罪至死」。對於殺人行為,鮮卑習慣法區分殺外部落人和殺本部落人兩種情況。殺外部落人,「殘殺,令都落自相報,相報不止,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贖死命,乃止」。而殺本部落人,被害人和加害人屬於同一氏族部落,不能復仇,「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賠償了結。這與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發展階段中的原始平等觀念相吻合,而與封建法律弘揚宗法倫理是格格不入的。這是我國民族習慣法「以罰代刑」特點的反映。

公元376年,代國被前秦符堅所滅。公元386年,什翼犍之孫拓跋珪乘前秦瓦解之際,在盛樂稱代王,重建代國。同年改國號為魏,史稱北魏,時為登國元年。公元398年,拓跋珪定都平城,即皇帝位,為魏道武帝。北魏建國後,興立屯田,發展農業,到處網羅人才,幫助制定政治、禮儀、法律制度,使北魏逐漸鞏固和強盛起來。經過多年領土擴張,北魏最終統一中國北方,與江東劉宋王朝對峙,形成了中國南北朝的局面。

北魏前期的法制建設,基本上確立了重法治、肅威刑,因俗治民,切實便利的理國方針。其法制胡漢雜糅,重刑輕教。雖然嚴酷苛刻,仍收急效於政權鞏固和北方統一。

北魏建國之初,統治集團曾對探討治國方術下過不少工夫。這一時期,北魏政治思想舞台是百家喧囂、熙熙攘攘。陽儒陰法,重法肅刑的施政方針很自然地被納入北魏最高統治者的視線。

在加強對臣民思想控制的同時,北魏統治者還重視以法治國的作用。天興元年(公元398年)國號甫定,道武帝即令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垂法求治。此後修律制令不絕如縷。執行法律時,鮮卑族崇尚「壹刑」。「壹刑」既

指有過必懲,不論親疏貴賤;又指法不阿貴,論罪同斷於法。雖已引進了禮別差等的觀點,八議、官當也入律,但僅存於筆底紙上,鮮有遵用。

為了維繫鮮卑軍事集團的凝聚力,北魏在吸收封建法律文化的同時,有意地保留了鮮卑法的實際效力。胡風漢制,雜糅相兼是魏初法制的突出特點。鮮卑法無複雜訴訟程序和司法審級。部落成員之間發生爭訟,直接向大人酋長代表的法庭提起控訴,不存在所謂「越訴」之禁。北魏前期保持此傳統,而且鼓勵直訴。明元帝、太武帝、高宗都頒有詔令,聽任百姓詣京城告「不如法」的地方守宰,控告貪贓受賄,不能公平斷察獄訟的朝庭巡使。神麚律並列入了置登聞鼓便民直訴的內容,還特地建造了申訴車,令民邀車駕訴冤。

「由此可見,北魏前期法制的儒家化只是對儒家文化的部分借鑒,而且多是迫於當前嚴峻形勢的需要,只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並沒有觸及儒家文化的精髓。」李玉潔肯定地說,「但畢竟這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一個開端,為以後孝文帝改革、系統地儒家化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接著,李玉潔詳細向記者講述了北魏孝文帝的人生與改革。

公元467年,拓跋宏生於當時的北魏首都平城(今山西大同北),兩年後被立為太子,即位時只有5歲。

公元486年,孝文帝年滿二十,正式主持朝政,也開始親自動筆起草詔冊。

「拓跋宏完全掌握朝政後,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將北魏首都從平城遷到洛陽。」李玉潔說,「他大力推行的改革內容,我們可以將其凝練地用一個短語概括——全盤漢化。遷都洛陽,表明了他全盤漢化的決心,也是他改革能夠成功的一個轉折與標誌。」

遷都洛陽後,北魏的漢化改革發展到了一個全新的階段,孝文帝不再滿足於過去零打碎敲式的改革,而是加大力度與速度,以多側面、全方位出擊的態勢,將漢族文化全盤拿來,為我所用。

在內部改革的同時,拓跋宏念念不忘南北統一大業,最終於公元499年四月二十六死於軍中,年僅33歲。

「後人對拓跋宏的看重、學者們對他的研究以及他在歷史上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並非他的武功,而在於他的文治——全盤漢化。」李玉潔說。接下來,她講了孝文帝改革。

「北魏太和年間(太和元年,即公元477年),孝文帝推行改革,制定了以儒家綱常為主線的北魏律,實現了以漢文化為主導的各族文化在更大範圍的融合和中華法治文明的偉大復興。」李玉潔說,「孝文帝改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範圍極其廣泛,內

容也極為豐富,總體概括起來有以下四點:第一,推行均田制。在均田制的同時又頒布了與之相聯繫的三長制和租調製。均田制使農民分得了一定數量的土地,將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成為國家的編戶,保證了地主們的基本利益及土地私有制。而租調製則相對減輕了農民的租調負擔,改善了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從另一方面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第二,實行官吏俸祿制,嚴懲貪污。吏治的敗壞不僅激化了社會矛盾,同時也使統治階級內部產生了矛盾。在這項改革措施中,以「治績」的好壞為標準。整肅了官僚機構,鞏固了封建統治。第三,遷都洛陽。為了接受漢族先進文化,加強對黃河流域的控制,孝文帝決定遷都洛陽。公元495年正式遷都洛陽。第四,革除鮮卑舊俗,接受漢族先進文化。主要內容有改官制、禁胡服、斷北語、改複姓、定族姓、遷都洛陽等,這是孝文帝改革中最重要的措施。這些改革措施以發展生產、緩和矛盾、鞏固政權為目的,形成了以均田制為中心的一整套政治經濟制度。這些制度彼此影響,互相作用,有力促進了北魏經濟的恢復和發展,鞏固了北魏的政權,為孝文帝后期推行更深層次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使西北地區各民族陸續進入中原後民族融合的一次總匯,對中華民族的形成和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孝文帝在進行政治、經濟、軍事改革的同時,對法治也進行了改革。

吐故納新改革法制

「營國之本,禮教為先」。禮教是經制的核心和主體,囊括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一切行為準則。禮教又是封建社會道德倫理之所在,無「禮」是為無「理」或無德。孝文帝深諳天下已定,備禮化民為治術之尚。他主動調整統治政策,高倡「營國之本,禮教為先」,發動了聲勢浩大的明禮儀、定制度、移風易俗運動,為「開導兆人,致之禮數」服務。

太和時期,北魏仿周禮重制祭祀之禮,造名堂、營太廟,有意識地強調祭祀之禮作為宗族結合精神支柱的特徵。服喪違制即構成犯罪行為。朝廷三番五次獎勵表彰孝悌,宣揚尊老養老,千方百計強化人們對禮德的認同感。太和七年下詔,同姓之間不得婚娶,「有犯以不道論」。仿古重定婚禮,著之律令,「犯者以違制論」,北朝自此首創了婚律。此時,德政禮治成為法制的規矩繩墨。

禮入於法,創製闡禮。禮是儒家處理家庭宗法關係的準則,孝文帝以律闡禮,使之具有強制性約束力。

加重對不孝罪的懲罰。孝文帝之前,由於北魏還保留部落習慣法的因素,沒有把家庭倫理關係放在一個很高的地位,所以北魏的法律對於不孝罪處罰較輕。到了孝文帝時期,為了穩固家庭關係,他加重了對不孝罪的處罰。孝文帝的這一改革,表明漢族儒家的倫理思想對北魏統治者的影響越來越大。這一時期,「不孝罪」的外延有所擴大,居父母喪而冒哀求仕,也要處以刑罰。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偏將軍乙飛虎就因「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依律處刑五歲」。這些為以後不孝作為「重罪十條」以及「十惡」的重要組成部分起了重要的鋪墊作用。

創立了存留養親制度。孝文帝時期規定:「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存留養親制度是中華法系很有特色的制度,即犯有死罪的人,在其尊親屬尚在又無人供養時,允許該人奉養至其尊親屬死亡,然後再執行刑罰。存留養親制度的立法意圖在於契合禮「老有所養,終有所送」的孝親意蘊,既不否定罪犯罪責,而又體恤犯親缺侍,情理相顧,佔足新意,宣揚皇恩浩蕩,深合禮為法鵠之旨。經過後世細緻補充,更加完備,垂用千載。

刑罰輕簡,以求寬仁。北魏前期尚武君主傾心重法任刑,故而輕刑窒礙,刑酷難改。孝文帝則把刑罰目的由「以刑刑民」轉向「以刑禁民」,把用刑「參詳舊典,務從寬仁」作為法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北魏法制自此由嚴酷向寬緩轉折。

罷門房之誅。北魏世祖時期的漢族地主崔浩因國書被誅案牽連到五個大家族,對漢族地主階級的震動比較大。孝文帝即位後,為了加強統治,需要不斷與漢族地主融合,消除漢族地主對其的戒備心理;同時他也認識到一味殘暴地殺戮只能激起人民的反抗和國人的不恥;而且一人犯罪牽連他人「違失《周書》父子異類」,所以他於「延興四年六月詔曰:「……下民凶戾,不顧親戚,一人為惡,殃及合門。朕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以後,非謀反、大逆、干紀、外奔,罪止其身而已。」北魏特有的門房之誅終於被廢除了,從此在北朝的史籍記載上,門誅雖還偶爾出現,但已不是法內常刑。夷五族、夷三族之刑,從此絕跡。

流刑列入五刑系列。漢文景二帝廢除肉刑,本順應歷史潮流,推動刑罰文明化,但是又產生了「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的弊病。因此,自漢止晉,一直存在著肉刑存廢之爭。事實上,肉刑也並未被徹底廢除,至南北朝時期,宮刑仍有適用,甚至作為替代死刑的一種刑罰,試圖解決刑太重導致的社會矛盾。北魏建立後,將鮮卑用刑習慣加以擴大發揚,用流刑處置入死為重而入徒尤輕的犯罪。自此,其作為生死刑之間的中間刑的優越性日漸突出,地位遂冉冉上升。但此時,流刑非正刑,雖有適用但不普遍。太和十一年孝文帝審改有關死刑律條,大批死罪降減為流。太和十六年修刑律,孝文帝親定徒刑流刑的適用範圍,流刑自此入律成為正刑,從此,以死、流、徒、鞭、杖為內容的封建五刑體系得以確立,並經後世發展完善,影響千餘年。流刑列入主刑體系,有利於嚴格地衡量犯罪的輕重差異,克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輕度犯罪重刑化、罪刑嚴重失衡的現象,可從刑罰體系的改造上保證縮小死刑的適用,遏制肉刑的惡性發展,不失為封建刑罰體系發展中具有積極意義的重大舉措。

廢除裸體而斬的規定。長期以來,北魏在行斬之時,犯人要上身裸露,雖有「入死者絞」的規定,但是斬刑依然是常用的刑罰。孝文帝認為:「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絕其命不在裸形。」並下詔:「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彌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褻見。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這樣,受戮者免受裸骸之恥,同時不污風化。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繼承了以德治化民功能為底蘊的儒術傳統,改造總結北魏前期法制,同時為北魏後期以及北齊、北周的法制建設規定了方向。」李玉潔分析說,「北朝封建法制儒家化運動遵循著太和改革的思路,走向深入和全面。可以說,太和年間的改革對北朝法制的發展有決定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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