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的簽訂經過和主要內容:喪權辱國的條約
1842年7月,英艦百餘艘,官兵約九千人,自吳淞口溯長江西上。進攻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叉點的鎮江。意圖截斷南北交通,阻止漕運。駐守鎮江的1500名八旗兵與英軍展開激烈巷戰,死傷慘重,全城遭受焚掠,一片廢墟。英國侵略軍先後攻佔吳淞、上海、鎮江後,於8月初將軍艦開到南京江面,並把炮口對準南京城。腐敗的清政府公開違背廣大人民堅決抗敵的願望,向侵略者屈膝投降。道光皇帝遂決定接受英國的條件議和。
1842年8月4日,英國軍艦駛抵南京下關江面,隨後英軍從燕子磯登陸,察看地形,揚言進攻南京城。在英軍堅船利炮的威懾之下,清朝欽差大臣耆英、伊裡布和兩江總督牛鑒,妥協退讓,委曲求全,被迫在靜海寺、上江考棚等處與英軍議和。[1] 清政府被迫在靜海寺與英國政府議約,雙方共在寺內議約四次。但談判期間英軍仍未停止搶劫行為,引發了鴉片戰爭中最後一戰——靖江保衛戰。英國代表璞鼎查在英軍旗艦「康華麗號」上正式簽訂了中英《南京條約》。靜海寺因此成為中國近代史起點的象徵。
中英《南京條約》(又稱《江寧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
宣佈結束戰爭。兩國關係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史稱「五口通商」),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割地。割香港島給英國,英軍撤出南京、定海等處江面和島嶼。
廢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貿易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需與英國商定;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
以口頭協議決定中英民間「訴訟之事」,「英商歸英國自理」;中國的司法主權開始受到侵害。
中英兩國各自釋放對方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