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食品安全:汴梁到處在用死馬肉製造假鹿肉
現在飲食領域制假最突出,好多小作坊購置了專業的生產線,將進價低廉的豬肉和鴨肉打碎重組,「拼貼」成售價昂貴的牛肉和羊肉,源源不斷地流向飯館和菜市場。宋朝也有這樣的作坊,能將進價低廉的死馬肉「加工」成售價昂貴的獐肉和鹿肉。
死馬變獐鹿,還有注水肉散茶裡摻枯草,茶粉裡摻米粉,壞茶外面裹好茶印製假幣,物價飛漲
在中國所有朝代當中,宋朝應該是經濟最繁榮、市場最發達、外貿最活躍、商人最自由的朝代,同時也是國民生產總值最高的朝代。據經濟史學家估算,宋朝的富裕程度空前絕後,不僅遠邁漢唐,而且超越明清,據說其國民生產總值已經佔據當時全世界經濟總量的一半以上。
但就是在這樣一個偉大的朝代,飲食安全堪憂,制假販假盛行。
宋朝遺老吳自牧寫過一本《武林舊事》,該書在歷數南宋臨安種種繁華之後,話鋒一轉,提到了制假販假:「賣買物貨,以偽易真,至以紙為衣,銅鉛為金銀,土木為香藥。」臨安市場上的奸商俯拾皆是,以次充好,他們用紙做衣服,用銅充黃金,用鉛塊鑄造銀錠,用雜樹冒充檀香,無論哪個行業都充斥著假貨,令人防不勝防。
南宋進士袁采也說過:「忠信二事,君子不守者少,小人不守者多。且如小人以物市於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藥材之易以他物。巧其言詞,止於求售,誤人食用,有不恤也。」(《世范》)君子能做到誠信,小人做不到誠信,就拿那些市井小販來說吧,他們習慣用壞的冒充好的,用假的代替真的。為了牟取暴利,這些人在絲綢和麻布上塗膠,以突出光澤;在糧食和鮮肉裡注水,以增加重量;甚至在藥物裡造假,連顧客的健康和生命都不顧了。
制假
假肉、假茶、假鈔
現在飲食領域制假最突出,好多小作坊購置了專業的生產線,將進價低廉的豬肉和鴨肉打碎重組,「拼貼」成售價昂貴的牛肉和羊肉,源源不斷地流向飯館和菜市場。宋朝也有這樣的作坊,能將進價低廉的死馬肉「加工」成售價昂貴的獐肉和鹿肉。
王安石有一同年進士,名叫蘇頌,此人在東京汴梁定居過,調查過死馬變獐鹿的黑幕。他說東京曹門外有兩大作坊,一個作坊專門製造豆豉,另一個作坊專門收購死馬。死馬很便宜,買到手以後,剝皮取肉,切成大塊,先用爛泥埋起來,過一兩天刨出,看著會很新鮮,但是不能吃,腐肉的味道太濃。為了祛除異味,收購死馬的作坊大量採購豆豉,用鹹豆豉來醃製和燉煮馬肉,燉上一天,無論顏色、口感還是味道,都跟獐肉鹿肉沒什麼區別了。蘇頌從曹門那裡經過,「早行,其臭不可近,晚過之,香聞數百步。」(蘇象先《丞相魏公譚訓》卷10《雜事》)早上臭氣熏天,是因為剛剛刨出死馬;晚上香飄數里,則說明腐爛的馬肉已經被加工成獐豝和鹿脯,可以批發給小販,讓他們去酒樓飯館推銷了。
現在北方喝茶的人漸漸多了起來(三十年前大部分北方人民不懂得喝茶,想喝也喝不起),好茶供不應求,於是有人造假,在劣質毛茶裡添加不同種類的香精,能做出任何一款你想喝的茶葉,包括名貴的「極品龍井」和「雲南古樹茶」。宋朝也有人製造假茶,其方法是往散茶裡摻雜枯草,往茶粉裡摻雜米粉,或者在壞茶外面裹上好茶,製成真假難辨的茶磚。宋徽宗說:「又有貪利之民購求外焙已采之芽,假以製造;碎已成之餅,易以范模。」(《大觀茶論》)意思是連進獻給皇帝的貢茶都有人假冒,將國營茶廠生產的好茶和私營茶廠生產的劣茶混合起來,壓成小巧玲瓏的貢茶茶磚。
現在有人製造假幣,宋朝也有這樣的亡命之徒。據《宋史》第374卷記載,南宋四川有一個多達五十人的大型犯罪團伙,專門印製假鈔,後來這個犯罪團伙被官府逮捕,查出假幣三十萬張,每張面額最高千貫,最低十貫,而經他們之手印製的大量假幣已經進入市場流通了。而據《鶴林玉露》甲集第4卷記載,公元1230年前後,原紅襖軍起義領袖李全割據山東,不知從哪個渠道弄來新幣印版,竟然動員自己的軍隊狂印假鈔,並持假鈔在臨近省份購買糧食和軍火,造成江南物價飛漲。
打假
官方審驗度量衡、允許顧客退貨
制假販假現象不光宋朝有,任何一個朝代都存在,所以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氣憤地寫下一段話,大意是說中國人是世界上最會騙人的民族,也是最喜歡騙人的民族,因為中國的法律禁止暴力,
但允許欺詐。
孟德斯鳩沒有來過中國,他也不是一個嚴謹求實的學問家,他說中國人最會騙人,這話當然是帶著情緒說的;說中國的法律允許欺詐,那更是信口雌黃。對古代刑法稍有研究的朋友都知道,中國歷代朝廷不僅禁止商業欺詐,而且還出台過一批法令來保護消費者權益。
以宋朝為例,政府首先制定《關市令》,禁止商販缺斤短兩。北宋政府每月一次派人抽查市面上的度量衡用具,凡是未經官方審驗的秤桿、天平和量布尺,一律不得在市場上使用。如果商販使用不合格的度量用具,或者故意缺斤短兩,顧客可以舉報,而商販得到的懲罰則是「杖六十」,屁股上挨六十大板。北宋初年彙編的法令大全《宋刑統》中還有允許退貨的條文——只要消費者在購買牲畜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舉報,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並「笞四十」,也就是打賣方四十小板。至於製造假幣,更有嚴刑峻法予以懲罰,一經發現,一般會處以死刑。
不治
地方官缺乏執行力,有法不依
既然宋朝政府制定了這樣嚴格的法律,為什麼制假售假仍然盛行呢?我想大概跟宋朝地方官缺乏執行力有關。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南宋某市長生病,派人去藥鋪買藥,藥鋪老闆膽大包天,不但用過期藥騙他,還在藥裡摻了三分之一的草梗。該市長大怒,將藥鋪老闆捆了起來,打了六十大板。最有意思的是該市長寫的判決書:「大凡市井妄利之人,其他猶可作偽,惟藥餌不可以作偽。作偽於飲食,不過不足以爽口,未害也;作偽於器物,不過不足於適用,未害也。惟於藥餌而一或作偽焉,小則不足愈疾,甚則必至於殺人,其為害豈不甚大哉?」瞧瞧這個父母官對制假販假的行為是怎樣看待的:「其他猶可作偽,惟藥餌不可以作偽。」除了藥物不能造假,別的商品造點兒假無傷大雅,他老人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根本不管。這位父母官被稱為「名公」,意思是清正廉明的名臣,連名臣對造假都這樣不管不問,其他官員可想而知。
由此可見,宋朝在打假方面雖然有相關法律,但是地方官卻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等於無法,在這樣的風氣下,制假販假當然可以大行其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