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時禁止嫖娼唯有哪一天可以"放鬆"一下?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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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時禁止嫖娼唯有哪一天可以"放鬆"一下?

2015年12月28日 奇聞異事 暫無評論 閱讀 133 次

  打擊並禁止賣淫嫖娼,如今被俗稱為「掃黃」。那麼,中國古代又是如何「掃黃」的呢?

  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時期,齊國出現了一批性工作者。時齊國上卿管仲在齊桓公的宮城中設立「內閭」,一次安排多達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內閭」也稱「女閭」,即官辦妓院,比西方梭倫所設的「國家妓院」早半個世紀。

  管仲設妓院是為了增加齊國的中央財政收入,「以充國用」。不過,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現,便爭議不斷。《戰國策·東周策》上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內閭七百,國人非之。」所謂「非之」,即反對開妓院這件事,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禁娼」聲音。

  管仲的「性產業」政策儘管「國人非之」,但在此後卻發展了起來。秦漢以後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並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

  雖然青樓文化成為古代中國特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但古代中國各朝政府有關禁娼的呼籲從未間斷過。特別是在民間,底層老百姓對娼妓制度深惡痛絕,賣淫和嫖娼行為為人不齒。民間常用「敗家子」「賤貨」這類粗話,咒責進行性交易的男女雙方,引導社會風氣,這實是一種「道德禁娼」。

  宋仁宗規定 官員「不得赴妓樂」

  「道德禁娼」並非政策性的,所以相當乏力。針對禁娼呼聲,出於淨化社會環境、調整倫理秩序、規範官場行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會對賣淫嫖娼行為從政策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國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中國,「法律禁娼」很多時候是有條件的「掃黃」。古代中國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較複雜,有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娼、暗娼等。這些性工作者的來源早些時候是奴隸性質的女子、戰爭俘得的女人,後來則以失夫女、罪人(臣)女、賣身女為主。但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為娼」,從准入機制上進行控制,避免社會風氣整體變壞。如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者,「杖一百」。

  與此同時,又對性消費者即所謂嫖客的性消費行為進行限制,其中尤以對負有社會責任的官員的限制最多最嚴。如宋代,便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

  四五十年後,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範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鬆」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聖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鍾猶是春」,說的就是「聖節」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中國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產業是最發達的,性工作者的素質也最高。當時唐政府確立了官妓制度,從法律上給性工作者一個地位,賣淫成了合法的產業。

  當時,唐政府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教坊」,對在京師營業的娼妓予以統一管理,所有從業人員均須註冊登記,登記後須進行崗前「職業培訓」。嗓子好的培訓成歌妓,有音樂天賦的擔任樂妓,身段好的發展為舞妓,有點酒量的則做飲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詩人的作品中總有青樓女子的影子在字裡行間晃動。

  明宣宗下令 取締「官妓」

  唐代的官妓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一直到明代,這一制度才被取締,中國古代的禁娼運動也因此出現了新的趨勢。

  其實,明代開始並不禁娼。和尚出身的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國之初不僅不禁,反而大力提倡。在唐、宋官妓制度基礎上,明朝將教坊升級為「教坊司」,隸屬掌管教育、外交諸事務的禮部。

  據明代姜明叔《蓉城詩話》記載,當時朱元璋在南京城南的聚寶門(今中華門)一帶,沿著內外秦淮河興建了輕煙、淡粉等14座高檔酒樓,這就是明代著名的「紅燈區」--秦淮河畔的「花月春風十四樓」。這些酒店是明代的「官妓院」,營業前因性工作者數量不足,朱元璋下令從全國各地徵召有從業經驗的女子,催她們盡快上崗。由於政府提倡、官員帶頭,性消費確實拉動了明初的「內需」,私人聚會少不了妓女助興,公款宴請也允許使用「三陪女」。

  官妓的發展很快引發了諸多問題,社會「禁娼」要求強烈。朱元璋的重孫子朱瞻基(明宣宗)下令取締官妓,並嚴禁官員涉足紅燈區。明代由此出現了一場「禁娼運動」。

  朱瞻基的這一舉動,在中國禁娼史上是件大事。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沒有官妓還有私妓,一些大款根本不受此「禁娼令」的限制,蓄起了家妓,在官妓沒落後,私妓大量出現,被時人稱為「私窠子」的暗娼特別多。

  朱瞻基前後僅做了11年皇帝,38歲便死了。之後,放鬆了對賣淫嫖娼的管理。到明末,在今南京秦淮河兩岸,妓院酒樓林立,流動的性交易場所畫舫多多,成了當時全國的性產業中心。清朝人余懷所撰的《板橋雜記》,實際就是當時文人、學子、官員在紅燈區的性消費實錄。所謂「秦淮八艷」,便是在秦淮河畔的8名性工作者,她們皆出現於明末清初。

  清康熙皇帝頒律令

  「夥眾開窯」為首者處以「斬決」

  與明代相比,清代禁娼又嚴厲了,但也是反反覆覆。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設教坊司。但順治皇帝曾兩次裁減教坊女樂,宮中搞活動時,培訓48名太監替代樂妓。順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樂,開始禁娼,從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運動」。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則直接裁革女樂。

  康熙皇帝繼承了順治禁娼政策,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復令重申禁娼,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頒布的律例上明文規定:「夥眾開窯誘取婦人子女,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嘉慶皇帝進一步加大對賣淫嫖娼的處罰力度。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訂的《大清律》規定:「京城內外拿獲窩娼至開設軟棚,日月經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給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清代的禁娼可以說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掃黃」的聲勢很大,一時頗有效果。以當時全國著名的「紅燈城市」揚州為例,當時的性工作者便很緊張。自隋唐起,揚州的性產業便十分發達,雖然朝廷「掃黃」,但娼妓並未能禁絕,「私窠子」「半月門」「揚濱」「船娘」這類暗、私娼繼續活動。這些性工作者對「掃黃」信息很靈通,風聲一緊,她們便「集體消失」。清初文人吳綺在《揚州鼓吹詞》序中是這樣說的:「一逢禁令,轍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在古代中國各個朝代中,清朝禁娼是最明確的,但實際上也沒禁住,民間賣淫嫖娼依然嚴重。特別是在咸豐皇帝奕詝主政後,北京的娼妓又趨活躍,「禁娼令」名存實亡,在封建時代行將結束前,管仲提倡的性產業罕見地出現了最後的輝煌。當時全國形成了大大小小多個「紅燈區」,如京城的「八大胡同」,以及時稱「十里洋場」的上海,成了世界「性都」,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上海登記的妓院還有800多家。

  性產業在清末為何又繁盛了?一是由於西方列強打開國門後,商業經濟刺激了原本就未消失的性產業;二是由於皇帝帶頭享樂,同治皇帝便喜歡「冶遊」,經常喬裝私訪妓院,坊間傳其系患「花柳病」(性病)而死,並非空穴來風。最重要的是,清政府的禁娼政策出現鬆動,史家稱為「弛禁」,好多地方政府抽取「花捐」,在事實上承認了性工作者的合法性。

  古代中國的禁娼,始終在這種禁與非禁中博弈。直到新中國成立後,禁娼才變成了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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