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軼事:重臣司馬光為何要置一鄉下女孩於死地
中國封建時代有一起情節簡單的傷害案,那就是《宋史·刑法志》記載的一個著名案件「阿雲之獄」。在案發時的宋代,後經明至清末,圍繞該案定性問題一直爭議不休。歷史評說多認為,「阿雲之獄」其實是一場變法之爭。雖然如此,但是此案的判處結果卻成為中國古代司法上的一個亮點,那就是關係到古代傳統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適用原則——自首的認定。
《宋史·刑法志》記載的案件「阿雲之獄」,發生於宋神宗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13歲的登州 (今山東登州)少女阿雲還在為母親守孝,孤苦無依。沒想到阿雲的叔父貪圖錢財,竟然以幾石糧食(價值約等同於現在2000元人民幣)就將阿雲賣給了一位名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
韋大容貌醜陋,阿雲對這門親事死活不願意,可又拗不過叔父。於是阿雲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
阿雲晚上悄悄來到韋大的家裡,適逢韋大正在熟睡,阿雲拿起砍柴刀朝著韋大一陣亂砍。被驚醒的韋大下意識地翻身起來用手阻擋,阿雲看韋大醒來,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扭頭就跑。
阿雲當時只是一個年僅13歲的小女孩,柔弱無力,對韋大一陣亂砍,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傷,沒什麼大礙。於是媳婦沒娶著、差點丟掉性命的韋大立即報了官,說有人要殺他。
知縣立即將阿雲捉來,說這案子明擺著就是你幹的,你就招了吧,免得受皮肉之苦。阿雲也不抵賴,毫不隱瞞地將事情的整個由來說得清清楚楚。就這樣還不到一天,這起殺人案就這樣告破了。
其實這是一起很簡單的案件,按照今天的法律,得按傷害或者殺人未遂定罪,這類案件多的是,絕不致引起熱烈討論。阿雲殺未婚夫之舉,也許出於反抗包辦婚姻?《宋史·許遵傳》說:「初,雲許嫁未行,嫌婿陋。」出嫁前對容貌醜陋的未婚夫已存厭惡之心,後來憎恨心理轉化為堅決的行動。險做刀下鬼的男人,未見記載有劣跡,論理該算無辜者。任何時代的法律,總以維護社會安定為直接目的。阿雲不願嫁韋某,絕無剝奪韋生命的權力,雖未造成殺死他人的後果,傷害或殺人未遂則是清楚無誤的。封建時代對故意傷害殺人罪,照例以「殺人償命」為準則,處置甚嚴。
當時,審案的是登州知州許遵,與審刑院、大理寺等司法機關判決「絞刑」的觀點迥異。他的理由是:一、阿云「許嫁未行」,只可「以凡人論」,有從輕情節不能按殺夫論罪;二、訊問後立即承認所作所為,應以「自首」對待。
許遵認為,阿雲被許配給韋大時尚處於為母親守孝期間,按照宋朝律法規定,守孝期間的婚約無效,再者阿雲是被叔父逼婚,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因此這門親事,無論於公於私,都是不合法的。
刑部不接受許遵的申辯,依然維持死刑判決。這時事情又發生了戲劇化的轉折。許遵被調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這是大理寺的最高長官,這下許遵掌握了案件覆核的主動權,阿雲被改為有期徒刑。驚動皇帝兩大名臣展開辯論
但御史台又不幹了。御史台相當於現在的紀檢、監察部門,專門負責督查政府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御史上書皇帝,彈劾許遵,說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之所以不說徇私枉法,是因為沒人相信許遵和一位鄉下的平民女孩有什麼私下交易。
神宗皇帝把這個案子發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士來評判。王安石和司馬光雖然都對對方的才學、人品十分欽佩,但政見截然不同。
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個翰林學士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但司馬光和王安石爭論的真正意圖不在這裡。當時王安石在朝廷裡鼓吹變法,司馬光堅決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就證明皇帝的旨意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而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
其實,早在此案發生前的當年七月,宋神宗曾頒布詔令說凡是謀殺被害人致其受傷,司法官經審問,將要糾舉時,罪犯自首,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審刑院、大理寺判阿雲死罪,並以違反服喪期間不得婚嫁的律文為由奏報皇帝裁決,皇帝在承認此判決的基礎上赦免了阿雲死罪。
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雲被釋放回家。回家後的阿雲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結束了。
宋神宗元豐八年 (公元1085年),67歲的北宋名臣司馬光終於當上了宰相。司馬宰相上台後,又將這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釋放回家的一名鄉下女子改判死刑,並立即斬首示眾。
此時距案件發生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整整17年。身為宰相的司馬光與這名鄉下女子有何仇怨,為何已經過去了將近20年,還一定要置她於死地呢?
其實問題並不在案件本身,這還是一個派系黨爭的問題,其中關鍵的原因乃是皇帝、群臣對於此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自首,如何認定而應起的廣泛爭議。該爭議綿延兩朝,史所罕有。但進一步思考,從「阿雲之獄」涉及的皇帝、群臣的輪番論辯中,我們正還可以隱約窺得北宋一朝由王安石變法而引發的愈演愈烈的黨爭。大臣黨爭,歷代不絕。雖然孔子曾經說過君子群而不黨,但君子結黨自漢以來已經屢見不鮮(如東漢黨錮之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