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權的限度:宋朝皇帝所受10道束縛究竟是哪些?
我仔細考究過宋代君主所受到的種種約束,其完備性可謂為歷代所不及,既有其他王朝共有的,也有其他王朝所無的。兩宋三百餘年,從未誕生過一個獨裁的君主,倒是著名的權相出現了一大串,我們可以列出一個長名單:丁謂、王安石、蔡京、秦檜、韓侂胄、史彌遠、賈似道,等等。宋代可能沒有很好地解決權相專政的問題,但君權則是受到了有效限制。
那麼現在就來分析對宋代君權構成約束的各種力量。
一、天
首先讓我們從古代帝王心目中最不可褻瀆的神秘力量——「天」說起。
在秦始皇建立帝制之後,皇帝是至高無上的,漢代時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才在皇權之上設置了一個更高位階的「天道」,將「絕對皇權」改造成「相對皇權」。現在受過理性啟蒙的人們似乎難以想像古人對於「天」的敬畏了,但在秦後各個王朝,天命、天道確實對人間的君權產生了約束。古代的君主相信上天有一雙眼睛在盯著他,並通過災異向失德的統治者提出警告。宋真宗鹹平六年(1003年),「有星孛於井鬼,大如杯,色青白,光芒四尺餘」,這一反常的天象讓真宗誠惶誠恐,對宰相說,「朕德薄,致此謫見,大懼災及吾民。密邇誕辰,宜罷稱觴之會,以答天譴。」連生日也不敢過了。
而熙寧年間,王安石為說服宋神宗壓制異論,厲行新法,則放言「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實就是蠱惑皇帝擺脫天、祖宗成法與輿論的三重束縛。這是一種很危險的做法,因為結果很可能導致皇權專制主義的生成。也因此,當宰相富弼聽聞王安石向神宗說「災異皆天數,非關人事得失」的時候,就坐不住了:「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為者!此必奸人欲進邪說以搖上心,使輔弼諫爭之臣無所施其力,是治亂之機,不可以不速救。」
後來神宗暫罷新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出於對「天命」的敬畏。據《宋史》載,「自熙寧六年七月不雨,至於七年之三月,人無生意。東北流民,每風沙霾曀,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有一個叫做鄭俠的小吏,不忍看流民流離失所,繪成《流民圖》,上書宋神宗,請求罷去新法,「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斬臣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神宗「反覆觀圖,長吁數四,袖以入。是夕,寢不能寐」。翌日,詔令「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甲並罷,凡十有八事。民間歡叫相賀」;「越三日,大雨,遠近沾洽」。
君主敬天,所以不敢一意孤行。「天」作為節制人間君權的神秘力量,在宋代政治運行過程中的作用顯然是不可忽視的。
二、誓約
另一道對宋朝君主的束縛來自「誓約」,這也是宋代特有的皇權約束機制。「誓約」為開國之君宋太祖所立,這一典故在南宋筆記《避暑漫抄》中記錄得比較詳細:「藝祖(宋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因敕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獨一小黃門不識字者從,余皆遠立。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復再拜出。群臣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靖康之變,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高七八尺,闊四尺餘,誓詞三行,一云:『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獄內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云:『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云:『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也有人懷疑「誓碑」之事為宋人捏造,畢竟那塊石碑誰也沒有見過。不過證之其他史料,我們還是可以判斷,即使「誓碑」存疑,但「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的「誓約」應該是存在無疑的。最有力的證據來自宋臣曹勳的自述。靖康末年,徽宗、欽宗兩帝被金人所擄,曹勳隨徽宗北遷,受徽宗囑托國事。不久曹勳逃歸南方,向高宗進了一道札子,裡面就提到:「(太上皇)又語臣曰:歸可奏上,藝祖有約,藏於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嘗輒易。」《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也記載:徽宗「又言藝祖有誓約藏之太廟,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違者不祥」。
還有人認為,即便真有「誓約」,也意義不大,不過是一份秘密的遺詔而已。「誓約」確是太祖遺詔,但更準確地說,這其實是宋皇室與上天之間的立約,趙宋的君主如果違背「誓約」,則「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間敬畏的時代,這樣的「誓約」具有比一般的遺詔更大的約束力。事實上,兩宋三百多年,除了一二特例,大體上也做到了「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宋神宗想斬殺某漕官,卻受宰相蔡確抵制,結果這個皇帝只好發了一句牢騷:「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二、誓約
另一道對宋朝君主的束縛來自「誓約」,這也是宋代特有的皇權約束機制。「誓約」為開國之君宋太祖所立,這一典故在南宋筆記《避暑漫抄》中記錄得比較詳細:「藝祖(宋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太廟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門鑰封閉甚嚴。因敕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獨一小黃門不識字者從,余皆遠立。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誦訖,復再拜出。群臣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靖康之變,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高七八尺,闊四尺餘,誓詞三行,一云:『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獄內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連坐支屬。』一云:『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一云:『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也有人懷疑「誓碑」之事為宋人捏造,畢竟那塊石碑誰也沒有見過。不過證之其他史料,我們還是可以判斷,即使「誓碑」存疑,但「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的「誓約」應該是存在無疑的。最有力的證據來自宋臣曹勳的自述。靖康末年,徽宗、欽宗兩帝被金人所擄,曹勳隨徽宗北遷,受徽宗囑托國事。不久曹勳逃歸南方,向高宗進了一道札子,裡面就提到:「(太上皇)又語臣曰:歸可奏上,藝祖有約,藏於太廟,誓不誅大臣、言官,違者不祥。故七祖相襲,未嘗輒易。」《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也記載:徽宗「又言藝祖有誓約藏之太廟,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違者不祥」。
還有人認為,即便真有「誓約」,也意義不大,不過是一份秘密的遺詔而已。「誓約」確是太祖遺詔,但更準確地說,這其實是宋皇室與上天之間的立約,趙宋的君主如果違背「誓約」,則「天必殛之」。在天受到人間敬畏的時代,這樣的「誓約」具有比一般的遺詔更大的約束力。事實上,兩宋三百多年,除了一二特例,大體上也做到了「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宋神宗想斬殺某漕官,卻受宰相蔡確抵制,結果這個皇帝只好發了一句牢騷:「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
三、條貫
「誓約」只是宋朝的特別約法,此外還有一系列日常制度與程序要求君主遵循,在宋代,這叫做「條貫」。開國之初,宋太祖便已意識到「條貫」乃是預防後世君主肆意妄為的「妙法」。據宋人馬永卿的《元城語錄》記載,「太祖即位,嘗令後苑作造熏籠。數日不至,太祖責怒。左右對『以事下尚書省、尚書省下本部、本部下本曹、本曹下本局,覆奏,又得旨,復依,方下製造,乃進御。以經歷諸處,行遣至速須數日』。太祖怒曰:『誰做這般條貫來約束我?』左右曰:『可問宰相。』上曰:『呼趙學究來!』趙相既至。上曰:『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來條貫,蓋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後代子孫若非理製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台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條貫極妙!若無熏籠是甚小事也。」
按照宋代的「條貫」,內廷要一個「熏籠」(點燃熏料驅趕蚊蟲的器物),需經過非常繁複的程序,層層審批,走完這些程序,最快也得幾個工作日。其間如果台諫覺得不妥,還可以駁退回去。宋太祖草莽出身,對這樣的「條貫」開始時很不耐煩,也想不通:「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可買一熏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但經過宰相趙普的解釋,太祖就明白過來了,廟堂不比民間,民間可以用數十錢買一熏籠,皇室的用度取之民脂民膏,當然需有「條貫」約束,否則後世君主揮霍無度,豈不後患無窮?也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條貫」,高宗的妃子才會說「宮禁中,妃子、宮女用的胭脂、皂莢多了,宰相都要過問,哪裡敢用檀香做椅子?」
「條貫」,換成今天的說法,即法條、法律。歷朝立法,至宋代時最為完備,用南宋學者陳亮的話來說,「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也;本朝,任法者也。」與陳亮同時代的葉適也說:「今內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極一世之人志慮之所周浹,忽得一智,自以為甚奇,而法固已備之矣,是法之密也。」
而且,宋代也是一個強調天子亦必須服從於法的朝代,君臣之間有所謂「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也」的共識,假如天子徇私枉法、偏袒私臣,就會受到士大夫集團的激烈反對,他們會搬出「天子與天下共守法」的法理來跟皇上爭辯:「天下之法,當與天下共之,有司守之以死。雖天子不得而私也,而後天下之大公立。」可見,至少在理論上,宋代的皇權絕不是至高無上的,在它的上面,還有天,還有法,皇權也受法約束。
四、道理
對宋代皇權構成限制的還有「道理」。其淵源還是來自宋太祖。《皇宋中興兩朝聖政》記載,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三月,明州州學教授鄭耕道進對,向宋孝宗說起了一個典故:「太祖皇帝嘗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對曰:『道理最大。』太祖皇帝屢稱善。夫知『道理為大』,則必不以私意而失公中。」孝宗聽後說:「固不當任私意。」
開國皇帝認同「道理最大」,意味著同時承認權力不是最大、皇權不是最大,皇帝的話並不是「一句頂一萬句」、「永遠正確」的,也不是不可違背的。正因為君臣間達成了「道理最大」的共識,所以宋臣不認為臣要絕對服從於君:「君雖得以令臣,而不可違於理而妄作;臣雖所以共君,而不可貳於道而曲從」。也正因為「天下惟道理最大」,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以萬乘之尊而屈於匹夫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得以私於其親與故者」。
那麼「道理」由誰來評判與闡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就是,當然並非由君主自己來闡釋。確切地說,「道理」並不是掌握在哪一個人手裡,而是蘊含在人心、天理(自然法)與世代相承的傳統中,並由受過良好教育的士大夫群體發現、闡述出來;或者通過「公議」彰顯出來,用南宋理學家真德秀告訴宋寧宗的話來說,「臣聞天下有不可泯沒之理,根本於人心、萬世猶一日者,公議是也。」
四、道理
對宋代皇權構成限制的還有「道理」。其淵源還是來自宋太祖。《皇宋中興兩朝聖政》記載,南宋乾道五年(1169年)三月,明州州學教授鄭耕道進對,向宋孝宗說起了一個典故:「太祖皇帝嘗問趙普曰:『天下何物最大?』對曰:『道理最大。』太祖皇帝屢稱善。夫知『道理為大』,則必不以私意而失公中。」孝宗聽後說:「固不當任私意。」
開國皇帝認同「道理最大」,意味著同時承認權力不是最大、皇權不是最大,皇帝的話並不是「一句頂一萬句」、「永遠正確」的,也不是不可違背的。正因為君臣間達成了「道理最大」的共識,所以宋臣不認為臣要絕對服從於君:「君雖得以令臣,而不可違於理而妄作;臣雖所以共君,而不可貳於道而曲從」。也正因為「天下惟道理最大」,才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以萬乘之尊而屈於匹夫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得以私於其親與故者」。
那麼「道理」由誰來評判與闡釋?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就是,當然並非由君主自己來闡釋。確切地說,「道理」並不是掌握在哪一個人手裡,而是蘊含在人心、天理(自然法)與世代相承的傳統中,並由受過良好教育的士大夫群體發現、闡述出來;或者通過「公議」彰顯出來,用南宋理學家真德秀告訴宋寧宗的話來說,「臣聞天下有不可泯沒之理,根本於人心、萬世猶一日者,公議是也。」
五、祖宗法
「誓約」、「條貫」、「道理」三者的權威,均為開國皇帝太祖所確立,因而它們也構成了宋代「祖宗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宋朝的祖宗法不僅僅是「誓約」、「條貫」與「道理」,所以有必要將它單列出來。
宋代可以說是最重「祖宗家法」的一個朝代,每有新君即位,幾乎都要強調一遍對「成規」的忠誠,如真宗即皇帝位,下詔說:「先朝庶政,盡有成規,務在遵行,不敢失墜。」仁宗即位詔說:「夙侍聖顏,備承寶訓,凡百機務,盡有成規,謹當奉行,不敢失墜。」英宗即位詔說,「夙奉聖顏,備聞聖訓,在於庶政,悉有成規,惟謹奉行,罔敢廢失。」故而,我們有必要再將「祖宗法」單列出來——毫無疑問,「祖宗法」對在位君主構成了有力的束縛。宋真宗想給他「深所倚信」的內臣劉承規討個節度使的名銜,宰相王旦便是以「陛下所守者祖宗典故,典故所無,不可聽也」為由,斷然拒絕了真宗的要求的。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祖宗之法」,未必都是前任皇帝本人的意思,而是一個包含了一系列習慣法、慣例、故典,並且經儒家治理理想塑造過的制度體系,因為以「祖宗」的名義保存下來,其權威大於現任君主的權力,當現任君主做出不符合儒家理想的行為時,士大夫集團就會搬出「祖宗法」,令君主不得不作出讓步。王安石鼓吹「祖宗不足法」,其危險性就在於他試圖解開套在皇帝頭上的「緊箍兒」。
六、史官
顧炎武《日知錄》說:「古之人君,左史記事,右史記言,所以防過失,而示後王。記注之職,其來尚矣。」這一古老的「史官」傳統與「起居注」制度,也是君主不敢不敬畏的力量。皇帝的一言一行、做的任何事情,都會被起居注官記錄在案,而且起居注官怎麼記,皇帝是管不著的。呂公著曾告誡宋神宗:「人君一言一動,史官必書。若身有失德,不惟民受其害,載之史策,將為萬代譏笑!故當夙興夜寐,以自修為念。以義制事,以禮制心,雖小善不可不行,在小惡不可不去。」因此,如果君主在乎身後的歷史聲名,行事就不能不有所顧忌。據明代筆記《讀書鏡》,「宋太祖一日罷朝,俯首不言者。久之。內侍王繼恩問其故,上曰:『早來前殿指揮一事,偶有誤失,史官必書之,我所以不樂也。』」
當然,要讓君主對歷史心存敬畏,史官的獨立性非常重要。在宋朝,保持史官的獨立性是士大夫的一項共識。北宋人劉無言在太學讀書時,閱讀《史記》,看到書中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之句,便跟同窗誇口說:「明日考試,我必用此句。」第二天太學考試,出的策論題是「論《神宗實錄》」,與軍事毫無半點關係。但這難不倒劉無言,他答道:「秉筆權,猶將也,雖君命有所不受。」結果他的策論獲得第一名的評分。這裡值得注意的不是劉無言的急智,而是宋人關於歷史書寫的認識:史官具有獨立的「秉筆權」,不受君命所左右。
按照宋代史官的傳統與慣例,君主與大臣議事的任何場合,都需要有史官在場。這跟現代政治中的電視直播有著類似的功能,都是政治透明度的體現,只不過一個是即時公開,一個是留給歷史與後人。宋哲宗時,「大臣上殿,有乞屏左右及史官者」,即這個大臣想跟皇帝秘密商議事情,要摒退左右與史官。但起居舍人呂陶堅決抵制,他說,「君臣議事,屏左右已不可,況史官乎?大臣奏事而史官不得聞,是所言私也。」哲宗最後只好下詔,確立了今後議事時史官必須與聞的原則。
七、權力結構
如果說「史官」是一種消極的約束力量——因為史官並沒有預政的權力,假如皇帝對歷史聲名全不在乎,史官除了秉筆直書,是拿皇帝沒辦法的——那麼,宋代的權力結構便是牽制皇權的積極力量——君主專制的企圖是跟這一權力結構相背反的,因而專制的君權是難以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展開的。現在我們有必要來仔細考察這個權力結構。
毫無疑問,宋室君主處於這個權力結構的最頂端,具有最尊崇的地位,同時也是名義上的權力源,所有的詔書都必須以皇帝的名義頒布。但請注意,這裡我們使用了一個限定詞:「名義上」,因為按照儒家的治理思想,天子「君臨天下」,但應當「統而不治」,所謂「無為而治」、「垂衣裳而天下治」、「恭己正南面而已」,說的都是這個意思。君主只是作為主權的象徵、道德的楷模、禮儀的代表而存在,並不需要具體執政;國家的治理權由一個可以問責、更替的政府(宰相機構)執掌。用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叫做「虛君共和」;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叫做「權歸人主,政出中書」。
宋代的實際權力運作當然離理想的「虛君共和」尚有很遠的距離,但「虛君」顯然是宋代士大夫的重疊共識。北宋人曾肇說,「帝王號令,務要簡大。若夫立法輕重,委曲關防,皆有司之職,非帝王之務。」同時代的羅從彥也說,君主「除禮樂征伐大事之外,其餘細務,責成左右」。南宋的大理學家陸九淵說,「人主高拱於上,不參以己意,不間以小人,不維制之以區區之繩約,使其臣無掣肘之患,然後可以責其成功。」另一位大理學家朱熹也認為,「人君之身端本示儀於上,使天下之人則而效之」,實際的治理則「只消用一個好人作相」。朱熹的朋友兼論敵陳亮也提出,「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即便是君主本人,也不敢公然與士大夫的治理共識唱反調,強勢的宋太宗也不能不承認,「無為之道,朕當力行之」;宋真宗亦自言「朕未嘗專斷」;宋仁宗更是「虛君」的典範,「事無大小,悉付外廷議」,當時有人評論說,「仁宗皇帝百事不會,卻會做官家。」有諫官甚至看不慣皇帝的「無為」,質問仁宗:「今政事無大小,皆決於中書、樞密,陛下一無可否,豈為人主之道哉?」仁宗自己是這麼認為的:「屢有人言朕少斷。非不欲處分,蓋緣國家動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憲度,便成過失。以此須經大臣論議而行,台諫官見有未便,但言來,不憚追改也。」所以宋人自認為,「漢唐以下言家法者,莫如我朝;我朝家法之粹者,莫如仁宗」。
如果君主意欲攬權,則會被視為「越俎代庖」、侵佔政府的正當權力,因而免不了要遭受群臣抗議:「今百司各得守其職,而陛下奈何侵之乎?」「天子而侵宰相之權,則公道已矣!」
君主下面的宰相機構(包括中書門下、樞密院,時稱「二府」),則是「與天子共治天下」、掌握著實際治理權的執政團隊。宋代宰執的法定權力很大,「天子以萬機之得失,百官之進退,社稷之安危,生民之休戚,近而號令之臧否,遠而蠻夷之叛服,大而陰陽之愆和,小而錢谷之衍耗,凡百官有其事,事有其名,一皆委任而責成於宰相。故宰相於天下事無所不統,不以一職名官。」雖然朝廷的詔書都是以皇帝的名義頒發,但,按照法定的程序,詔書的起草、審核與頒布,都必須經過宰相機構,並由宰相副署,「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
負責草詔的職官是隸屬於宰相機構的中書舍人。宋代的詔書大致有兩種,一是宰執進呈、君主認可的意見,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種旨意,通常都由中書舍人起草。如果中書舍人覺得旨意不合法度,可以拒絕草詔,將旨意送回去,叫做「封還詞頭」。「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這是中書舍人的合法權力。依照慣例,中書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麼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只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便可以將一道不適宜的詔書「扼殺於萌芽狀態」。
詔書草成,宰執署印認可,即為朝廷敕令,但且慢,詔書還必須通過宰相機構的另一個分支——門下省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的審核。給事中具有封駁之權,「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詔書駁回去。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御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牘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詔書通過中書舍人與給事中兩道關卡的審查,並經宰相副署之後,才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這時候,如果還發現詔書有失當之處,該怎麼辦?還有台諫,台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乃至追改詔書的權力。
當然,理論上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舍人草詔、給事中審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稱為「手詔」、「內降」、「內批」。但是,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台,蓋不謂之詔令」也;宰相機構是可以拒不執行的,「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因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連個任命狀都頒發不了。仁宗朝時,宰相杜衍對皇帝私自發下的「手詔」,一概不予放行,「每積至十數,則連封而面還之」,皇帝也拿他沒辦法,只好稱讚他「助我多矣」。不過到了北宋末年,由於徽宗熱衷於「御筆行事」,「斜封墨敕盛行」。這是政局敗壞、國之將亡的徵兆了。當政治轉為清明時,君主的「御筆行事」又會大大收斂,如南宋初,高宗重申了「政出中書」的法度:「凡批降御筆處分,雖出朕意,必經由三省、密院。」
綜上所述,可以說,在政治正常時期,在宋代權力結構中,君權出現了象徵化的傾向,而宰執則掌握著實際上的國家治理權。那麼問題又來了:誰來制衡強大的相權?台諫——沒錯,就是台諫。用朱熹的話來說,「有一好台諫,知他(宰相)不好人,自然住不得」,即設置獨立的台諫對宰相權力進行監察與審查,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勾勒出一個簡單的「宋代權力結構圖」了——
這是一個分權結構。君主端拱在上,處於超然地位;然後「舉一國之權而悉付之宰相」;然後設立平行於宰執的台諫,以制衡宰相之權。這個權力結構的理想形態,就如南宋的陳亮所言:「軍國大事,三省議定,面奏獲旨。差除即以熟狀進入,獲可始下中書造命,門下審讀。有未當者,在中書則舍人封駁之,在門下則給事封駁之。始過尚書奉行。有未當者,侍從論思之,台諫劾舉之。此所以立政之大體,總權之大綱。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君主下面的宰相機構(包括中書門下、樞密院,時稱「二府」),則是「與天子共治天下」、掌握著實際治理權的執政團隊。宋代宰執的法定權力很大,「天子以萬機之得失,百官之進退,社稷之安危,生民之休戚,近而號令之臧否,遠而蠻夷之叛服,大而陰陽之愆和,小而錢谷之衍耗,凡百官有其事,事有其名,一皆委任而責成於宰相。故宰相於天下事無所不統,不以一職名官。」雖然朝廷的詔書都是以皇帝的名義頒發,但,按照法定的程序,詔書的起草、審核與頒布,都必須經過宰相機構,並由宰相副署,「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
負責草詔的職官是隸屬於宰相機構的中書舍人。宋代的詔書大致有兩種,一是宰執進呈、君主認可的意見,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種旨意,通常都由中書舍人起草。如果中書舍人覺得旨意不合法度,可以拒絕草詔,將旨意送回去,叫做「封還詞頭」。「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這是中書舍人的合法權力。依照慣例,中書舍人若「封還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麼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只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一致意見,便可以將一道不適宜的詔書「扼殺於萌芽狀態」。
詔書草成,宰執署印認可,即為朝廷敕令,但且慢,詔書還必須通過宰相機構的另一個分支——門下省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的審核。給事中具有封駁之權,「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詔書駁回去。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御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牘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詔書通過中書舍人與給事中兩道關卡的審查,並經宰相副署之後,才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這時候,如果還發現詔書有失當之處,該怎麼辦?還有台諫,台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乃至追改詔書的權力。
當然,理論上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舍人草詔、給事中審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稱為「手詔」、「內降」、「內批」。但是,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台,蓋不謂之詔令」也;宰相機構是可以拒不執行的,「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因為找不到宰相副署,太祖連個任命狀都頒發不了。仁宗朝時,宰相杜衍對皇帝私自發下的「手詔」,一概不予放行,「每積至十數,則連封而面還之」,皇帝也拿他沒辦法,只好稱讚他「助我多矣」。不過到了北宋末年,由於徽宗熱衷於「御筆行事」,「斜封墨敕盛行」。這是政局敗壞、國之將亡的徵兆了。當政治轉為清明時,君主的「御筆行事」又會大大收斂,如南宋初,高宗重申了「政出中書」的法度:「凡批降御筆處分,雖出朕意,必經由三省、密院。」
綜上所述,可以說,在政治正常時期,在宋代權力結構中,君權出現了象徵化的傾向,而宰執則掌握著實際上的國家治理權。那麼問題又來了:誰來制衡強大的相權?台諫——沒錯,就是台諫。用朱熹的話來說,「有一好台諫,知他(宰相)不好人,自然住不得」,即設置獨立的台諫對宰相權力進行監察與審查,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
說到這裡,我們可以勾勒出一個簡單的「宋代權力結構圖」了——
這是一個分權結構。君主端拱在上,處於超然地位;然後「舉一國之權而悉付之宰相」;然後設立平行於宰執的台諫,以制衡宰相之權。這個權力結構的理想形態,就如南宋的陳亮所言:「軍國大事,三省議定,面奏獲旨。差除即以熟狀進入,獲可始下中書造命,門下審讀。有未當者,在中書則舍人封駁之,在門下則給事封駁之。始過尚書奉行。有未當者,侍從論思之,台諫劾舉之。此所以立政之大體,總權之大綱。端拱於上而天下自治,用此道也。」
八、經筵
「經筵」是一項侍讀制度,意在通過對君主的教化,讓君主接受儒家價值觀的熏陶,自覺遵循君道。進而言之,「經筵」的背後隱藏著一個「政教分立」的隱形結構,即政權與治統歸於君主,而道統與教化權歸於儒家。宋代的士大夫有著「教化君主」的抱負,所以才說「君德成就責經筵」。程頤為經筵官時,對哲宗小皇帝也是抗顏教訓的:一日講罷未退,上(哲宗)偶起,憑檻戲折柳枝。(程頤)進曰:「方春發生,不可無故摧折。」上擲枝於地,不樂而罷。雖然「不樂」,但也不能不接受程頤的教訓。
九、國是
「國是」為宋代特有的制度安排,指君主與士大夫集團共同商定、制訂的「基本國策」,南宋初的宰相李綱說,「古語有之云:『願與諸君共定國是』。夫國是定,然後設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謀,下無趨向之惑,天下事不難舉也。」「國是」一旦確定下來,對皇帝、對廷臣都有約束力,皇帝想單獨更改「國是」,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北宋神宗朝以「變法」為「國是」,則變法派能以「國是已定」為由,阻止神宗皇帝起用保守派領袖司馬光;南宋高宗確立「和議」為「國是」,孝宗雖有心抗金,卻終難有作為。
十、公議
朱熹曾質問有專權傾向的宋寧宗:陛下所作所為能「盡允於公議乎」?「公議」,顯然也是一道限制皇權的繩索。在朱熹看來,君主不可專斷,即使君主作出的裁斷是正確的、「悉當於理」,這樣做「亦非為治之體」。為治之本乃是服從於「公議」。《尚書》中有「惟闢作福,惟闢作威」的說法,意思是說,君主應專行賞罰、獨攬威權。聽起來有些君主獨裁之意。但蘇軾對這句話作出了新的解釋:「此言威福不可移於臣下也。欲威福不移於臣下,則莫若捨己而從眾,眾之所是,我則與之,眾之所非,我則去之。夫眾未有不公,而人君者,天下公議之主也,如此,則威福將安歸乎?」這麼一解釋,便有幾分「民主政治」的意味了。君主如果服從於「公議」,自然談不上君權獨裁,而且同時,也避免了威柄為左右一二權臣所擅。
趙宋君主未必都能做到「捨己而從眾」,不過宋代確實比較尊重「公議」的力量,宋人自己都說,「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議論。」如果君主行事不合法度,立即就會受到「公議」的圍攻。真宗朝時,皇帝在與宰相李沆的一次談話中提到:「朝廷命令尤宜謹重,每出一令,輿人不免謗議,或稍抑之,又塞言路。」李沆說:「人之多言固可畏也。」這是在提醒皇帝要敬畏人言、公議。而王安石宣揚「人言不足恤」,用意則與此相反。
好了,我們已經考察了宋代君主身上的十道束縛——天、誓約、條貫、道理、祖宗法、史官、共治政體、經筵、國是與公議。重重束縛之下,宋代君主想如秦始皇那樣「獨制於天下而無所制」,毫無疑問是不可能的。所謂「二千年封建專制」的歷史敘事,以及「儒家是專制幫兇」的傳統文化批判,都是建立在「啟蒙想像」而非「歷史真實」之上的言說。當然這也是需要修正的。
(本文節選自我的長文《宋代君主受到的約束》,曾刊發於2013年《文化縱橫》雜誌第2期。發表時標題改為《皇權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