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立法實行一夫一妻 軍閥娶40房姨太太違法嗎?
導讀:這些司法解釋,可以說嚴重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男人納妾不算重婚,屬「與人通姦」行為,最多是道德問題。因此,民國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民國男人找小老婆相當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厲害。
民國男人如果真的喜歡上了別的女人,可以與原配離婚,但不能不離婚又結婚,否則犯重婚罪。孫中山和蔣介石便都是與原配妻子離婚後,才分別與宋慶齡、宋美齡結婚的。但是,我們不論從名人傳記中,還是影視作品裡,都能看到,民國男人身邊大都不只一個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國時很常見,有人甚至擁有幾十房。這是民國時特有的「姨太太」現象。
鑒於此,曾任國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廬山山道旁邊的石凳上,別出心裁地刻上「有姨太太的不許坐」,成為一時笑談。
民國時期是提倡「文明婚」和法制的社會,既然「婚姻法」認定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為何又會出現這類娶小的「違法亂紀」行為?原來,問題出在民國的法規上,民國的「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竟然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
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民法《親屬編》,並於次年5月施行,其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當時,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妾之問題,毋庸規定」。並認為,「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認,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單行特別法規定。」
而早在民國十七年(1928年)12月24日,時立法院院長胡漢民在演講中便向婦女協會公開承諾:「中國女子的人格,將由本黨的主張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來,保障起來。」
在此立法精神下,《親屬編》中廢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係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千百年來一直存在於中國男人婚姻生活中,並且為男人寵愛的「妾」,從法律上徹底消失了。
有的學者認為,廢除「妾」,此舉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有的則認為,這給妾與妻爭權奪利埋下了伏筆,是提倡「妻妾平等」的信號。當時,全國各地的報紙都曾就此展開了大討論。
民國婚姻立法的初衷,顯然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變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這些司法解釋,可以說嚴重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男人納妾不算重婚,屬「與人通姦」行為,最多是道德問題。因此,民國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民國男人找小老婆相當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厲害。
古代男人納妾有明文規範,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如西晉時法律規定:諸王可以納妾8名,公侯可以納妾6名,一、二品官員可以納妾4名,三、四品官員可以納妾3名,五、六品官員可以納妾2名,七、八品官員只能納妾1名,老百姓不准納妾。
如果要問民國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答案是:想找多少都行,只要你有條件。有一位名叫范紹增的民國將軍,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當時名聲遠播的遊泳健將、有美人魚之譽的楊秀瓊(如圖),便是范紹增的第18房姨太太。
不同的是,民國時的「妾」不叫妾,而變成了男人的「家屬」,對外則統一體面地稱為「姨太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