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為清政府增收入 出賣國權為王權贏利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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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為清政府增收入 出賣國權為王權贏利

2016年10月22日 野史秘聞 暫無評論 閱讀 66 次

  導讀:簽訂《南京條約》,可以說是清朝第一次以主權國家身份,按照雙邊條約方式,去解決法律衝突和國際爭端。大清皇帝在條約中,不是以君臨天下的姿態,而是以承擔國際法的法人身份,出現在條約中。有人說,康熙皇帝早就與俄羅斯簽訂過《尼布楚條約》,「第一次」,應歸於康熙帝。

  但是,如果我們對這兩份條約作一下比較,就會發現,它們其實截然不同。首先,《尼布楚條約》只是一份邊界條約,兩個帝國以雙邊條約的方式劃定邊界,類似於古代會盟,嚴格來說,它還屬於中世紀的地緣政治,我國歷代王朝對此並不陌生。而《南京條約》則與邊界無關,它主要涉及戰爭賠款和戰後通商等事宜,並由此而建立起基於主權國家的雙邊關係。

  其次,《尼布楚條約》是以拉丁文為主,以滿文和俄文為輔簽訂的,這顯然與傳教士的參與有關。以拉丁文為正式文本,是以尊重教皇仲裁權為前提的,這在西方亦屬於中世紀老例,近代民族國家興起以後,簽訂條約雙方,都以本國文字為主,不再以體現教皇權威的拉丁文文本作為仲裁依據。基於這兩點,我們認為,真正具有近代意義並以國際法為依據的條約是《南京條約》。在《南京條約》裡,中國損失了國權,而清朝卻沒有損失王權,更何況通過《南京條約》,清王朝亦有所獲,即以協定關稅論,中國損失了海關權,而清朝卻增加了海關收入,賣國不是亡國,當然要有回報。

  此後,海關收入,成為財政支柱,不再歸內務府,清朝流失的白銀,通過海關找回來了,林則徐找不著北的,被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赫德找到了,你說,誰是大清朝功臣?只要以海關收入作抵押,各國銀行便競相貸款,後來,左宗棠西征,李鴻章建海軍,舉國上下辦洋務,都靠海關支撐。《南京條約》簽訂後,清政府還增加了一項收入,那就是出賣租界地並收取租金。表面上,清政府明文規定,土地不賣給外國人,可實際上,它從不限制由私人轉賣,因此,外國政府,往往先找一名中國人出面,將土地買下,然後再以「永租」的方式轉讓給它,由它來招商,搞房地產開發。

  從收入的角度來看,將土地賣給洋人,顯然要比交給農民划算,搞房地產開發,肯定比農業賺錢。英國人帶來了一套新的國土經營模式--政府租地,招商開發,以房地產經營,營造新城市。對此,清政府又愛又怕。愛的是,荒地變現,另辟財源,地價攀升,還有上漲空間。我們不好統計,清政府趁著租界興起,究竟賣了多少地,增加了多少收入,因為它做得很隱蔽,而且一直在隱瞞。可它還是怕,怕國權賣完了,只好賣王權,而賣了王權,它就完蛋了。不過,中國足夠大,賣也賣不完,更何況大清朝還留了一手,那就是東三省,中國賣完了,它還可以回東三省,東三省是清王朝的命根。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尼布楚條約》為什麼用滿文簽而不用漢文簽,為什麼徐繼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東三省是「我朝」、「我國家」對中國主權的貢獻。在王權與國權之間,徐氏並沒有作出明確的區分,就他的身份而言,他當然更傾向於二者的共同點,但他很清楚,王權與國權也有不同點,國際法認可的是國權而非王權。

  清朝人不知王朝以外還有國體存在,通過賣國,漸漸意識到王朝與中國並不完全一致,王朝不僅可以賣中國以自救,還可以賣中國以自利。英法聯軍拿下北京後,仍與清朝談判,使清朝得以確認:此夷無亡我之心。於是,大開賣國之門,賂以厚利,拉攏列強,與之合作,共滅太平天國。列強趨利,唯恐清朝死去,遂大力支持。晚清由此別開生面,因與列強「同治」,而一度呈現「復興」之勢。

  以賣國增加收入,靠洋人復興王朝,如同吸食鴉片,也會上癮。以海關為例,晚清出賣海關,主權受制於列強,設總稅務司,由洋人主持,清朝聘用之,授尚書銜,司務人員,亦請洋人擔任,原以為大清朝的銀子從此便要大大的流失,可事實是,海關稅收反而因此劇增,當年林大人沒有完成的任務,讓總稅務司完成了。根源在於,列強治下,中國海關制度日益健全。起初,列強以武力為後盾,脅迫清朝同意建立近代海關制度,清朝以為,這樣就被列強掐住了命根。後來清朝發現,列強不要它的命根,而要中國主權,要與它「同治」中國。清朝出賣的不是王權,而是國權,不惜以賣國維繫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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