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冷漠罪:看見火災不撲救竟然也要治罪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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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冷漠罪:看見火災不撲救竟然也要治罪

2016年10月15日 野史秘聞 暫無評論 閱讀 106 次

  如今有一些人,從利己主義立場出發,面對邪惡勢力及危害社會安全的現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無動於衷或縮手縮腳。現今法律,無法將這些冷漠的旁觀者繩之以法,人們只能在道義和良心上對他們進行譴責。但在唐代,這些冷漠的旁觀者則要受到法律制裁。

  《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發生強盜及殺人案件時,被害之家及鄰舍,「同伍」(五戶為一伍)及「比伍」(鄰近的五戶)都必須立即向官府報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盜竊罪,則比照這一刑罰,減刑二等。當罪犯劫持人質時,「部司及鄰伍知見,避質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說:當看見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質時,「警察」及鄰居不衝上前去搏鬥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兩年。

  《唐律疏議捕亡律》規定:「公安人員」在道路上追捕罪犯,當追捕者因勢單力薄而無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於道路上的行人時,「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鄰居之間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義務,「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

  如果看見發生火災,卻不報告不撲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議雜律》載:「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其刑罰比照失火罪減二等執行。假如說失火罪徒刑兩年,那麼發現火災不報告或不撲救者則要判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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