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修為何兩次被誣告亂倫罪 有什麼幕後隱情?
說起來歐陽修其實挺倒霉的,慶歷五年(1045),他在知制誥的任上,被姐姐的繼女控告亂倫而身陷囹圄,罪名最終被洗清,但風言風語一直不曾停息過。二十多年以後,治平四年(1067),他已經61歲,再次被殿中御史蔣之奇指控調戲大兒媳吳氏。這一次他又被證明是清白的。歐陽修為此氣憤填膺,大罵這種栽贓的行為非常卑鄙、並要求蔣之奇拿出證據來。蔣之奇當然拿不出,只好承認是聽別人說的,於是,誣告罪名成立,蔣之奇被貶,去道州為朝廷收取酒稅。有人可能要問了,歐陽修乃北宋一代儒宗、文壇領袖,官又做得那麼大,為何老是被人誣告亂倫呢?如果是政敵跟他過不去,為何不找其他的罪名,偏要一而再再而三地揪住他亂倫的小辮子不放?這其中到底有何隱情?當然有,還不止一個。
宋代亂倫罪可判死刑。
針對親屬之間非法性關係的懲罰,宋律一般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來決定懲罰的輕重:與父親或祖父的妾、叔伯的妻、自己的或父親的姐妹、兒媳或孫媳及侄女亂倫的,判死刑;與母親的姐妹、兄弟的妻子和兒媳亂倫的,流放到2000里以外;與繼女(妻子前夫的女兒)或同母異父的姐妹亂倫的,拘役3年。與母親、同父同母的姐妹或親生女兒亂倫的,顯然在宋代人看來不可思議,因而法律沒做具體規定,但一經發現,肯定是十惡不赦之罪被砍頭。在亂倫案裡,如果男方使用了暴力,那麼他將接受高一級刑罰,女方可以免刑。有宋一代亂倫誣告成風。
因為法律對亂倫罪的嚴判,所以,宋代亂倫誣告案件經常發生。為此,蘇轍曾建議官員應該迴避調查這種事,理由是:若有人因此獲罪而另一些人沒有,那就很不公平。南宋的洪邁曾記錄了許多被人誣陷亂倫而受害的故事。在歐陽修的第一個亂倫案裡,「姐姐的繼女」顯然與歐陽修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一旦罪名被坐實,需拘役3年。我們來分析其中的原因。1045年,正是「慶歷新政」宣告失敗的那一年,范仲淹、韓琦、富弼等人相繼被貶,歐陽修也參與了革新,在改革吏治、軍事、貢舉法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當然也得罪了不少人。但其時的歐陽修只是一個小角色,而且是幫皇帝寫詔書的,不在被貶之列。政敵想打到歐陽修,相當的不容易,只能通過收買所謂的「姐姐的繼女」來誣告。這個罪名無論成不成立,對原告方來說,危險係數很低,不顯山露水。但對歐陽修來說,則麻煩很大:名聲壞了。最終,歐陽修被貶為滁州(今安徽滁州)太守。第二個案件中,由於時事發生了變化,開始你死我活了。
政治鬥爭的殘酷性。
歐陽修的第二個亂倫官司,大概跟這種誣告成風的社會現實和政治鬥爭的殘酷不無關係。一方面宋代言官可以「風聞奏事」,歐陽修本來就有亂倫「前科」,再來一次誣告,順理成章;另一方面,1067年,是王安石開始為變法做準備的前兩年,反對變法的歐陽修,此時身居參知政事、刑部尚書,位高權重,對變法陣營中的人來說,無疑是個極大的絆腳石。所以,才有了蔣之奇的誣告。對比前一次誣告,這一次誣告如果成功,對歐陽修將是致命的,亂倫兒媳是死罪,可見當時確實有人希望歐陽修盡快地死去。同樣的命運也曾落到蘇東坡的頭上,現在流傳的「爬灰」的典故,就是那個時候變法陣營中的人對反對變法的蘇東坡的誣告,雖然沒有形成案件,但這個屎盆子還是讓蘇東坡狼狽不堪的。
難以開展調查,容易形成「莫須有」。就像女人很難證明自己是受害者一樣,男人同樣也很難證明自己在亂倫案件中清白無罪。在所有可能犯亂倫罪的人當中,宋代史料經常提到的只有兩類:兒子與父親的妾亂倫、父親與兒子的妻爬灰。從法律上看,這兩種都是最嚴重的罪,如果男方沒有強迫女方的嫌疑,雙方都判死刑,如果使用了暴力,男的判死刑,女方免罪。從我們已知的中國家庭生活的安排看,歐陽修陷入猜疑誣告之中是不奇怪的。因為公公與兒媳之間的亂倫很容易發生。即使人們都希望新娘避免與公公不必要的接觸,但是又不可能完全避免,一般會要求兒媳侍候公公的飲食起居,在他生病時照顧他。這樣,亂倫的事就可能發生。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裡記載的一些案件,均表明兒媳要想制止公公的無理要求是多麼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