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的寬仁:廢肉刑、慎死刑、尊重大法官
有一位司法官員建議將這「斷右趾」改為「加役流」,將罪犯流放3000里,在流放地點服三年苦役,比一般的流刑罪犯加重兩年苦役,得到唐太宗批准。以後,在貞觀十一年(637年)唐太宗又一次正式頒布了「貞觀律」。
另一個專辦皇帝交辦的「詔獄 」的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倒過來揭發張蘊古,報告說:「張蘊古的籍貫是相州,而案犯李好德的哥哥正是相州地方長官刺史,他肯定是通同作弊,故意說李好德是瘋子。」唐太宗大怒,立即下令將張蘊古斬首示眾。
過了兩天,唐太宗自己知道錯了,下詔說:「今後有死罪案件上報的,即使是皇帝下令立即執行死刑的,也要重複報告三次,三次都批准處死的,才可以執行。」
過了幾年,他又覺得死刑制度仍然不嚴密,對宰相和大臣說:「我因為人命至重,所以下令執行死刑要三覆奏,原來的意思就是要對案件深思熟慮後才最終決定。可是現在有關部門經常一天當中連續來報告三次,根本沒有時間考慮。另外,古代執行死刑,君主要撤除樂隊,減少膳食,這個現在也沒有制度。還有,有關部門總是依據法律定案,可是各項案件的情節各不相同,有的確實有可憐憫之處,卻也沒有辦法糾正。」
於是,他指示有關部門慎重立法。最後制定制度:凡是執行死刑,京師地區的案件,應該在兩天內分別向皇帝重複奏報五次;地方上報的案件,應該向皇帝重複奏報三次。執行死刑的當天,宮廷內不得進酒肉,各機關不奏樂,由門下省派出專人巡視。上報的死罪案件,如果覺得按照法律雖然應該判處死刑,但是有可以憐憫、寬大情節的,提出意見,附載於卷宗一起上報。據說,由於有了這項制度,很多人得 以保全生命。
唐太宗執行寬大政策,顯示出唐初的統治者具有很強的自信心。貞觀六年(632年)年底,他親自「錄囚」(提審在押犯),將 290名死囚罪犯釋放回家,約定明年秋天到京城集合來執行死刑。
據說第二年秋天,這些囚犯全部準時報到,於是唐太宗下令免除他們的死刑。這雖然具有玩弄權術造輿論的因素,不過至少可以說明,唐太宗有很強的自信心。
由戰俘到法官
唐太宗當政後,需要把他的有關法律的理念貫徹到司法實踐中去。他挑中的執行者就是戴胄。
唐太宗登上皇位後不久,大理少卿(審判機關大理寺的副長官)位置空缺出來,唐太宗說:「大理,人命所繫。戴胄為人清直,正是 擔當這個職務的人。」下令將戴胄提拔為大理少卿。可是戴胄剛當上大理寺少卿沒有幾天,君臣之間就發生了激烈衝突。
當時,唐朝允許前隋朝官員可以到朝廷吏部來參加選官,參照隋朝時的官職品級。授予官職。可是有很多人偽造履歷,提高自己在隋朝時的官職品級。唐朝繼承的隋朝檔案也不完整,難以核對。
唐太宗很惱火,下詔規定:已經通過偽造履歷獲得官職的官員都必須自首;不自首而被揭發出來的,要處死刑。正好有個溫州司戶參軍(州政府中負責財政事務的官員)柳雄被人揭發是偽造了隋朝任職的品級,唐太宗特意下詔要柳雄自首,明確說再不自首的,就處死刑。柳雄還嘴硬,仍然堅決不承認。唐太宗把柳雄交給大理寺去審問,幾次審下來,柳雄承認自己確 實偽造了履歷。
戴胄去向唐太宗匯報,說是已經查明柳雄的罪狀,按照法律,應該判處徒刑。唐太宗大怒,說:「我已經判處好了,只應死刑! 」
唐太宗說:「朕已經下詔不自首者死,而今天判一個徒刑,是告示天下朕不守信譽,你難道是想『賣獄』嗎?」
戴胄說:「陛下如果直接命令處死,那也就非臣所及。既然委派給臣處置,難道可以虧法嗎?」唐太宗又說:「你只顧自己守法,而使朕失信,那又怎麼說? 」
戴胄回答:「法律,是向百姓宣佈的『大信』;言語,只是一時喜怒所發。陛下以一時的憤恨要處死柳雄,既而又知道不可不守法律,這就是忍小忿、存大信。如果陛下是只顧憤恨違背大信,臣為陛下惋惜。」唐太宗被他的話感動,最終還是接受了戴胄的意見,並且向群臣宣告:「戴胄能夠為我這樣嚴守法律,難道還會有冤死的人嗎?」
在以後的一些案件中,戴胄依然時常敢於冒犯唐太宗,堅持法律。每次爭論時,他都仔細分析法律的意義,並且嚴密推論,越是激烈,越是言若泉湧,唐太宗也對他更為敬重。
皇帝妻舅的罪行
不久,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件,使得戴胄又站到了爭論的中心位置。
唐太宗表態說:「法律,不是朕一人的法律,不能因為長孫無忌是我的親戚就寬免。」要求大臣繼續討論。
唐太宗見戴胄立場毫不動搖,予以表彰,並且接受了戴胄的意見,校尉被免除了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