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御史制度:整肅綱紀、察舉百官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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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御史制度:整肅綱紀、察舉百官

2017年01月31日 唐朝歷史 暫無評論 閱讀 90 次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源遠流長,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諫官制度構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幹內容。御史制度發源於秦漢,定型於隋唐,完善於明清,影響至現代。

  唐太宗十分重視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齡裁併冗員,派李靖等13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國,考察吏治;又親自選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並將其功過寫在宮內屏風上,作為升降獎懲的依據;另又規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輪流值宿中書省,以便隨時延見,垂詢民間疾苦和施政得失。一時政治清明。在唐太宗統治下的中國,皇帝率先垂范,官員一心為公,官吏各安本分,濫用職權和貪污瀆職的現象大大下降;尤為可貴的是,唐太宗並沒有用殘酷的刑罰來遏制貪腐,而是以身示範並制定完善的監察制度來預防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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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玄宗年間,唐朝進入了鼎盛時期,當時的監察制度也得到空前發展。御史台發展出殿院、台院、察院。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其職責主要是「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台院設侍御史6人,職掌是糾舉百察,推鞫獄訟、入閣承詔、推薦、彈劾等事。具體職能為:「一曰奏彈,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東推,五曰贓贖,六曰理匭。」殿院設殿中侍御史9人,其監察對像主要是殿廷之內百官的活動,以維護朝廷禮儀秩序。察院設監察御史15人,職掌是分察百官,巡按州縣。其具體職責及分工為:第一,以六條巡按州縣;諸道之屯田、鑄錢事宜則審功糾過;嶺南及黔州府選補,派員監察其得失。第二,派員監察太倉、左藏庫出納,後改為殿中侍御史之責;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監決囚徒。第三,派員監察京都忌齋,祀祠廟亭,有不修不敬者則劾之;百官朝射、宴會有不修禮儀者則糾之,朝廷有不肅者也糾之。第四,尚書省有會議派員監其過謬,又派員監察尚書省六部。第五,檢校兩京館驛,稱館驛使。第六,以監察御史監軍,稱監軍使。由此可見,唐代的御史制度已經非常完備。首先是組織系統完備,御史台完全獨立於三省六部等行政機構,可以對中央和地方的百官進行監察。其次是監察機構法定化,御史台和三院的運行依據是《唐六典》,該法詳細規定了御史台的員額、品級、權限及其與其他機關的關係。同時集傳統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議》成為御史履行職責、糾察犯罪、彈劾百官的主要法律依據,使御史彈劾過程有法可依。在監察御史外出巡察時,唐代也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巡視法規,即《巡察六條》。唐六條比漢六條、隋六條的範圍還要廣泛。唐初,監察御史仍按漢代《六條問事》進行糾彈。武則天時尚書侍郎韋方質奉旨修訂監察州縣的四十八法,實行十年後,以其繁瑣難以執行而中止。唐玄宗開元年間,增改全國為十五個監察區,並將唐中宗時期察郡的六條定例發展為《六察法》,具體如下: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行用;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貪弱冤苦不解自申者。監察御史以此六條巡察全國州縣,遇有非法行為,便予以糾察。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源遠流長,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諫官制度構成,其中御史制度是其主幹內容。御史制度發源於秦漢,定型於隋唐,完善於明清,影響至現代。

  唐太宗十分重視官吏的清廉:曾命房玄齡裁併冗員,派李靖等13名黜陟大使巡察全國,考察吏治;又親自選派都督、刺史等地方官,並將其功過寫在宮內屏風上,作為升降獎懲的依據;另又規定五品以上的京官輪流值宿中書省,以便隨時延見,垂詢民間疾苦和施政得失。一時政治清明。在唐太宗統治下的中國,皇帝率先垂范,官員一心為公,官吏各安本分,濫用職權和貪污瀆職的現象大大下降;尤為可貴的是,唐太宗並沒有用殘酷的刑罰來遏制貪腐,而是以身示範並制定完善的監察制度來預防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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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玄宗年間,唐朝進入了鼎盛時期,當時的監察制度也得到空前發展。御史台發展出殿院、台院、察院。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其職責主要是「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台院設侍御史6人,職掌是糾舉百察,推鞫獄訟、入閣承詔、推薦、彈劾等事。具體職能為:「一曰奏彈,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東推,五曰贓贖,六曰理匭。」殿院設殿中侍御史9人,其監察對像主要是殿廷之內百官的活動,以維護朝廷禮儀秩序。察院設監察御史15人,職掌是分察百官,巡按州縣。其具體職責及分工為:第一,以六條巡按州縣;諸道之屯田、鑄錢事宜則審功糾過;嶺南及黔州府選補,派員監察其得失。第二,派員監察太倉、左藏庫出納,後改為殿中侍御史之責;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監決囚徒。第三,派員監察京都忌齋,祀祠廟亭,有不修不敬者則劾之;百官朝射、宴會有不修禮儀者則糾之,朝廷有不肅者也糾之。第四,尚書省有會議派員監其過謬,又派員監察尚書省六部。第五,檢校兩京館驛,稱館驛使。第六,以監察御史監軍,稱監軍使。由此可見,唐代的御史制度已經非常完備。首先是組織系統完備,御史台完全獨立於三省六部等行政機構,可以對中央和地方的百官進行監察。其次是監察機構法定化,御史台和三院的運行依據是《唐六典》,該法詳細規定了御史台的員額、品級、權限及其與其他機關的關係。同時集傳統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議》成為御史履行職責、糾察犯罪、彈劾百官的主要法律依據,使御史彈劾過程有法可依。在監察御史外出巡察時,唐代也制定了較為完善的巡視法規,即《巡察六條》。唐六條比漢六條、隋六條的範圍還要廣泛。唐初,監察御史仍按漢代《六條問事》進行糾彈。武則天時尚書侍郎韋方質奉旨修訂監察州縣的四十八法,實行十年後,以其繁瑣難以執行而中止。唐玄宗開元年間,增改全國為十五個監察區,並將唐中宗時期察郡的六條定例發展為《六察法》,具體如下:其一,察官人善惡;其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其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其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行用;其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貪弱冤苦不解自申者。監察御史以此六條巡察全國州縣,遇有非法行為,便予以糾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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