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的大赦與特赦:大赦與特赦有什麼不同?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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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的大赦與特赦:大赦與特赦有什麼不同?

2015年12月23日 歷史真相 暫無評論 閱讀 345 次

  2015年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為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其實,大赦與特赦,古今中外都有先例。那麼,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吧。

  大赦與特赦不同

  在我國古代,每逢太平盛世,君王都會大赦天下;但是,特赦作為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與大赦有著本質不同。

  大赦能赦免一批人的罪和刑,使他們的罪行在法律上歸於消滅;特赦只能赦免特定人的刑,不能消滅其罪。也就是說,大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訴;特赦只可免除刑罰的執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訴。在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體人。而特赦令則要指明被赦人名單。緬甸著名政治人士昂山素季2010年提前刑滿獲釋,正是得益於減刑1年半的特赦令。

  顧名思義,大赦是對全國範圍內部分或全部的犯罪人刑罰的赦免。大赦在我國歷史上有著較高頻率的出現,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歷代統治者在施行大赦時會發佈大赦令。據統計,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帝制史上,皇帝們實行的大赦有1200多次,歷代王朝一般平均每兩、三年都會有一次大赦。比如西漢418年間,發佈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4年大赦一次;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381年間,各個皇帝發佈了428次大赦令,平均0.89年一次;唐朝在289年中發佈了184次大赦令,平均1.57年一次;宋朝319年中發佈了203年大赦令,也是平均1.57年一次;元朝97年裡大赦了45次,平均2.15年一次;明朝276年55次大赦,平均5.02年一次。清朝267年是有19次大赦,平均14.05年一次。

  大赦出現的情形

  中國古代大赦的原因非常多,清末法學家沈家本通過對漢代大赦的稽考,梳理出其原因有踐祚、改元、立後、建儲、後臨朝、大喪、帝冠、郊祀、祀明堂、臨雍、封禪、立廟、巡狩、徙宮、定都、從軍、克捷、年豐、祥瑞、災異、劭農、飲酹、遇亂等二十餘種。其實不只是漢代,這位清末法學家的總結幾乎涵蓋了歷史上所有大赦施行的緣由。

  概括來講,我國歷史上在以下情況下會施行大赦:

  一、新皇登基、皇后臨朝聽政以及皇室大喪。古代以「踐祚」特指帝王登臨皇位。作為有大赦制度以來最傳統的大赦,踐祚大赦從西漢開國皇帝劉邦開始,以後逐漸成為定制。踐祚大赦預示著「與民更始」,有除舊迎新的意味在裡面,某種意義上是登基儀式的延伸。登基儀式能夠讓新皇主政的事情為官僚、京師及附近的居民知道,但是大赦卻是向全國的臣民宣告新皇帝將與百姓一起迎來一個新的時期;不僅僅是皇帝,歷史上也有皇后臨朝稱制舉行大赦的例子。像漢代劉邦的呂後臨朝稱制和東漢和帝的鄧皇后臨朝時,都曾昭告天下施行大赦。遇到帝室大喪的場合,偶爾也有大赦之舉。漢高祖劉邦的父親、劉邦本人以及劉邦的皇后呂氏去世之後都曾大赦天下。

  二、冊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發生之時。關於立後,並非所有皇帝冊封皇后都要大赦天下。在西漢只有武帝(立衛子夫為後時)、昭帝、宣帝、成帝、平帝,東漢只有光武帝劉秀(竟然不是他的最愛陰麗華,而是郭氏被冊封為後時)在立後之時有大赦天下的舉措。像唐高宗李治在立出身顯赫的王氏為後時並未大赦,但在立做過其父才人的武則天為後時卻著實大赦天下了一把;立皇太子的時候也並非每次都大赦,像漢武帝立太子時就只有賞賜;而且,皇帝也並非只為太子而大赦。在唐高宗李治和女皇武則天統治時期,李治對於武氏生的每一個兒子幾乎都為其大赦過。旦出生,弘、賢、顯分別被冊立,為弘加冠禮(意味著皇太子成年)、顯的兒子出生滿月、賜顯「武」姓時都大赦天下。宋英宗在立長子趙頊為太子時也大赦天下,趙頊就是後來命王安石推行變法的那個宋神宗。

  三、祭祀。祭祀是國家的重大活動。強者為王的時代,政權的合法性在我國古代無法通過嚴謹的理論和嚴密的程序所論證,只能利用人們對上天的敬畏通過各種儀式來強化自己的神性。祭祀又可分為享祭明堂(明堂為古代帝王建造的用於朝會大臣、發佈政令、大享祭天的場所)、封禪、郊祀等。漢武帝去了泰山封禪6次(怎一個勞民傷財、好大喜功了得),有3次大赦天下。宋太祖趙匡胤第一次在南郊祭祀的時候,就更改年號,大赦天下。在元代,大赦則很少作為國家祭祀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出現,這體現了蒙古統治下國家祭祀制度的變遷。

  大赦出現的情形

  中國古代大赦的原因非常多,清末法學家沈家本通過對漢代大赦的稽考,梳理出其原因有踐祚、改元、立後、建儲、後臨朝、大喪、帝冠、郊祀、祀明堂、臨雍、封禪、立廟、巡狩、徙宮、定都、從軍、克捷、年豐、祥瑞、災異、劭農、飲酹、遇亂等二十餘種。其實不只是漢代,這位清末法學家的總結幾乎涵蓋了歷史上所有大赦施行的緣由。

  概括來講,我國歷史上在以下情況下會施行大赦:

  一、新皇登基、皇后臨朝聽政以及皇室大喪。古代以「踐祚」特指帝王登臨皇位。作為有大赦制度以來最傳統的大赦,踐祚大赦從西漢開國皇帝劉邦開始,以後逐漸成為定制。踐祚大赦預示著「與民更始」,有除舊迎新的意味在裡面,某種意義上是登基儀式的延伸。登基儀式能夠讓新皇主政的事情為官僚、京師及附近的居民知道,但是大赦卻是向全國的臣民宣告新皇帝將與百姓一起迎來一個新的時期;不僅僅是皇帝,歷史上也有皇后臨朝稱制舉行大赦的例子。像漢代劉邦的呂後臨朝稱制和東漢和帝的鄧皇后臨朝時,都曾昭告天下施行大赦。遇到帝室大喪的場合,偶爾也有大赦之舉。漢高祖劉邦的父親、劉邦本人以及劉邦的皇后呂氏去世之後都曾大赦天下。

  二、冊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發生之時。關於立後,並非所有皇帝冊封皇后都要大赦天下。在西漢只有武帝(立衛子夫為後時)、昭帝、宣帝、成帝、平帝,東漢只有光武帝劉秀(竟然不是他的最愛陰麗華,而是郭氏被冊封為後時)在立後之時有大赦天下的舉措。像唐高宗李治在立出身顯赫的王氏為後時並未大赦,但在立做過其父才人的武則天為後時卻著實大赦天下了一把;立皇太子的時候也並非每次都大赦,像漢武帝立太子時就只有賞賜;而且,皇帝也並非只為太子而大赦。在唐高宗李治和女皇武則天統治時期,李治對於武氏生的每一個兒子幾乎都為其大赦過。旦出生,弘、賢、顯分別被冊立,為弘加冠禮(意味著皇太子成年)、顯的兒子出生滿月、賜顯「武」姓時都大赦天下。宋英宗在立長子趙頊為太子時也大赦天下,趙頊就是後來命王安石推行變法的那個宋神宗。

  三、祭祀。祭祀是國家的重大活動。強者為王的時代,政權的合法性在我國古代無法通過嚴謹的理論和嚴密的程序所論證,只能利用人們對上天的敬畏通過各種儀式來強化自己的神性。祭祀又可分為享祭明堂(明堂為古代帝王建造的用於朝會大臣、發佈政令、大享祭天的場所)、封禪、郊祀等。漢武帝去了泰山封禪6次(怎一個勞民傷財、好大喜功了得),有3次大赦天下。宋太祖趙匡胤第一次在南郊祭祀的時候,就更改年號,大赦天下。在元代,大赦則很少作為國家祭祀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出現,這體現了蒙古統治下國家祭祀制度的變遷。

  四、打勝仗或者其他關於敵我力量對比的大事發生。王朝的戰爭可分為對內和對外兩種情況,施行大赦是慶祝對內平定叛亂和對外戰事勝利的主要措施之一。當然,此時的大赦除了有慶賀之意外,還有安定社會、安撫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訛傳訛。漢代一共施行過五次大赦,其中有一次的原因是捉拿到了韓信,有一次是因為衛青大破匈奴。唐朝睿宗李旦在位時期,徐敬業發起的叛亂被平定之後,皇帝就頒布了大赦令。宋真宗時期與契丹訂立合約,大赦天下。

  五、改年號、尊號。年號是封建王朝用來紀年的一種名號,從漢武帝時期才開始使用,並在皇帝在位時期可以更改,明清時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兩次登基)和皇太極(國號由後金改為清而換了年號)兩個之外都是一帝一年號。更改年號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紀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以為是大事的事。76歲的武則天吃了耗巨資研製出的長生藥之後長出了新眉毛,於是改年號為「久視」;皇帝、皇后、皇太后在世時的稱號被稱為尊號。武則天就非常重視尊號,字數越來越多,用詞也越來越誇張,而每改變一次尊號都要大赦天下。

  六、非正常的自然現象(災異或祥瑞)發生。中國文化對天、地、自然懷有敬畏之心。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提出的「天人感應」學說對後世影響深遠,認為天能干預人事、預示災祥,人也能感應上天。漢代的祥瑞主要有生芝九莖、神光顯現、鳳凰臨集、甘露下降等。而唐代除了鳳凰降臨之外,還有發現寶石、巨人足跡等。武則天急於通過各種方式證明自己是天命所歸,底下人自然投其所好。古代科學技術不發達,對於許多自然現象理解不了,於是像彗星出現、日食等天象的變化也會引起統治者大赦天下。東漢光武帝就多次因日食而大赦天下。若有地震、水旱災害、蝗災、山崩等災害,統治者也會推行大赦。

  另外,像皇帝視察(出巡)、搬家(徙宮)、宮殿竣工乃至天下大亂等也可能推行大赦。

  綜上,歷史上什麼情況下才會有大赦呢?一言以蔽之——統治者認為有大事發生的時刻。

  國外的大赦與特赦

  世界各國是如何「特赦」的?

  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

  【韓國】為慶祝韓國光復70週年,韓國政府近日對6527名罪犯實行了特赦。這是樸槿惠總統執政以來韓國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時也是韓國第六次大規模赦免。為獲得國民的普遍認同,減少爭議和詬病,韓國此次對赦免範圍和對像進行了慎重考慮:赦免對像以「生計型」犯罪為主,腐敗、暴力、危害國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美國】美國現行特赦制度同美國整個國家機制的設置是相同的,即採取二元性體制:聯邦政府與各州均有獨立的特赦法規。聯邦政府的特赦權由總統統一行使。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總統「除了彈劾案件外,對美國聯邦犯罪有權執行延期和赦免」。這一條款明確了特赦權的範圍包括反對美利堅合眾國的所有犯罪,同時還加設了與英國法律相同的限制,即不得用於彈劾案。這幾乎可以理解為總統有權行使各種赦免。相較於聯邦政府特赦權的一統制,美國各州憲法對於特赦的規定並不相同,對於特赦權的歸屬形態也有所差異。在特赦制度的具體操作中,各州對特赦權的行使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由州長單獨行使;二是由州特別委員會行使;三是由州長和州特別委員會共同行使。

  【法國】法國是頒行憲法最多的國家,其多部憲法中均對特赦制度有所涉及,現行的1958年《憲法》規定得尤為細緻。該《憲法》第17條規定,總統有權進行特赦。第19條規定,總統的特赦,應由總理等副署,如果情況需要,也可由負責的部長副署。第34條規定,特赦事項的準則由法律規定,並由議會投票通過。第65條規定,由總統、司法部長以及總統依照組織法規定的條件任命9名委員所組成的最高司法委員會,依照組織法規定的條件就特赦問題接受咨詢。此外,法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均對特赦制度的適用進行了詳細規定。

  【德國】德國現行的赦免制度主要通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德國《刑事訴訟法》和1935年頒行至今的德國《赦免法》予以體現。德國將大赦與赦免加以區分,大赦意味著對具有一般要素的大量案件依法予以免除,而德國刑事法中的赦免則指通常意義上的特別赦免,主要是指通過行政權的干預,使個別生效刑事判決的法律後果被免除、減輕等。

  【義大利】義大利《刑法》第174條規定了特赦,該條款規定於刑法總則第六章「犯罪和刑罰的消滅」第二節「刑罰的消滅」當中。根據該規定,特赦的內容是免除已判處的全部或部分刑罰或將其改變為法律規定的其他種類的刑罰,但這僅僅限於主刑,並不會使附加刑消滅,除非有關命令作出了不同規定。同時,特赦並不使處罰的其他刑事效果消滅。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特赦只能在根據數罪並罰的規定對刑罰進行累計後適用一次。

  新中國的特赦

  據目前掌握的資料,新中國成立後至1975年,我國共實行過7次著名的特赦和一次鮮為人知的特赦。7次著名特赦分別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為赦免罪犯的主要標準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像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戰犯,其餘六次均為戰爭罪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週年,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范漢傑、李仙洲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年4月16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一次鮮為人知的特赦】1976年7月28日凌晨3時42分53.8秒,唐山發生了舉世震驚的7.8級強烈地震,震中裂度高達11度,百年城市毀於一旦。地震造成24.2萬多人死亡,16.4萬多人重傷,7200多個家庭全家「震亡」,4204人成為孤兒,城市功能全部癱瘓。

  在短短23秒之內,唐山被夷為平地,60萬人被埋在廢墟下……大地震的24小時內,悲痛的唐山人抹乾眼淚,硬是憑著自己的雙手,救活了30多萬人。

  當時唐山監獄關押著300多名犯人。倖存下來的200多名在押犯組成了一支特殊的救援隊伍,他們在地震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奮不顧身、捨己救人,救援後全部歸隊,無一逃逸。

  他們共救活了112個人。

  四十多名在押囚犯人因唐山大地震中英勇救人的事跡得到了國家的特赦。

  這是個鮮為人知的真實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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