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揭秘:中國古代處置逃兵的法律是如何演變的?
中國古代戰爭中,士兵都是被強制服役的農民,在大多數時代,當兵並不能帶來身份上、經濟上的明顯好處。在「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孝經》)的文化環境下,當兵要冒身體毀傷、陷己不孝的下場,也很難得到精神上的激勵。因此古代統治者為了能夠驅使士兵為自己賣命,只好嚴懲逃兵。曹魏的「士亡法」並非個案。
現在可以看到的最早的處置逃兵法律,是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軍爵律》兩條條文。一條是規定士兵每五人編為一「伍」,其中有一個士兵逃亡的,其餘四人都要受罰兩年的勞役(如有戰功斬敵一顆首級可以免罰)。這種連坐法使全體士兵出於自身安全考慮而互相監視,大概是各國軍隊普遍實行的。另外一條規定,如果在戰場上「失蹤」,軍隊已經上報他陣亡、國家對他的後人進行了撫恤、授予爵位,可是後來查明他是在戰場上逃跑,並沒有死,就要剝奪他後人所得的撫恤及爵位。這人日後回到家鄉,就「以為隸臣」,成為國家奴隸。
商鞅變法後,秦國的士兵在戰場上斬獲敵軍一個首級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國家按照爵位來分配土地,授予種種法律上、社會生活上的特權。因此秦國軍隊總的來說士氣高漲,被孫卿子評為是戰國最強的軍隊,「齊之技擊,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銳士」(《荀子·議兵》)。因此逃兵問題或許不那麼嚴重,處罰還不算很重。
唐律的《捕亡律》將逃兵罪名區分為已出征臨戰時的逃亡、平時鎮守駐防時的逃亡兩大類。凡是軍隊已出征上戰場,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過十五日判處絞刑。如果是在作戰時逃亡的處斬首。凡是平時鎮守駐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為止,沒有死罪。
唐末五代時期軍閥混戰,為了防止士兵逃跑,朱溫(後梁太祖)下令在士兵臉上刺上軍號(用針刺字後再塗上墨汁),在道路關口設立崗哨盤查,發現刺字的逃兵就予以處死。這個辦法迅速被各個大小軍閥採用,也被宋代繼承,士兵一律刺面,並設「逃亡之法」。刺面的禁軍逃亡,滿一日處斬首。北宋仁宗改為逃亡滿三日,斬首。北宋神宗王安石變法期間改為逃亡滿七日,處斬首。這個法律一直維持到南宋滅亡,只不過各代皇帝往往下詔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律繼承了唐律將逃兵罪一分為二的立法原則,但不採用按照逃亡日期來定罪量刑。《兵律·軍政》規定,軍官軍人出征時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軍繼續出征;再犯者處絞刑。而各地駐防軍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繼續服役;再犯杖一百,發往邊遠地區充軍服役;三犯處絞刑。
清律沿襲了明律的規定,只是將兩種逃兵罪名的絞刑都改為「絞監候」(監禁等待秋審最後決定是否執行絞刑)。可是在後來的清代條例裡,卻不分出征、駐防,只要是「在營」的將士逃亡的,一律加重為斬立決(不經秋審報朝廷核准後立即執行死刑)。在戰爭結束前自首的,發遣到各省駐防八旗為奴;戰爭結束後才自首的仍然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