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水師的艦隊象徵:史上第一面三角黃底青龍旗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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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水師的艦隊象徵:史上第一面三角黃底青龍旗

2017年06月14日 文史百科 暫無評論 閱讀 118 次

  軍旗

  軍旗紋章清朝時,中國並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國旗、軍旗,最初的海軍軍旗設計來自於阿斯本-李泰國艦隊時期由李泰國所設計的三角黃底青龍旗,後被北洋海軍沿用,1880年代改為正方形。待《北洋海軍章程》頒布後,遂正式成為最早的具有近代化意義的中國海軍軍旗。後來的大清帝國國旗也是沿用此圖案。 黃底青龍旗為羽紗質地,底呈正黃色,用羽紗鑲嵌青色五爪飛龍,龍頭向上,分為大小四號,頭號橫長1丈5尺6寸,寬1丈6寸5分;二號橫長1丈3尺9寸,寬9尺5寸;三號橫長1丈1尺5寸,寬7尺6寸;四號橫長9尺6寸,寬6尺三寸。軍旗提督用五色長方旗,諸將用三色長方旗,上角飾以錨形。

  軍歌

  歌詞為:「寶祚延庥萬國歡,景星拱極五雲端。海波澄碧春輝麗,旌節花間集鳳鸞。」四句二十八字,就是晚清時期的北洋海軍將士們傳唱的軍歌。它見證了當時北洋海軍開放、包容的外交態度。從這首歌中還能發現,北洋海軍建軍時的氣魄和精神,是一段具有價值的歷史細節。值得一提的是,這首歌的曲調和1906年晚清政府成立陸軍部時頒布的陸軍軍歌《頌龍旗》曲調相同,但具體原因尚在考證之中。最終陸軍軍歌《頌龍旗》也和海軍軍旗黃底青龍旗成為國旗的典故一樣,成為清朝的代國歌。自甲午戰爭戰敗後,這首軍歌就湮沒於中國的歷史之中。直到2012年,中國海軍史研究會會長陳悅在英國的外交檔案館資料中發現了北洋軍歌,才把這首歌重新帶回國內。

  軍規

  北洋水師成軍後擬定《北洋海軍章程》,奕譞與李鴻章奏請旨批准。內容包括船制、官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餉、恤賞、工需雜費、儀制、鈐制、軍規、簡閱、武備等相關事項。「凡管帶官違犯軍令,由提督秉公酌擬呈報北洋大臣核辦。輕則記過,重則分別降級、革職、撤任。凡記一過者,停資一個月,記二過者,停資兩個月;記三過者停資三個月。遇推升之日扣資。資不足者,不准升補。凡該船管帶之屬宮,遊擊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隨時秉公酌辦。輕則記過、停資,重則稟請提督究辦,分別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賭不法等事,由管帶官一面先行監禁,一面稟辦。其記過停資之法,與管帶官同。並由提督隨時報明北洋大臣查核。凡副將以下守備以上人員,如獲降、革處分,仍留任者,作為署事,官俸只給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員,官俸只給四分之一,船俸概准照支。

  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學堂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別輕重,酌予記過、停資、降革、撤任,與懲辦守備以上人員同。其應降、革、撤任者,須先稟請提督批准。凡船上屬官千總以下人員,由水手出身者,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酌於棍責,不記過、停資。事體重者,分別降革、撤任。仍先稟請提督批准。 凡副將以下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記過、降、革處分,由提督按季匯冊報明北洋大臣查考,並咨報支應局、營務處備案。降、革人員並由北洋大臣隨時咨會海軍衙門備查。凡經制外委以上人員應得參革、撤任處分者,不准在原船當差,亦不准回籍,不准投效他營,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塢、機器局等處效力,或調往別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獲照逃宮例加等治罪。凡船上頭目、水手及一切無官職人物如違犯軍令,由管帶官分別輕重懲處。

  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罰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為度;或鞭責;或械擊;或革退。其革退遺缺,即在本船水手內調補,並移知練營調練勇補額。仍即報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責八十,監禁一個月;臨陣時逃亡者,斬立決。凡管帶宮遇罰辦之事應報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應報明督隊官,不得專擅。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損壞器械、軍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帶官、督查官訊明,實系疏懈不慎,分別輕重,罰令賠償。倘系有意損環,按行軍例從重洽罪。凡船上官弁人等違犯軍令,照以上所擬各條懲治外,其餘不法等事,由提督等援引會典所載雍正元年欽定軍規四十條參酌辦理。並先恭錄通行各船,一體懍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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