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婚嫁最初是哀痛的事:新郎家三日不能奏樂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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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婚嫁最初是哀痛的事:新郎家三日不能奏樂

2016年03月09日 野史秘聞 暫無評論 閱讀 109 次

  導讀:周禮中有記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一個「令」字,就有「令」的執行者。但是也有例外,仲春時節的男女相會,「奔者不禁」。可見,當時的人還保有相當的動物性,國法要服從於「春天」。從周朝到春秋都有專門做媒的官吏,官名「媒氏」,專職負責使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向他們配給田宅,以使其能安身成家。當時的男人結婚三年後才可以被國家徵用外出作戰或做工,叫「赴國役」。

  嫁娶兩家三日哀

  今天人們的婚嫁是喜事,遠古時候卻恰好相反。迎親只能在夜裡,車馬服飾都必須是黑色。起源於古人引陰氣入家門,黑色是配合著陰的。黑夜黑馬黑車黑衣人,車前置兩枚火燭,在黑夜試探前行,就是去娶親的了。

  按《禮記》中記錄,嫁走了女兒的人家,三個晚上不熄滅火燭,似乎女兒還能回來,似乎女兒還能看到娘家的光。而娶了新人的男家,三天內不能有絲竹樂器的響聲。婚嫁是一件哀痛的事兒。現代女人出嫁有哭的,有依依惜別的,多數只是做姿態。終究習俗變了,嫁人是張燈結綵浩浩蕩蕩歡天喜地的事情。而古人說,不對婚禮表示祝賀,是規矩道理。婚事,當時都寫成「昏事」。

  到了漢朝,有皇帝詔書說,禁止民間嫁娶備酒食相賀。按漢律,禁止三人以上結群喝酒,但可以印證,民間嫁娶已經飲酒聚眾慶賀了。由周到漢的大約千年,娶親已經從只能趁黑夜進行的壞事變成了好事,由漢到今天,再沒變過。《呂氏春秋》中說新娶來的婦人要「煙視媚行」,煙一樣的視線,縹緲不定,嫵媚地走路,大約是絕不能快步如飛,要忸怩細瑣的徐徐而行。

  三十不嫁要受罰

  古時候婦女出嫁年齡,在漢代有嚴格規定,十五歲到三十歲為界線,過三十還獨身在娘家,就罰「五算」,合當時的六百錢。據說,罰款不重,只是懲治遲遲不嫁的女人對風俗的挑戰。有一種被古人稱作「姆」的女人,類似現在的保姆。專指婦人到了五十歲,還沒有生下孩子,被男家廢出,按規定也不能再嫁。如果這婦人能奉行「婦道」,才有資格給別人的孩子做保姆。

  漢朝的時候,有個叫王吉的人,房東家有一棵大棗樹,王吉的妻子隨手摘一顆棗給王吉嘗,王吉當即廢掉了這個妻子,因她偷盜。元朝規定廢妻有七條:無子、淫佚、不事公婆、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任何一條都可以發休書廢掉妻子。所以婦女們只能私自積蓄,以防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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