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圖]揭密古代處罰女犯的五種殘酷刑罰 | 陽光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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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圖]揭密古代處罰女犯的五種殘酷刑罰

2016年05月30日 野史逸聞 暫無評論 閱讀 437 次



刑舂

北有故宮,南有縣衙。據《內江縣志》記載:「縣治居城之中,元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縣尹潘逵始建廳堂廨捨。」其後歷經七百多年的人事滄桑和宦海沉浮,南陽市內鄉縣衙整體依然保存完好無損,成為我國目前唯一保存完好的封建時代縣級官衙,被國務院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海內外譽為「僅有的歷史標本」。


內鄉縣衙與北京故宮、河北保定總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稱「中國古代四大官衙」,成為現在衙門文化的研究中心。這裡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審的完整程序,許多刑罰措施也都有記錄,特別是對女犯人的懲罰,非常詳細。那時,還有單獨的女牢,凡婦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於內。有的牢房特別狹小陰暗,人在裡面只能一直跪著,無法直立,是專門用來對付不太馴順的女犯人的。



根據記載,唐宋明清以來,針對女犯人有特別嚴厲的刑罰,史稱「五刑」,分別如下: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這些刑罰,看了讓人膽寒,從這些刑罰裡面,我們可以窺見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一、刑舂



刑舂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後押送官府或邊境軍營,服曬穀、舂米之勞役。古代對婦女犯罪施用的一種刑罰。




拶刑

二、拶刑


古代對女犯施用的一種酷刑。拶是夾犯人手指頭的刑罰,故又稱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對女犯慣用此逼供。



杖刑

三、杖刑


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罪, 必須「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

四、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


賜死古代對身份特殊的罪人採用賜毒酒、賜劍、賜綾、賜繩等物,由其自斃。婦人多賜綾緞,歷代沿用。




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

五、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




幽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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