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離婚講究好聚好散 :“放妻書”註明贍養費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
「放妻書」(離婚證書)來看,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在離婚書末尾,有的註明給女方贍養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唐人出具「放妻書」的方式,類似於我們今天的「協議離婚」,盡量好聚好散。
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自周朝開始,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夫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到了唐宋時期,夫權意識不斷強化,在相關法律中,女子地位低下,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過在夫逃亡時,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來看,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由於兩人個性不合,經常衝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的條文。宋代以後,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至於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
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
「放妻書」(離婚證書)來看,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在離婚書末尾,有的註明給女方贍養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唐人出具「放妻書」的方式,類似於我們今天的「協議離婚」,盡量好聚好散。
在我國古代婚姻結構還不嚴密時,離婚相當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自周朝開始,夫權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來。在西周至春秋戰國時期,夫權制家庭的基礎並不穩固,如《周易》記載妻子離家出走。秦始皇巡遊時發現男子招贅、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拋棄孩子改嫁的現象,於是才刻石頒令天下維護家庭穩定。到了唐宋時期,夫權意識不斷強化,在相關法律中,女子地位低下,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過在夫逃亡時,可向官府申訴離婚。
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來看,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由於兩人個性不合,經常衝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後男女各有前程。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的條文。宋代以後,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至於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